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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31:30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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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四)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蔬菜,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生产者索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上标注无公害蔬菜品名、产地认定证书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无公害蔬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蔬菜,鼓励和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设立专柜或者定点经营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和引导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优先采购无公害蔬菜。
第十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无公害蔬菜进行广告宣传时,其内容必须真实;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颁发的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的,不得以无公害蔬菜产地或者无公害蔬菜的名义宣传。

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无公害蔬菜进入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销售无公害蔬菜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设置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网点,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消费者有关无公害蔬菜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进行卫生监测、检验,发现无公害蔬菜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时,应当依据检测标准,依法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产地认定的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可以无公害蔬菜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检测和质量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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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41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我们对《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内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服务贸易统计资料、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推动全省服务贸易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我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能力,打造“浙江服务”整体品牌形象。

第五条 资助或奖励内容及方式

(一)促进服务贸易全面发展

1.支持我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对我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软件出口、国际物流运输等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业绩突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2.支持建立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资助。

3.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中介机构的发展。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建立完善服务贸易行业数据库、信息发布、网络交流平台、标准制定、人才培训、专家支持系统、会展组织、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1.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重点对省商务厅组织的高端管理人员境外定制培训给予一定资助;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育基地)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非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的新录用人员进行服务外包业务培训给予一定资助(须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和培育基地培训考试)。

2.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对园区招商引资、引进服务外包企业进行业绩考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示范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3.支持非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鼓励非示范城市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上规模上台阶,对非示范城市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考核,给予一定的奖励。

以上奖励内容的实施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1.支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对出版、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出口领域业绩突出的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为促进出口而实施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2.鼓励文化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翻译、外语配音费等给予一定资助。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服务贸易展会和专场对接会,对公共布展费、摊位费及宣传推广费通过组展企业和中介给予一定资助。

2.支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组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境外展会和文化推介活动,对公共布展费、摊位费和人员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3.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快报;

5.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等);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6.其他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资助或奖励内容的市、县(市)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市、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企业和单位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资助或奖励资金进行审定,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或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或奖励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骗取、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市、县(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护士注册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1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具体标准为: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对已办理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对其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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