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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48:53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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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11月13日九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李汝求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老年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
第三条 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以下简称参保人),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条件,同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基层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统筹,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参保单位,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按月发放老年津贴至本人终老。
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政府补助40元;县、区,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助60元,具体分担比例由县、区政府决定。老年津贴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发放。
第六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和市、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合理负担;
(二)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三)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并按本办法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各社保分局负责经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以及老年津贴发放等具体业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领取老年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
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县、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其中16.5%由市、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5.5%、8%、3%的比例分担,参保人个人缴纳1.5%。
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分担的比例,在保证11%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应将本级政府负担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老年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市财政所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老年津贴,于当年的1月和7月分两次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各县、区财政应将本级财政负担和市财政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按月拨给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本级负担和市、县区财政拨入及代收参保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当月的20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参保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级政府给参保人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从各级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到账之日起计息,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根据同级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账信息按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后将征缴信息实时交换给同级社保部门,并将征收到的基金于当月26日前足额缴入本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制度,储备基金由各县、区按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5%建立,各县、区应把当年的储备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次年4月底前将资金划入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财政专户。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
(一)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支出;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每月低于100元,按100元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从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本人终老。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
基本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区社保部门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或老人津贴。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满15年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的资金,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如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且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没有间断参保和缴费的,可选择继续缴费至缴满15年,满15年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选择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月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发放,不足部分在各县、区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达到本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本人又不愿再继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缴费和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了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取老年津贴和参保人员的资格由本村村委会负责申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条件的,除个人缴费部分退给个人外,各级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部分全部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向所在县、区社保部门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县、区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惩处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财政下拨的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社会保险年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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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办发[2003]4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工作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会前对交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这次会议在回顾本届政府5年来的交通工作和总结13年来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本世纪头20年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完成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创交通发展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上来

  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一个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成果丰硕的会,振奋了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将鼓舞和激励交通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张春贤部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交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提出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深刻阐述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内涵,如实指出了交通改革发展中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强调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战略机遇期,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重要思想贯穿于交通各项工作中。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动员和部署。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用会议精神统一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上下一心,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求真务实,努力完成好会议安排部署的交通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深刻理解、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是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主题。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达到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再鼓干劲的目的。

  认清形势,就是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和正确判断交通发展面临的形势、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分析现状和困难,用发展的眼光分析交通发展的机遇和潜力,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一认识,就是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交通发展的现状,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理清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努力实现质量型、效益型、功能型和可持续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公路水路运输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重点,一个是加快高速公路、港口专业化码头、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一个是加快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交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树立安全新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建设资金、基础设施、车船装备、科技教育、信息网络、政府管理等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水平,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的联网收费,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化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发挥交通的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对外合作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车船的规划、布局和规范标准,提高出行的便利程度、舒适程度和安全程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出行需求。坚持交通发展与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相统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加强对交通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积累实践经验和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明确任务,就是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九项主要任务和三项改革开展工作。九项任务是:抓紧组织研究、补充完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突出重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好有示范意义的四项“试点工程”;修改完善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促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继续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项改革是:深化港口体制改革、推进救捞体制改革、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这些交通主要工作和重要改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进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必须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再鼓干劲,就是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和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经得起取得成绩和遇到困难、委屈的考验,不自满、不骄傲、不懈怠。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面对交通改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三、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重点是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采取座谈、研讨、举办报告会、召开小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在领会和掌握会议精神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在对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判断上统一思想,在把握发展交通的历史机遇上统一思想,在交通必须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上统一思想,在工作思路和明确任务上统一思想。

  二是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多思考、多研究,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会议确定的新的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深入研究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调整、充实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抓好交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忌搞形式主义。要把激发出的热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奋斗目标和扎实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交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单位有关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总结和反馈,对各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都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登记。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对已经预登记的申请家庭销售。

  第七条 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证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确定限购面积。

  (四)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限购面积标准为:购买非电梯公寓,二人户58平方米;三人户72平方米;四人户及以上90平方米。购买电梯公寓增加10平方米限购面积。超出限购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当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应当在限购面积中予以扣减。

  第九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返还。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原则上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交易条件等按照本细则中有关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于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专项用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

  被拆迁人取得所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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