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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33:14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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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四日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管廊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管廊,是指为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城市管线(含市政管线和小区配套管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综合利用各管线单位的存量资源。
  第五条 南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廊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公司”)负责南宁市市政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水利、环保、人防、价格、工商、信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政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各专业市政管线专项规划由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政管廊专项规划,并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政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地下通道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市政管廊专项规划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 市政管廊建设应依据市政管廊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主管部门通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政主管部门,由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编制市政管廊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管廊公司实施。
  第十条 已实施市政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市政管廊建设的道路,管廊公司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管廊公司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人防部门或市区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查机构批准,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原审查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道路挖掘施工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回填砂石料应当达到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第十六条 市政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管廊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管廊公司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竣工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未实施市政管廊的道路,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地下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逐步实现本市地下管线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

  第四章 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管廊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专业管线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
市政管廊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的价格,应兼顾管廊公司的合理市场利润及各管线用户的经济效益,由管廊公司提出收费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市政管廊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政管廊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管廊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管廊公司负责,已出售、出租的管廊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管廊公司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委托管廊公司对管线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应由管线单位向管廊公司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并与管廊公司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管廊公司应加强市政管廊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各管廊用户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
各管线单位在使用市政管廊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管廊公司做好市政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廊内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立即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管廊设施的,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公司备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市政管廊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辖各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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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以及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以及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更好地指导医疗器械广告的技术审查工作,现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以及在重点媒体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责。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备案。对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纠正。

  三、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已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1份;
  (二)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说明书批件(复印件);
  (三)广告中出现医疗器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院内)
  邮编:100050
  联系电话:(010)67053796、67014758、67017755转390或转393、386 传真:(010)670537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石头埠边地贸口岸、侨港边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石头埠边地贸口岸、侨港边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2〕4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石头埠边地贸口岸、侨港边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1996年印发的北政发〔1996〕13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石头埠边地贸口岸、侨港边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铁山港区石头埠边地贸口岸和银海区侨港沿海边贸过货码头(海关临时监管点)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批量过货功能,发展我市的边境贸易,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铁山港区石头埠边地贸口岸和银海区侨港边贸码头,按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的规定,由经国家或自治区外经贸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开展业务;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贸易的,由市边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已取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北海边贸总公司和合浦边贸总公司代理报关、报检和理货等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二、市边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的边贸进出口货物统一管理和协调。
三、边贸进出口货物必须交纳边贸管理费;凭边贸管理费收据及有关单证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关、报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检查、检验,验证放行。
四、进出石头埠港边地贸口岸和侨港边贸码头的船舶,只限于有权经营进出口运输业务的千吨级以下中国籍、越南籍船舶。并由市边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代理公司向口岸联检部门办理边贸运输船舶及所载货物进出境的申报手续;所运载的货物只限国家有关贸易政策允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且必须接受口岸联检部门的监管。
五、对进出口石头埠港边地贸口岸和侨港边贸码头的货物,除海关按国家规定征收的税费外,市边贸管理部门按进出口货物总值收取0.5%边贸管理费,其它联检部门依法按收费标准降1/3或低于收费标准2/3以下执行;联检部门按国家规定所需收取的费用,由市边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边贸公司在代理报关、报检时一并交纳。在石头埠收取的边贸管理费安排相应的比例给铁山港区政府;在侨港边贸码头收取的边贸管理费安排相应的比例给银海区政府。
六、为加强边贸管理和规范边贸进出口秩序,方便边贸企业经营,各联检部门和边贸管理部门应在边地贸口岸设立办公场所,工作人员要在边贸口岸一线办公,所需经费在收取的边贸管理费中开支。
七、为了促进各相关部门更有力地支持边贸事业发展,市财政在每年的边贸收益中,划出部分收入分流给各相关部门增加办公经费。
八、凡随船进出口岸(码头)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接受边防、边检等口岸联检部门的检查;携带物品进出境的,要按规定申报,接受监管。需随船进入口岸(码头)监管区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向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申办手续,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规定范围进入内地。
九、坚决贯彻执行“保护正常贸易,打击走私贩私”的方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口岸(码头)进行非法贸易活动的,一律按走私或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十、本规定由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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