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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28:47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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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


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商务服〔2011〕117号


各市县商务、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工商、质监、交通主管部门,各市县委宣传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暂定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五大类: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海南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按国土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家电拆解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
  1.交售旧家电流程:(1)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2)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按约定将旧家电送至回收企业指定的回收网点交售),购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并进行登记;(3)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样式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4)购买人收取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为“回收联”,此联为红色,由回收企业保存;第二联为“拆解联”,此联为绿色,由拆解企业保存;第三联为“销售联”,此联为棕色,由购买人收取,购买新家电时交销售企业保存。
  交售或回收的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2.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1)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的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大类家电中任意选择一种,购买1台新家电;(2)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3)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3.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购买人凭此联到销售企业兑付家电补贴。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1.旧家电回收流程:(1)回收企业按购买人约定的时间及时上门回收旧家电,对旧家电主要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核对收购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将凭证第三联交购买人;(2)按旧家电回收价格兑付交售款给购买人;(3)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2.交售拆解企业流程:(1)回收企业要及时将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送交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应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相符;(2)如实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相关信息;(3)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交至拆解企业;(4)在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5)领取拆解企业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1.审核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2.购买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开具正式发票;3.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即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5.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拆解企业接收旧家电流程:
  1.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拆解企业按有关规定收购旧家电,不能无故拒收;2.收取回收企业随货交售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销售发票和批次交售旧家电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汇总表,并进行货、单、信息管理系统核对;3.对符合规定的,收购旧家电,并根据实际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告知回收企业;4.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5.把相关信息录入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6.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国土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储存场地和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及时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中标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规范备案,承诺对所属网点的责任、义务,并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五章 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单个销售网点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区域前列;
  3.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按有关规定备案,不得向网点备案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议定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24小时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应对家电销售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十条 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合理布局,南北分布和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报省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拆解企业应于2011年4月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回收企业要准确地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运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4.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四条 鼓励县(市、区)财政部门,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我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贴资金清算结果,对各县(市、区)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事宜。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指导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厅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加强对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做好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部门报告。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并对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并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及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拆解任务,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六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要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依法加强对新家电销售价格的监督,确保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产品质量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负责家电销售、回收等环节的交通运输保障及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的核定并公布。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因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责任);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规范发放以旧换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2.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七十条 拆解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省政府,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等处罚。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伪造、转让、出售相关凭证,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3.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 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含) 151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含冰柜)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 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 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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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妇女强制教育与性病治疗的行政措施。对被收容教育的人(以下简称被收教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由地(市)公安机关商民政、粮食、财政、卫生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提出方案,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收容教育所名称为:××市(地区)收容教育所。
