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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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88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88期附件.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31/001e3741a2cc0de6e11101.doc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证监发[1999]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
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
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标
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此进入了依法治市的新阶段。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
要切实提高对《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证券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统一
各方面的思想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深化改革
和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有利于维护证
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证券市场在经济改革
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证券知识读本》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搞证券是现
代经济中复杂的学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证券工作者务必勤学
之、慎思之、明察之,务必在认真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
断提高驾驭和正确运用证券手段的本领。”他在今年年初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
干部金融研究班上进一步强调,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
他指出,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的状况,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我
们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
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分析解决问题和驾驭工作全局的能
力。
当前,特别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证券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
治市,依法监管的水平。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各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投资者,也要认真
学习《证券法》。要在了解和切实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认清风险和责
任,做到依法经营,依法运作、依法服务。
各单位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从证券市场稳定、规范、健康发
展的高度出发,把《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
开展下去。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搞好《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组织好《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对于《证券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证
券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学习和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加强领导,是搞好《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的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全面安排学习和贯彻、
实施工作,切实抓好各项计划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学习和宣传活动的情况
将作为今年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周密部署是搞好《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的关键。各证券监管机构既要安
排和组织好本单位干部的学习,也要负责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搞好《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
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证券法》的宣传普及,以确保《证券法》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开展“证券法宣传年”活动。
为了推动《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今年确定为“证券法
宣传年”。各有关单位要集中今年上半年的时间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
规定进行重点学习和交流,全面掌握立法精神及其对实际工作的要求。各证券经
营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
投资者提高守法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规划,确保《证券法》的学习和
宣传活动收到实效。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广州市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华侨港澳同胞立碑铭志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华侨港澳同胞立碑铭志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根据《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碑铭志,包括立碑、刻石、以捐赠人姓名命名公共建筑物、场所等形式。
第三条 凡热心资助本市经济文化建设或兴医办学、修桥筑路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可立碑铭志。
第四条 立碑铭志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负责。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其立碑铭志。
第五条 立碑铭志的审批要限和程序:
(一)由受益单位填写《立碑铭志推荐书》;
(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立碑铭志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碑石规格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根据被立碑者贡献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1.5M×0.75M×0.20M。
第七条 立碑铭志所需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为台湾同胞立碑铭志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