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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21:09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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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住户户籍、土地权属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地。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一村一策、安置优先;科学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问题。

第五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结合周边棚户区、旧城改造,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成片的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各区根据贵阳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制订本辖区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指导、检查、考评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同时,建立申办事项的绿色通道。一是建立联合审批会议制度,根据改造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集中议定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建立专管、专办员办事制度,对改造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定或派驻专管员专门负责,市棚改办专办员协助各职能部门专管员进行办理,确保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八条 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是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点景观区域及对城市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涉及用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办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筹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改造方式



第九条 “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城中村3000万平方米改造计划。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 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地情况,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放宽规划指标限制,拆建比可达1∶3.5以上。

第十三条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1年内2次分期支付,但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市级财政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基金,由市、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配套商品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以上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第十七条 对土地附加值低、商业开发价值不大,且单独改造困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 以上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四章 土地处置与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经市人民政府直接确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成立征收部门依法对城中村改造地块组织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一经确定,必须先行对村民房屋进行确权。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以原地回迁安置为主。

将中心城区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过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先行建设安置房,确保村民安置后再进行经营性开发,并按规定期限完成配套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区组织编制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应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按照“一村一策”的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全部产权。



第六章 监督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注重节能环保,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所在区协调处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各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管控和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依法从严查处、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棚改办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施主体(相关单位)和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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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6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第十条规定,现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Lists A, B and C Diseases



  一、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二、二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地-维氏纳病。
  猪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兔病: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水生动物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蜜蜂病: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蜜蜂螨病、大蜂螨病、白垩病。
  三、三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黑腿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
  牛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
  马病: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鱼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其它动物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菌病、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苏南人民法院关于养子女如已继承了养父母遗产,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苏南人民法院关于养子女如已继承了养父母遗产,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批复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问:养子女如已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答:养子女如已继承了养父母遗产,不应再有主张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因为家庭在今天还是一个生活和生产单位,养子女参加了另一个家庭,虽然在感情上不要求他(她)与亲生父母割断,但是在财产关系上则应清楚分开,如果养父母家没有财产,而被收养的子女生活又困难,本兄弟姊妹互助的精神可以要求酌量给予生父母的遗产。倘有这种具体案件发生,应结合双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及参照兄弟姊妹间的劳动能力,作适当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亲生父母生活困难,经别人收养的子女经济宽裕的时候,他们对亲生父母也还是应该加以照顾的(土改分得的土地,应为各人所有,应与父母的遗产显有区别,应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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