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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1:41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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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uohe.gov.cn)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促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为公民、企业和其它组织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审批、网上缴费、网上办事等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门户网站“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总编辑,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主任兼任副总编辑,各县区、各部门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编辑成员单位。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建设,各县区、各部门积极配合,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网站负责。
  市政府网站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以下工作:(一)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中涉及我市的信息、事项的处理工作;(二)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三)建设和维护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对各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五)对各单位上网信息和办理事项进行审核、统计;(六)征集有建设性、普遍性的意见、建议,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七)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引导社会舆论;(八)对法律法规或重大事件组织专家、领导解读或进行在线访谈;(九)根据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需要,确定栏目的责任单位;(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事项,要求各责任单位报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对各责任单位的信息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对互动类栏目中市民提交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问题进行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十二)指导县区和部门网站工作,每年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进行评比排名。


第三章 政府门户网站功能


  第七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能,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地点、通讯方式,下属二级机构的职能信息等,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人事任免中选拔、公示及录用情况;(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税费征收及减免、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服务等情况;(五)各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发展状况,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教育、卫生、建设、房产、公安、交通、财政、劳动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收费、罚款及执行情况;(六)重大疫情、灾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应急预案发生和处置情况;(七)漯河概况、招商信息、重点企业信息,食品节和许慎文化节的举办情况及相关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进行申请并符合申请程序可以公开的信息;(九)各县区、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文件及各类信息;(十)其它便民类信息。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九条 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在网上公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对社会公众在网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并将答复在网上公布。每件来信的答复或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类门户网站建设及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设置栏目,通过栏目共建、信息报送、网上链接、信息抓取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网站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网站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各县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头字母的组合)。已建立网站但域名不符合规范的要申请www.xxx.gov.cn域名并以此域名为主域名。需要申请的域名已经被申请过的,可以使用www.xxx.luohe.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建站方案(包括服务器使用情况、网站制作所用语言、人员编制情况、网站运行管理情况等内容)应当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政府网站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将漯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漯河”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要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如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及时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责成有问题的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办法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实施。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明确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人的;(二)未向市政府网站登记备案的;(三)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五)互动类栏目保障中回复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不及时,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后仍不办理的;(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一)违反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应公开事项不予公开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二)互动类栏目中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年度办结率达不到60%的;(三)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年度得分达不到60分的。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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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61号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的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双狮村、铜光村、铜霞村、先锋村、新庙新村、新庙东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开发的工业区;郊区七坝路周围500米以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等工作。市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协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除特定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因警卫、科研需要经批准养的特种犬和居民经批准养的观赏犬外,一律不准养犬。

犬类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养特种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犬类须有固定的圈(拴)养区域;

2、须有专人负责;

3、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居状况良好;

4、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内实行《犬养准养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 在限制养犬区域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养犬申请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凭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养准养证》和犬牌。

《犬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费用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已在限制养犬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养犬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暂住的,应当在15日内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第十二条 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饲养。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到指定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2、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

浴池、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6、管养人负责清除犬在户外的排泄物。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管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诊治和免疫,并承担伤者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市畜牧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管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杀:

1、未领《犬类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的;

2、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经通知逾期不办的;

3、外来有证犬在我市超过15天未办理我市《养犬许可证》;

4、限制养犬区外无证犬进入限制养犬区的;

5、扰邻经教育不改,逾期未处理的;

6、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注射的。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纵犬伤人的;

2、倒卖、伪造、涂改《犬类准养证》的;

