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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2:51:46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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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拟订,报科技部科技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内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以上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区要完成季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不得与科技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九条 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公布,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统计人员一般应在此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统计人员须将基本情况报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通讯联系方式报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归口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问题和政策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销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可依据《统计法》,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国家级或省级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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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生部


卫政法发〔2005〕28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杨帆
(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 湖北恩施 445000)


内容摘要: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门话题,本文将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浅析。什么是非法证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各方面困难以及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性;最后,在前述分析基础上,提出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种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与之对比,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可以看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中有不少保护人权的有关规定。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97条到第100条规定了询问证人的程序;第101条至108条规定了勘验、检查的程序;第109条到113条规定了搜查程序;第114条到第118条规定了扣押物证、书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从以上各规定看,中国似乎已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却不尽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起各级法院重视,没有成为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理论研究。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和追求的目标认识不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依据中国历史现实的状况,在我国真正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很大困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方面。非法证据须依靠法庭审理加以排除,因此,审判庭主要是负责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在这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威,不要考虑各方面的干扰。这个问题也就是司法独立问题。在中国,司法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外部方面:首先,我国各级法院并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都要向相应的人大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其次,各级人民法院还受到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影响:法院人事权、财务预算权都掌握在各政府行政部门手中。最后,各级司法机构之上还有一个政法委员会,负责公、检、法的工作,各级法院还听命于政法委。在法院内部:法官也不独立,法官上有审判庭,审判庭之上还有审判委员会,重大案件要经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官不能完全自主地判决、裁定。以上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作不是法官一人或法院一家的事,而是牵涉到各ꗬÁ‹Љ 勰¿ က 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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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丽
(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 湖北恩施 445000)

内容摘要: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门话题,本文将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浅析。什么是非法证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各方面困难以及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性;最后,在前述分析基础上,提出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种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与之对比,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可以看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中有不少保护人权的有关规定。
宪法依据
首先,确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权的限制即为其体现。而制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采用性。同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比实体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正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有效的措施。此外,我国宪法已明确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予以法律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采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法自身权威的要求。
其次,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发展时期,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对公民权的保护已是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适应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的要求。
最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适应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的需要。当代主要法治国家在法治思想、立法、司法上呈现融合的趋势。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有的通过判例予以明确。排除规则的立法也呈现出愈益严格的趋势。我国已加入WTO,在法律方面,我们也应日趋向国际靠拢。因此。国际刑事的诉讼法的这种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一定困难,但其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我国现状,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从以下着手。
一、在法律制度方面。使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中,应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非法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因此,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应把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范围。
二、在司法方面。首先,规范讯问行为。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告知被讯问人禁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使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知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救。这种告知也是对讯问人员的提醒,使其避免明知故犯。其次,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在警察局的讯问不宜超过8个小时,除了侦查与犯罪有关的紧急情况需要之外,每次讯问的时间不能太长。此外,讯问时,即应让律师充分参与进来,一方面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使得由在场的律师当场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鉴定。最后,审判前的程序应合理配置。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即应询问有无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取证的现象。并且,只有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审查取证的合法性。
三、在司法人员素质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和落后的侦破技术不足以支撑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此要真正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审判人员必须熟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秉公而断,坚持司法独立,不能为了照顾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情绪而不排除非法证据。
四、在法律传统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首先,应消除封建法律文化的糟粕,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改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法治建设。其次,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立法和公正的司法来昭示和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治的进步,必然以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础,离不开本国的特定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司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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