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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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个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转发你们,希望在认真做好进口虾的检疫工作的同时,根据地方需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开展虾病防治工作。
附件: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
知”。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今年,我国沿海地区对虾养殖发生大面积传染性、暴发性流行病,发病时间早、范围广、品种多、来势猛、蔓延迅速,造成的损失也是空前惨重的。据不完全统计,至七月十一日止,全国养殖对虾发病面积约50万亩,约有一半面积绝产,目前的经济损失已超过10亿元。不仅所有养殖对虾品种无一幸免,而且出现了蟹、贝、鱼等其他海水养殖品种的发病死亡。目前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还在继续蔓延。
我国有上百万人从事对虾养殖以及育苗、饲料、产品加工、冷藏、运销、出口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目前养虾业遇到前所未有的病害袭扰,将严重影响到该产业的发展和虾农的生产和生活,许多虾农将面临破产。请各地政府密切注视本地对虾病情的发展,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减轻虾农负担,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抗灾自救,支持和督促各级水产部门加强防病治病工作,对目前仍未发病,正在发病和已经绝产的虾场进行分类指导和帮助。
农业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3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
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删去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公司)、个体开办的商场从事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开办者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证》后,可组织商户入场租赁柜台从事经营,但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租赁柜台等标示招牌。”
4、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及其它形式的商品购销活动,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交易登记后方可从事购销交易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三)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四)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60日”。
二、《拉萨市液化石油气站管理办法》(1998年8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1、第四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设立液化石油气站,在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前,须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基建及其他手续;液化石油气站竣工,经市市政市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按规定领取有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拉萨市市区生活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第三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市环卫局”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拉萨市暂住人口子女就学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条、第十五条。
五、《拉萨市老城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拉萨市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拉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老城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老城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工商、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3、第四条中的“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修旧如旧、不改变原貌’原则”修改为“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改变原貌’原则”。
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文物局”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其防雷装置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