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一日印发


论新时期监狱职能的强化

程党博


金秋十月,举世瞩目的十七大在北京胜利召开。通过学习报告,笔者深深地感觉到我们国家过去五年的辉煌成绩。改革步伐的深入,神州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GDP持续高涨,老百姓的生活日新月异;绕月顺利,实现了华人登月的梦想。在欣喜繁荣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犯罪低龄化、犯罪团伙化、犯罪率增高以成为影响当前稳定局势的重要因素。社会不稳定,经济就难以有好有快的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面对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狱内在押犯构成日益复杂,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激烈的同时,更要明确并不断强化自身的职能。新时期监狱工作同样面临着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加快发展的历史重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正确的行刑理念为先导,努力夯实发展基础,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职能,更好地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首先,充分发挥监狱的保障职能 保障职能,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首当其冲更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罪犯,大多数是再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他们对社会、对他人都有一种仇恨的心理,试想这些人流窜到社会,那将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多大的压力,给社会稳定埋下多大的隐患。监狱只有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把服刑人员监管好,保障这些“失败者”不流入社会,安安心心在监狱接受改造,接受再社会化,那将是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大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一)要对监狱人民警察体现“以人为本”。监狱工作归根结底要靠监狱人民警察来完成,监狱工作成效的高低,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在从严治警、依法管警、素质强警、切实保障的同时,也要坚持从优待警,满足警察的个性化需求,强化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努力造就一支 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罪犯改造工作需要的新型高素质警察队伍,为监狱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二)切实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先进科学的基础设施,是“两个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西部地区部分监狱的基础设施落后,监管设施相对落伍。这就要求监狱机关积极寻找改建机会,从有利于强化监狱刑罚执行职能出发,通过撤销、 合并、搬迁和改建、扩建等多种方式,对监狱布局进行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保障有力的新型监狱体系,实现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 促进监狱与社会的协调,为监狱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其次 劳动改造功能与惩罚功能 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劳动而进行改造的一种执法活动。监狱的基本属性就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意愿,迫使罪犯接受劳动改造是完全必要的。《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改造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特色之一,也是一种改造基本手段。通过组织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劳动,让罪犯明白自身的价值,在劳动中学习技能,为以后的新生打下基础。
监狱,是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是对社会、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被强制的对象。罪犯进入监狱,就是来接受改造,接受国家法律对其的惩罚。有干警认为只有让罪犯干苦活、干累活才是对罪犯的惩罚。笔者认为:对一个人的惩罚最大的惩罚莫过于失去自由,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失去自由是莫大的痛楚。监狱而言,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而劳动改造就目前而言,是惩罚罪犯的方式之一。在此,就必须正确处理劳动与惩罚的关系,要时刻明白罪犯也有人权,不能一味的强调惩罚,超负荷、超体力、超时劳动,忽略罪犯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最后 矫正功能 矫正罪犯是指矫正其思想,矫正其心理,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西方发达国家,把监狱称为感化院、习艺所,犯罪人就是在感化院、习艺所矫正其恶习和不良行为的。目的刑思想的代表李斯特就讲“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不使为害”。这样,刑罚对于可以教育矫正的罪犯应是教育矫正的手段,而对于那些不能矫正或无法矫正的不使为害。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广泛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矫正罪犯的恶习作为监狱工作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在当前提倡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监狱干警对罪犯的认识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罪犯也是人,罪犯只是犯了错误的人,罪犯来监狱在接受惩罚的同时也在接受再社会化教育。监狱工作总体而言没有刑警那样威风刺激,许多干警总认为监狱工作只要“吃的饱、干的好、管得住、跑不了”就可以了。然而,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稳定的社会治安下,更要求广大监狱干警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在以往“吃的饱、干的好、管的住、跑不了”的基础上再加上“改造好”。平时的工作中,要善于发现罪犯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消除犯群中的不安定因素。对于犯了错误的服刑人员,要善于通过教育手段来劝化,用干警的个人魅力去感化罪犯,不能一味强调专政,轻者手铐上墙,重者拳脚伺候。笔者认为在矫正罪犯过程中应从以下入手:(1)结合社会实际教育罪犯。在教育过程中,贯穿讲解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社会进步趋势,使罪犯教育内容充实新颖,避免因内容枯燥致使教育流与形式,同时实现改造过程的社会化,要针对罪犯在服刑改造的入监阶段、中期阶段、出监阶段不同的心理特征和改造表现,合理采用不同的改造手法,确定各个时期教育的重点,同时有选择地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监狱进行帮助教育。(2)充分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变“要我矫正”为“我要矫正”。基层干警应该积极的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育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美化教育环境;另外,必须坚持因人施教,从每 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运用教育改造、生产劳动和狱政管理三大改造手段,辅之以必要的心理矫治,对罪犯进行“触及灵魂”的彻底改造,促使罪犯洗心革面,从根本上转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
监狱工作是一件烦琐的事情,更是平凡的事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积极探索新的管教方式,建立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监管场所的长治久安。(作者单位:陕西崔家沟监狱十八分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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