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0:30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市[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0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或暂定资格,并已在建设部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甲级资格标准的,可申请甲级资格的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时,应当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申报受理时间:建设部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31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受理时限内,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附件材料各一份,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今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和公告将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各申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填报,其中:

  1、表一“人员情况”只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数,“资金及经营情况”应填写申报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

  2、表二“主要招标代理项目”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最小的填报单位,不得分标段填写;

  3、表三和表四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签名;

  4、表五“专职人员名单”应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并且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填入表六;

  5、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人员,需符合《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6、表八“营业场所”应当写明办公地点和办公建筑面积,“设施和办公条件”应当写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数量;“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列明已有的业务、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名称;

  7、表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简历”包括企业成立、变更、发展的历程等;

  8、表十“内部职能结构情况”应当将企业的组织类型填写清楚;

  9、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表十一中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责。

  二、附件材料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章程;

  3、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近三年(1999-2001)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每项业务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每项业务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齐全,方可计入业绩);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7、企业专职人员的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和身份证,以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8、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三、附件材料中的各类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并加盖初审部门的确认章。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附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统一用A4纸;

  2、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附件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

  3、每个申报单位的附件材料一般只装订成一册;如果分册装订,应当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

  五、所有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非中文,需附中文译本。

  六、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七、直接接受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申报单位填写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40号

卫生部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石化股份安〔2003〕310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公司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立项建设。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我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此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海峡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扩建期间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大桥扩建期间凡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大桥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主管机关为维护桥区水域通航秩序、通航安全而发布的航行通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大桥扩建期间除主通航桥孔外,其余各桥孔禁止船舶通航(包括两个原副通航桥孔)。

除从事大桥、配套航标建设和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六条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

(一)所有货船;

(二)5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或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其他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七条 每天0600时至1800时,渔业船舶尽可能避免通过桥区水域和大桥。

第八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九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遵守桥区水域限速规定,即:

(一)高速船航经桥区水域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2海里;

(二)其它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以能保持舵效和操纵性能的慢速航行。

第十一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并行。

第十二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严禁横越顺航道行驶的其它船舶船首。

第十三条 在大桥南北3#、4#与5#、6#侧面标之间航道内,严禁任何船舶追越。

第十四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禁止调头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交会。

为避免船舶在主通航桥孔交会,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把本船视为逆流船或用VHF16频道相互取得联系,安全通过。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道航行时,应尽可能避免在桥区水域航道形成交会局面,当交会局面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 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在规定的VHF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七条 除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禁止任何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桥梁通航安全的作业。

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应加强值班并保持规定的VHF频道有效值守,必要时,应保持备车状态,防止发生走锚,危及桥梁安全。

非自航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时,必须与大桥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桥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向主管机关提供大桥通航桥孔设置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桥区水域航道水上助航标志等资料;

(四)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水域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定期提供大桥附近水域的航道测量图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减速鸣号,谨慎驾驶。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150总吨以上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当能见距离小于3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配备桥区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桥梁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梁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大桥扩建期间,项目扩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大桥施工水域临时安全设施维护,参与海上安全管理、通航水域安全事故协调处理,确保桥梁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桥区水域”、“主通航桥孔”、“原副通航桥孔”、“桥区禁航水域”分别为:

(一)“桥区水域”,大桥轴线南、北各1.0海里处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二)“主通航桥孔”,大桥桥墩编号从西往东排列,34号桥墩(主桥墩)与35号桥墩(主桥墩)间为主通航桥孔。

33号桥墩(副桥墩)与34号桥墩间为“原西副通航桥孔”,35号桥墩与36号桥墩(副桥墩)间为“原东副通航桥孔”。

(三)“桥区禁航水域”,主桥墩南北各200米处沿大桥轴线向东或向西(34号桥墩向西,35号桥墩向东)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在桥区水域内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朱家尖海峡大桥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舟政发〔1999〕143号)和《朱家尖海峡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期限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