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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16:53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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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制日报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 制 日 报 社
安监总厅字(2005)11号


关于联合举办“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这一重大课题,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日报社决定联合举办“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并进行论坛征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等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剖析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化对安全生产重大现实问题的认识,总结经验,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负责人及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发展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提供参考,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论坛形式
论坛将通过领导报告、专家讲座、现场对话、经验交流等形式,就各地在安全生产监管及其法制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进行剖析、诊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
三、主要议题
1.安全生产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2.安全生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办法、途径;
4.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及法律体系的构建;
5.如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生产者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6. 坚持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9.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法律思考;
10.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的法律保障等。
四、邀请参会人员
1.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人员;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
3.交通运输及大型商贸企业等有关人员。
请各地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大型商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撰写论文,参与论坛研讨和交流。
五、具体安排
(1)论坛时间:2005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
(2)论坛地点:北京。
(3)会期:2天。其间将设煤矿及矿山企业、交通安全及公安消防和商贸企业等论坛分专场。
六、联系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系人:安元洁
电话:64463024,64463150(带传真)
电子信箱:zfzh@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邮政编码:100713
法制日报社联系人:靳华
电话:010-64735588-3029或3014 81606212(小灵通)
010-64735588-3029或6177(传真)
电子信箱:beijing888@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法制日报社内参部
邮政编码:100102
附件: 征文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法制日报社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论坛征文说明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剖析问题,总结经验,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这一重大课题,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日报社定于2005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联合举办“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化建设高层论坛”。为配合论坛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法制日报社决定联合征集论文。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考题目
1.安全生产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2.安全生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办法、途径;
4.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及法律体系的构建;
5.如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生产者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6. 坚持和完善“政府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9.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法律思考;
10.论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的法律保障。
不限于以上题目,还可撰写对安全生产法律方面其他热点问题深入探讨的论文。
二、撰写要求
1.论文内容要围绕论坛主旨“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展开,要有针对性和创新性。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2.每篇论文一般不超过5000字,前附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3.论文格式应符合所附样本的要求。
4.论文截稿日期:请于 月 日前同时以打印件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送指定联系人靳华。
三、评审与编辑出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法制日报社联合组成论文审定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对论文进行评审。入选论文将编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法制化建设》(暂名)一书,并有选择地在论坛交流。未入选的论文恕不退回。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法制日报社内参部 靳华
电话:010-64735588-3029或3014 81606212(小灵通)
010-64735588-3029或6177(传真)
电子信箱:beijing888@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法制日报社内参部
邮政编码:100102


·论文格式样本·

论文标题 (标题居中,二号黑体)
——副标题 (副标题居中,三号仿宋)
作者姓名 (姓名居中,小三号楷体)
(空1行)

摘要 ×××××
(“摘要”二字用四号黑体左起顶格排,后空1格,接排摘要内容,用四号楷体)
关键词 ×× ××× ×××
(“关键词”三字用四号黑体左起顶格排,后空1格,关键词3-8个,用四号楷体)
(空1行)
×××××××××××××××××(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
一、×××××(一级标题居中,小三号黑体)
×××××××××××××××××(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
二、×××××(一级标题居中,小三号黑体)
×××××××××××××××××(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
(一)×××××。 (二级标题左起空两格,四号黑体,题后为句号)
×××××××××××××××(正文另起一段,字体为四号宋体)
(二)×××××。 (二级标题左起空两格,四号黑体,题后为句号)
×××××××××××××××(正文另起一段,字体为四号宋体)
1.×××××。(三级标题左起空两格排,四号楷体,题后为句号,紧跟正文)
2.×××××。(三级标题左起空两格排,四号楷体,题后为句号,紧跟正文)


参考文献 (标题居中,四号黑体)
××××× (参考文献字体用小四号宋体)
(空1行)
(作者简介和通联地址 小四号宋体)

说明:
1.论文文本用A4标准复印纸打印,A4版式的上、下、左、右页边距设置为2厘米。
2.学术专用术语和自创专用名词需加说明,计量单位用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名称。年代、百分比、统计类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3.参考文献必须为公开出版物,或注明资料来源。参考文献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文献应在文章中的引用处右上角加注序号。
4.作者简介和通联地址内容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主要成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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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障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经营管理、维护、使用的城市公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 以下简称燃气管道)以及调压站、计量站、闸门井、 凝水器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燃气设施),均依照本? 娑ü芾怼? 第三条 市公用局对本市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市消防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实行消防监督。市劳动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燃气管道实行安全监察。
燃气输送主管道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 应当在燃气管道沿线地区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燃气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管理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正常供气、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运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易受损坏的局部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 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在调压站、计量站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三)负责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巡查,及时维修保养,排除隐患。
(四)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及时抢修。
(五)接受公用和劳动、消防等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六)科学保管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技术资料, 掌握运营情况。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发现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损坏或泄漏燃气等事故,应及时向燃气公司或公用、 劳动、消防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 应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组织公用、劳动等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工程竣工后,由市公用局会同规划、劳动、消防、环保等机关进行验收。
由单位投资修建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竣工后, 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产权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燃气公司,由燃气公司统一管理。产权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建设、迁移和维修工程,由燃气公司组织施工。非燃气公司组织施工, 必须经市公用局会同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在埋设燃气管道的地段, 由市公用局划定安全防护带,并由燃气公司设立防护标志。 在安全防护带内严禁建设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挖坑、取土、 植树、埋杆、堆物、堆料、爆破、钻探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
在防护带以外施工,不得危及燃气管道的安全。 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燃气公司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占压燃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妨碍对燃气管道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市公用局责令限期拆除;情况紧急时,应无条件拆除。 因维护燃气管道安全需迁移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迁建地点,由市公用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建筑物、构筑物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县
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条 与燃气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的其他管道及地下建设工程,其平行间距和交叉垂直距离应执行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征得燃气公司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受到损坏、发生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时,燃气公司应立即组织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挠。修复后,抢修人员应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对维护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安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公用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燃气管道安全防护带内, 建设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 堆料、爆破、钻探以及有其他妨碍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燃气管道安全防护带内, 逾期不拆除危及燃气管道安全或妨碍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逾期一天,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
属以上第(一)、(二)项违章行为, 造成燃气泄漏或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或燃气设施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无理阻挠维修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单位,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非燃气公司的单位未经审查批准, 擅自进行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建设、迁移工程施工的, 由市公用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压力容器规定的, 由消防监督机关或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损坏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 必须负责经济赔偿;属于故意破坏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燃气公司的管理人员、维修人员, 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由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巡查不及时, 拖延维修、抢修造成事故的,由燃气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厦门市及同安区有关部门与大嶝镇共同派员组成“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军事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
划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居民及台湾、金门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经交易市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均可在市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台湾产品,限于土特产、生活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地居民和祖国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可进出交易市场,并在市场交易区摊位采购商品带出。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每人每天累计交易进口台湾产品价值在人民市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进口配额许可证,免征进口税;超出人民市1000元的,一
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海关在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监管。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按照《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运载货物或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并接受海关监
管和检查。
第八条 经过批准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如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交易市场。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交易市场设立专用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允许台湾船舶停靠。对停靠的台湾船舶和上岸的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关对船舶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19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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