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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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
市安生委 市经委 市劳动局
(二OOO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基本条件,经审核、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章 注册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3、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工程师(或同等)职称5年以上,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取证
第七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市区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申报材料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可,并严格按《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大纲》和统一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考试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举行,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在其分管领导和科(处)室领导的领导下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3、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5、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6、督促有关部门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
7、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8、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9、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0、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1、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帐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权利:
1、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2、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3、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可以参照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义务:
1、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3、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5、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聘用
第十四条 本市各类企业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一般企业应按员工人数2—5‰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企业、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员工人数5—8‰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可采取公开招聘或职业介绍的方式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时,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支持其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对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业务上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戒勉、注销注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对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机构,是指听证会的组织者。
第五条 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听证人由听证机构指定,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七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客观的原则。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向媒体开放,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提起听证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五)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六)地方性法规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七)其他需要听证的。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联合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
听证会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信息发布;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人数和产生办法;
(五)听证会的组织和工作分工;
(六)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七)听证会的经费预算;
(八)听证会的宣传报道、材料准备及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和产生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部分报名人员参加的会议,介绍拟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对法规草案的制定过程、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的注意事项作出说明,了解与会人员的基本观点。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等,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
第十八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会相关的资料。
听证会举行的日期确需变更的,听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听证陈述人接到出席听证会的通知后,应当就出席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并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
听证陈述人可以将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提交给听证机构。
第二十条 听证会开始时,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会议程序和会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
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均有平等的发言权。
听证陈述人应当在规定的发言时限内完成陈述。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陈述后,听证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可以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第二十三条 陈述阶段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时,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第二十五条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在发言、回答听证人询问、提交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时,应当保证提供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由听证机构指定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制作,保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以书面形式制作的听证记录应当交听证陈述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听证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研究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
(三)听证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考文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下列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听证: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二)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人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邀请。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听证陈述人一般为十人。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不设立旁听席。
第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和发布听证会公告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限制,由听证机构灵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节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60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驻泰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政府融资资金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在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可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规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报批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由采购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和财政局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采购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概算和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