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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9:03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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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财政部门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机制,确保财政部门2008年各项纠风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认真贯彻《实施意见》
(一)做好涉农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1.全面清理涉农负担文件,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审核制度,严格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办理身份证等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点涉农收费领域的整顿治理。
2.深入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水费负担、林业负担等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
3.巩固完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减负成果,继续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大湖区水管体制改革。
4.突出抓好以农村“普九”债务为重点的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
2.完善高中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招生比例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已经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3.规范高校收费行为。高校招生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严肃查处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和强制捐资助学。严格执行国家高校收费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4.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三)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1.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督促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推进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社保基金财政直接支付。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建立完善基金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加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2.加强保障民生资金使用监督,认真查办典型案件,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曝光、处罚及整改追踪问效力度,确保各项保障民生的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四)落实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惠民财政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完善医疗保障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加强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
1.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对现有各项财政扶贫资金政策进行清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程序、权限和责任,确保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2.用好农业(林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林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等专项资金,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畜禽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各项工作。
3.确保扶贫、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扶贫资金真正用在贫困地区,用于贫困群众,救灾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和灾区恢复重建。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运作以及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七)全面加强财政部门行风政风建设。
1.加强教育。在财政系统内广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
2.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加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推进机关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从源头治理的各项财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和定点会议制度。
3.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举办节庆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制定工作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对纠风工作进行分解,认真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认真履行财政部门的纠风职责,严格按照拟定的纠风工作计划,完成好本单位所承担的纠风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时进行处理,或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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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公室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1.按规定当年提取的住房折旧;
2.按规定提取的住房使用权摊销;
3.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
4.建立“住房周转金”,以下资金发生时可转入住房周转金: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租金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代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需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部分;
(5)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6)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支出;
7.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10.按规定摊销出售自管住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
11.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业住房基金归企业所有,由企业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2.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前属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及在新老制度衔接时的住房资金结余,按本规定转入有关项目。
3.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4.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5.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只能用于购置、新建、改建住房,不得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性支出。
6.企业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发放的住房补贴支出,首先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7.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8.自管住房出售收入和租赁保证金存储办法按市房改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租金收入中应留归单位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单位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单位按上一年预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
5.从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
6.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7.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支出;
7.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10.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由单位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建立和管理单位住房基金。
四、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1.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数全额划转;
2.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费用),按年度预算安排数全额划转;
3.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按年度预算的2%划转;
4.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征收的住房房产税,按实际征收数全额划转;
5.市、区(县)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6.直管公房出租、出售收入按规定上交部分;
7.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直管公房,其房价中应由房管部门收回的部分;
8.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9.从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征收的资金;
10.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按规定上交的部分;
11.金融部门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免征“两金”部分;
12.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13.上级财政部门拨入资金;
14.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1.市、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2.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金;
4.用于国家安居工程配套资金的支出;
5.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单位住房资金或交纳公积金的不足;
6.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住房基金的管理:
1.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管理。
2.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开设“政府住房基金”专户。
3.政府住房基金实行预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办法,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的划转、归集和管理工作。
4.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提出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或贷款。
5.政府住房基金中用于住房建设和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其资金来源总额。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视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多少确定。
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六、各级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只能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七、住房基金存储期间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八、对本细则下达前已建立的住房基金,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九、有关住房基金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基金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日

关于报告中蒙达成设立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协议备案

中国 蒙古


关于报告中蒙达成设立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协议备案


(签订日期1996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31日)
国务院:
  我与蒙古国政府关于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事已达成协议。现将协议中文、蒙文文本(影印件)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如文。

 附件:    中蒙达成设立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
            二连浩特办公室协议备案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蒙古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蒙古国驻华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第216/96号照会,内容如下: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蒙古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连浩特市设立作为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之一部分的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该办公室可在蒙中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其管辖范围为二连浩特市。

 二、该办公室成员不超过五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蒙古国设立同样办公室的权利。设立地点和管辖范围等必要事项,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蒙古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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