第四条 对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又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妇女实行收容教育。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患除性病以外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
(三)怀孕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
(四)年龄不满十四岁,其家庭有管教条件的。
第六条 需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呈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对决定收容教育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通知书》和《注销粮油供应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分送。
第七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在收容教育期间,根据被收教者的表现和医疗状况,可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缩短期不得超过原期的三分之一。
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被收教者由承办单位负责送交收容教育所执行。收容教育期限从入所之日起算。入所以前先行收容审查的,从收容审查之日起算。
第九条 被收教者在收容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被收教者的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由地(市)卫生部门负责。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经费和被收教者在收容期间的费用开支,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90)闽财事字第232号文的规定执行。
被收教者的粮油供应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厅闽公三〔1989〕15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被收教者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收教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原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教者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解除收容教育的,发给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送达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常驻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收容教育所工作的监督,对在收容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3日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资部门应根据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规定,于每月八日前向上海外贸局报送下月份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货源计划,并于每月十日前向上海港务管理局报送下月份内贸货物的出口托运计划。特殊货物应另列清单说明。
第三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应参加上海市和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召开的两级平衡月度运输计划会议,接受核定后的内外贸月度运输计划,积极制定措施,组织装卸疏运。
第四条 物资部门和运输部门应以核定后的内外贸月度运输计划为依据,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负责召集有主要物资部门和铁路、市内运输以及长江、沿海、内河航运等部门参加的旬度疏运会议(每旬逢九日,二月下旬提前二天召开),总结本旬疏运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物资部门提供港存货物的流向、数量、托运情况;运输部门根据托运要求,
积极提供运力,共同平衡,编制好下一旬的疏运计划。
第六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对进口船舶应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合理指泊,并积极组织好货物的车、船直取。对重点船货,应召开船前会议,落实接卸等各项事宜。
第七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应根据“以疏保卸、以出保进”的原则,优先安排昼夜疏运作业计划。如遇大船装卸作业和疏运作业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疏运。
第八条 凡承运国外进口烈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事先须经上海外轮代理公司征得上海港务管理局的确认后方可承运,否则不予起卸,或由港口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处理。其费用和风险应由承运船舶承担。
第九条 凡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流向的货物,要求来上海港中转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或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得予以起卸中转。
第十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物资部门存放在港口库场的国内外进港、进口货物,港口按以下办法计收保管费:
(一)从货物进入库场起至提离当日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所规定的费率,计收正常的保管费;
(二)从每票货物全部进入库场的当天开始,凡超过十天未提离的货物,自第十一天起至第二十天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率,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超期累进保管费;自第二十一天起至提离当天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率,加收百分之一百的超期累进
保管费。
(三)国外进口的粮食、散装化肥、铁矿石和国内外进港的煤炭,在分区允许堆存量以内(详见附表),暂不加收累进保管费,但对超过允许堆存量的部分,从超过的当天起,至提离时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率,加收累进保管费百分之一百。
第十一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三个月未提离的货物,港口可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价款除按规定扣除应缴的各种费用外,余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收超期累进保管费、转栈和作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均推迟十天,逾期不提的仍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或交通部临时决定,改至上海港起卸的货物;
(二)橡胶的检验甩样部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期间,对已纳入疏运昼夜作业计划而无法完成的货物,可免收超期累进保管费。
第十四条 在执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时,对于需要转栈或转离港区的货物,上海港务管理局必须提前三天发出书面催提通知;对于堆存期超过三个月需要进行处理的货物,上海港务管理局应在堆存期满一个月、两个半月两次发出书面催提通知。
第十五条 为了加速货物疏运,在原定运输方式没有能力承运时,上海港务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运输方式疏运,并提前通知物资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同品种的大宗货物,港口不得擅自借调。如因操作衔接等原因,必须借调时,应事先征得物资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因上海港务管理局的责任而造成物资部门未能提到货物的,上海港务管理局免收误期货物保管费两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进港提货的车、驳空放费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粮食、化肥、铁矿石、煤炭允许不累进计费存量表
单位:吨
----------------------------------------------------------
单位名称 | 货种 | 全港 | 上港 | 上港 | 上港 | 上港
| | 共计 | 二区 | 六区 | 七区 | 八区
----------|------|-------|------|-------|-------|--------
上海市进口粮食转运站|国外进口散粮| 60,000|筒仓 | | |
| | |10,000| | |
| | |堆场 | | |
| | |50,000| | |
武汉钢铁公司 |国外进口铁矿| 25,000| | | | 25,000
| 石 | | | | |
梅山工程指挥部 |国外进口铁矿|120,000| | | |120,000
| 石 | | | | |
上海农药化肥经营处 |进口散化肥 | 20,000| | | | 20,000
上海市燃料供应公司 |国内外煤炭 |300,000|30,000| 70,000|200,000|
浙江省煤炭转运站 |国内外煤炭 | 90,000|10,000| 20,000| 60,000|
江苏省煤炭转运站 |国内外煤炭 | 50,000| 5,000| 15,000| 30,000|
福建省煤炭转运站 |国内外煤炭 | 25,000| | 10,000| 15,000|
华东电管局 |国内外煤炭 | 90,000|20,000| 10,000| 60,000|
浙江电管局 |国内外煤炭 | 15,000| | 5,000| 10,000|
| 煤炭合计 |570,000|65,000|130,000|375,000|
----------------------------------------------------------
1.分区分户超过部分应收取累进保管费,不受全港总数的限制;
2.其他单位、其他货种一律按规定收取累进保管费,包括上海焦化厂、上海
海运局在内,不予优惠。



198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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