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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6:00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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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2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市内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或经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给排水、城市防浪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市内交通、停车场等)、广场、城市绿化、网络工程以及港口、码头、航道疏浚等项目。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走“政府引导投资,市场运作资本”的市场化筹融资道路,城建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经营,实行“不与民争利”的政府管理原则,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作为城建投资市场的规则制定者和秩序维护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以下融资方式:
1、城市基础设施中可经营性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部面向社会投资者开放、招标建设或运营。
2、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资金引导下,采用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政府按优惠政策给予投资者每年付给一定的回购补偿金。
3、对于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推行代建制;鼓励按照BT(建设-移交)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政府通过项目回购或补偿机制回报投资者。
第四条 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通过运用市场化融资手段,发挥代表政府直接投资重大公益性城市建设项目、代表政府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使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与保值增值义务,实施好全市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资质;
2、经北海市人民政府认定;
3、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对所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六条 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租赁、转让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也可采用BT、BOT、PPP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形成多元化投资机构,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融资的比例。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投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由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控制性标底,代理招标。
参加工程招投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分包内容,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可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各类投资主体可以下列方式获得投资回报:
(一)有形资产补偿。对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考虑在符合城市发展建设的前提下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有形资产补偿。
(二)无形资产补偿。对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投资主体,市政府可以通过赋予广告权、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给予补偿。
(三)投资回报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
第十条 对回报方式的确定由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入项目招投标文件。
给予各投资主体项目回报的资产或资金,属政府承担的部分,要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参照《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02]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的结算由市政府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情况审计后,方能作为计算投资回报的依据。
第十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有偿竞买的方式,出让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书报亭等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经营权,充分开发使用基础设施事业的潜在资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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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9-23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方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问卷不少于30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问卷不少于10份、社会公众问卷不少于50份。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填写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调查表回收后的审核及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抽取部分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问卷予以复核。
  (4)编写评估工作报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调查表,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参考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评估工作报告和问卷调查统计表,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2、进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3、经费及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精心部署和组织后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门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兵强 电话010-63202909; 传真010-63202307;Email:qibq@mwr.gov.cn
  赵 辉 电话010-63203421;传真010-63204467;Email:zhao_hui@mwr.gov.cn

  2008年9月1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要点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效果评价
  对《办法》的施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办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对比《办法》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工作的作用,重点评价《办法》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挥的作用、对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对促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对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二、《办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数量,水资源管理工作对资质单位数量的需求情况;结合实例,评价各地在落实资质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资质认定中落实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论证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1、报告书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结合实例,总结落实报告书审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情况,制度实施以来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审查通过报告书数量、未通过数量及原因。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例,评价报告书审查制度对规范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全国培训情况和自行安排组织培训情况;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申报和报告书编制中落实从业培训制度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的效果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专家数量、行业分布和管理情况;在报告书审查中落实有关专家管理要求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对报告书审查机关、资质单位和报告书审查专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情况,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惩治违法行为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评估《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性;评估《办法》设置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水和谐的水利工作总体要求的协调性。
  2、实效性评价
  评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实现程度、设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
  3、完备性评价
  评估水资源论证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办法》条文的覆盖面、配套规定是否齐全。
  四、《办法》实施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评价。
  2、环境效益
  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发挥的环境效益评价。
  3、经济效益
  通过论证,建设项目改进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产生的直接效益评价,通过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评价。
  五、问题与建议
  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障碍等问题;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例如是否需要拓宽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工作领域、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如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论证工作;如何完善从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制度等。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纲

  一、《办法》后评估背景综述
  1、《办法》后评估意义、目的、原则和目标(略)
  2、《办法》后评估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步骤
  3、《办法》后评估组织与经费保证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
  3、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辖区内资质单位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
  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情况
  三、《办法》总体评价
  1、《办法》出台背景(略)
  2、《办法》实施效果总体陈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评价
  1、资质管理制度评价
  2、报告书审查制度评价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评价
  4、报告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评价
  5、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价
  五、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2、实效性评价
  3、完备性评价
  4、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评价
  六、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2、环境效益
  3、经济效益
  4、执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况评价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法状况综述
  2、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
  八、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建议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
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租: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八、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建设项目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
十、本暂行规定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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