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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5:01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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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扎伊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际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妈妈耶姆医院”和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常用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扎方缺少的、急需的部分药品器械由中方提供。中方提供的药械发运完毕后,由中方向扎方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扎伊尔银行办理结算,其费用在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旅费及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交通费、司机由扎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按中扎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中国技术人员待遇换文及修改该换文的有关换文的规定办理。由扎方按季拨付给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扎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扎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扎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六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
    驻扎伊尔共和国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
     周 伯 萍        朗格马·杜里亚·尤巴萨·马康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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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发〔2003〕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对象:招用阳江市持有《再就业优

惠证》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

第四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招收1名“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招收“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正处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和《失业人员待遇核发证》);

(四)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五)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向所隶属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补审,初审后收留《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他复印件,将有关材料退回给用人单位。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自接到用人单位提交齐所需材料之日起计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完成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初审的《申请表》、《审核表》及补贴申请有关复印件材料转送回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用人单位新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情况核查,并应在完成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转送到同级劳动保障局。

(四)劳动保障局审核。劳动保障局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用人单位的申请给予审核,并应在完成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核定拨款。财政局收到同级劳动保障局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应完成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将申请材料转回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经审核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XX年度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专用章,并连同已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和《审核表》(各一份)退回用人单位保存。

第八条 对未参加社会养老和社会失业保险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申请补贴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阳江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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