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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10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0:36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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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10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9年9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引导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附加前提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和吊销。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采取非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方式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对待。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因建设等原因需征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或拆迁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字号或名称和注册商标等依法享有专用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行业和项目,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自主决定在国内外投资办企业或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承租、承包、参股和控股。私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决定购进商品或销售产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期限和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有权依照有关法定条件和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解聘或解雇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鉴定或评审的,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报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人事或劳动部门对已通过有关资格考试、鉴定或评审的,应当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派员出国(境)进行经贸、科技方面的考察或洽谈等活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也可以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本市进行经贸、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 经贸、科技等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投资方向、产品结构、科技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贷款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可以与已经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联营或以委托代理等方式开展外贸业务。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申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非法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等,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禁止以摊派等方式强迫其购买或订阅。

  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出示收费员证和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规定在缴费登记卡上登记。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的各类评比、升级、达标、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其自愿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价格听证会议,其内容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当通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先进单位及从业人员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称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外地人员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和其他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行贿、索贿、受贿的;

  (二)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挪用企业资金的;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六)窃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登记注册、审批、税收、审查核准等管理职责时,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条件的或采取推诿、拖延、阻挠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的;

  (三)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或摊派的;

  (四)强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有关协会、社团的;

  (五)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索要财物,接受其宴请的;

  (七)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侮辱、殴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主或负责人员以及干扰、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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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术后性无能 妻告医院应否赔

林万泉 兰平


基本案情
牛某于2002年11月21日,因阴茎包皮过长到被告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该院门诊医生检查后,对牛某进行了阴茎中段的包皮切除手术。手术后,牛某于当日回家发现阴茎水肿,且疼痛难忍。十余天后,牛某的阴茎异常勃起,疼痛加剧,手术处水肿、变形,以致阳萎。牛某多次前往被告医院诊治无好转,并经法医鉴定,牛某所患阳萎,系被告医院对其作包皮切除手术失误所致,构成八级伤残。牛某于2003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伤残费用的同时,要求赔偿其阴茎膨胀假体手术、材料费四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八万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牛某之妻范某认为,被告医院的错误手术行为,致使其夫牛某丧失性功能,同时也影响自己的性生活,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因此,范某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损失三万元。法院受理以后,就该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就前案牛某向医院索赔,没有异义。但对范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范某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其理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是男女两性以感情为基础,而依法登记的一对男女的结合体。在夫妻感情的表达方式中,性爱是夫妻情感的升化,是夫妻情爱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本案中,被告医院因手术失误致使原告范某之夫牛某的性功能丧失,也就是被告医院对牛某身体健康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牛某性爱的权利。相应的,夫妻之间的性爱不是单方行为,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性权利的实现。因此,被告医院的手术失误,在侵害牛某性功能的同时,也侵害了牛某之妻范某的性权利的实现。既然被告医院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而原告范某又是该侵权行为实施以后的受害者,被告医院的侵权行为与原告范某性权利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范某作为受害者有权向被告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所以,原告范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范某的主张不能支持。其理由是,我国法律适用实施的是成文法,作为本案被告医院与牛某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从法律关系上讲,仍然是一种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等费用。”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后果,并不包括间接损害。作为前案中牛某的性功能所受医院侵权行为的损害,当然也是对本案范某性权利的一种损害。那么,作为被告医院对牛某丧失性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阴茎膨胀假体的赔偿,除了对牛某性权利受损害的一种补偿外,同时也是对本案原告范某性权利受损害的一种补偿。因为牛某与范某二人的性权利是夫妻二人性爱的一个整体,不是一个单独的独立体,只有金范二人依法成为夫妻,其相互间的性权利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法律是不能保护的。所以,被告医院对牛某的性权利受损所作的赔偿,不能理解为是对牛某个人的赔偿,而是对牛某与范某夫妻二人的性权利受损害的赔偿。相应地,也就是对本案原告范某的性权利受损也作了补偿。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民事赔偿只是一种救济性的补偿,不可能是全额、等同的赔偿。本案中,范某的丈夫牛某的性权利受侵犯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也就是得到一种民事损害赔偿的救济,同时也是对牛某的妻子范某的一种补偿救济。既然是救济,当然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最大限度的救济,别无选择。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象这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另一方都需要赔偿的话,那么象杀人、伤害等涉及人身伤亡或伤残的案件举不胜举,是否都应该予以赔偿呢?如果另一方获得赔偿以后又离婚或改嫁,那么赔偿的意义又何在呢?侵害方岂不是赔偿了一个毫不相关的人吗?由此,对于侵害方来讲显然不公平,有失我国法律公平原则的根基。所以,综合司法原理及司法实务,同时也结合本案而言,原告范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主张,不能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4]135号

蓬江区、鹤山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力度,切实抓好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2]92号)和《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3]1号)以及《关于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03]10号)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市高新区优惠政策延伸至江沙工业走廊”的要求,体现优惠政策向重点生产基地和重点项目倾斜,以利于廊区内工业项目的集约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处于江沙工业走廊范围内的生产基地,符合省、市准入条件,并经江门市、蓬江区或鹤山市有关部门批准兴建的工业项目;



  (二)虽处于江沙工业走廊范围的各生产基地之外,但符合省、市准入条件,经江门市、蓬江区或鹤山市有关部门批准兴建的重点工业项目,经江沙工业走廊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确认后,可享受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



  二、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开发与使用。



  1、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已出让或划拨的闲置土地,可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再直接出让给资金落实的工业项目,不作土地二次转让处置。



  2、对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由管委会协调,并实行个案处理。



  3、江沙工业走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征地费外,免收市及属下区、镇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4、生产基地应按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建设。鼓励工业走廊沿线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妥善处理补偿和利益分配问题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组织的土地自办工业项目、自建厂房出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工业走廊沿线镇、村工业项目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一次性或分批征用土地。



  (二)建设厂房的城市配套建设费。


  工业项目厂房及其生产配套设施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电力设施建设。



  1、廊区内各生产基地内主干道(路宽30米以上并经规划批准的道路)10千伏


的供电线路,由广电集团江门供电分公司负责。



  2、廊区内需架设专用供电线路的用户,专用线路的建设投资由用户负责。



  (四)供水设施建设。


  廊区内的生产基地供水主网由各自所属的供水单位铺设到主干道路边,生产基


地内的供水设施建设由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

  (五)征收临时用工调配费的优惠,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按


现行收费的50%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



  (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生产基地内工业项目厂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减半收取。



  (八)新建防雷设施检测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工业用水价格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费标准。



  (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享受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条件的工业项目,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减免项目的资料报送市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以上优惠政策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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