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1:41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工会。上级工会依照本办法对企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
(二)平等合作;
(三)协商一致;
(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条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平等协商
第七条 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职工民主管理;
(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以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第九条 工会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当由工会重新指派代表。
第十条 工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三)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五)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六)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平等协商意见一致,应当订立单项协议或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措施。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监督、检查;
(三)争议处理;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或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八)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十)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第十九条 工会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可以参照下列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三)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的计划、指标;
(五)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
(六)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
(七)集体合同范本;
(八)其他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当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当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制作《变更(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集体合同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取消;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四)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五)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
(六)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和理由;
(二)双方就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三)协议书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并报送集体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
(四)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协议书,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企业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商定续订下期集体合同事项。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会小组和车间工会应当及时向企业工会报告集体合同在本班组和车间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通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上级工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上级工会根据企业工会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上级工会收到企业工会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上级工会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工会,并协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当参与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出现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在组织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同时,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参加同级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监督《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代表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会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组织实施的“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即将全面应用,该系统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作为系统代码,规范使用并及时维护各类代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是确保该系统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业信息代码核对要求
  (一)、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
  1、请立即组织本辖区所属全部卷烟生产企业根据《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国烟科[2004]57号)对所有卷烟产品(规格)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1),并对各卷烟生产企业核对确认后的“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进行审核,以保证所有卷烟产品(规格)的盒、条、箱(件)条形码的唯一性和条形码对应属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若条形码属性如有改动,请务必在注明栏中详细说明改动内容。
  2、对现有产品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没有箱(件)码或无备案记录的卷烟产品(规格),请组织有关卷烟生产企业立即申请、落实,且箱(件)码对应的卷烟规格、箱装数量等属性信息必须准确。卷烟产品(规格)有重码的,请立即向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重新申报,确保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唯一性。
  3、已完成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若使用被重组企业空余的条形码,必须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备案。
  (二)、组织机构代码
  1、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要核对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或公司、复烤加工厂或公司、进出口公司、烟叶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卷烟销售公司、物资公司、卷烟材料厂或公司的组织机构名称,保证单位不重不漏、全称名称的准确。单位全称要体现上下级的隶属或所属关系(例如: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分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并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2)。
  2、组织机构代码的维护机构: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
  (三)、烟叶等级代码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烟叶等级代码各单位下载即可使用。
  二、核对方式
  请登陆国家局行业网站“业务专栏”中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代码系统”或登陆http://ec.tobacco.com.cn,查询下载相关内容后逐项核对。
  1、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codetest/SilverStream/Pages/index.html
  2、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CompanyCode1/SilverStream/Pages/index1.html
  3、烟叶等级代码查询下载网页:
http://ec.tobacco.com.cn/yccode/SilverStream/Pages/login.html
  上述代码查询均可使用用户名:temp、密码:temp登陆,如需更新有关内容须使用各单位自己的用户名、密码。
  三、相关要求
  1、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的确认工作务必在3月25日前完成,否则将影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两种代码的确认结果(附件一)由省级局、中烟工业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局科教司。
  2、请各单位加强代码管理维护部门与工商统计、计划、运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国家局有关使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的相关文件参见附件二。
  3、各单位要确定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维护人员,并确保工作质量。请认真填报《烟草行业信息代码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于3月2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4、请就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并于3月25日前上报至国家局科教司。
  5、各单位要加强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如有变动或新产品的上市等情况请及时更新维护。国家局的质量监督检查已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规范使用纳入监督范围,对无码、重码等不规范使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卷烟产品(规格)将作为不合格产品判定。
  四、其他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马建伟,电话:010-63605748;传真:010-63601480。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联系人:陈燕,电话:0371-6228800转2282;传真:0371-6200148。
  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3510443-808;传真:010-63510429。






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 件:

  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0
  国家局近期印发的有关文件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1
  烟草行业信息代码管理人员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36&pic_id=2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工资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工资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商业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精神,现将改革供销合作社(包括各级供销社,下同)的劳动工资计划体制和统计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供销社已恢复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因此,其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按集体所有制计划和统计管理。
二、供销合作社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职工调动等项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统计上应把他们在集体职工总人数中单独列出(具体表式由国家统计局另行下达)。
三、现有计划外用工,要进行整顿清理。现已成为生产业务骨干和生产工作需要的,通过考核,择优录用为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不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生产、工作不需要的和本人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清退。
四、今后由于生产、业务的发展需要新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时,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新增职工除大专、中专毕业生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其来源,基层社、县联社主要从农村招收,来自农村的人员,不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合同期满后表现好而又工作需要的,可
以续订劳动合同,继续留用;表现差的或工作不需要的,可以按合同规定予以辞退,做到职工能进能出。
五、上述各项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改革中的问题。遇有重要问题,请随时与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统计局联系解决。各地在贯彻上述规定后,请于今年年底以前将改革劳动工资计划体制、统计情况、改
制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向四个部(委、局)作一书面汇报。



1984年5月1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