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59:49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检察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检察官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根据《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管理的人员为:属于检察机关编制(包括地方人事部门给检察机关增加的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设置的检察室中,属于检察机关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由于历史的特殊的原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不同于地方检察院,但其现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应属检察官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二、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检察官法》的实施,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规划,先易后难,逐步实施,争取用二、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落实《检察官法》的各项规定。各项具体制度的实施,要根据各个配套规定的出台情况,逐项推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做好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实施检察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退休等项制度,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检察官的等级、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回避和工资、津贴及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抓紧调查研究,进行探索和试验,与有关部门协商,逐步制定实行。
(一)继续做好实施《检察官法》的准备工作
进行《检察官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组成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和成立工作班子;培训实施《检察官法》的骨干;对现有检察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学历登记;制定《检察官法》的若干配套规定;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认真推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
1、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命的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从7月1日起就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官,要陆续颁发检察官证。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组织培训,使之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或处理因不符合条件而被免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
2、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的等级,按照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评定检察官的等级,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评定等级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解决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有关部门审定。
3、逐步实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和检察官的考核、晋升、培训、奖励、惩戒、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工资、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项制度。
4、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之间的比例,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和管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
三、组织领导
《检察官法》的实施工作,政策性很强,要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班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实施《检察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治工作部门负责。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即工商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均应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二、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掌握:
中国工商银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省级分行,向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或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支行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向
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分行及分行以下的业务机构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工商企内字01396号),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亿×千×百万元(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资金)。工商银行
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律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申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核算形式栏中应注明非独立核算字样;注册资金栏可免填或按上级拨给的实有资金填写。
四、中国工商银行登记费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交纳,各省级分行按50元交纳,市、县支行按30元交纳,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按20元交纳。
五、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1986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王岐山副总理9月26日在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上关于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就加强“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第一位
  今年以来,旅游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旅游交通等安全事故依然频发。截至9月26日,国家旅游局共接到各地报告的旅游安全事故33起,共造成80人死亡,391人受伤,4人失踪,其中旅游交通事故27起,共造成74人死亡,321人受伤。即将来临的“十一”黄金周是假日制度调整和奥运后的首个国庆长假,预计旅游市场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局部热点地区接待压力加大,旅游安全保障任务加重。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旅游安全事故的教训,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广大游客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十一”黄金周。
  二、落实责任,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平稳,对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确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落实旅游部门的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要加强对旅游接待单位、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做好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协调处置工作。二是落实旅游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工作的安全监管。三是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旅游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突发事件报告、救助、善后处理以及安全信息披露等职责。
  三、突出重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要强化对旅行社的安全监管。督促旅行社对所组织的线路产品和选用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安全把关,杜绝租用手续不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确保游客的交通、餐饮安全。二是要强化旅游节庆活动和大型展会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承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拥挤踩踏、火灾等群死群伤事件。三是要加强对旅游接待单位安全达标情况的复核检查。旅游部门评定挂牌的A级景区、工农业示范点、星级宾馆,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即摘牌整顿,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要加强对安全薄弱环节和部位的隐患排查。要联合公安、交通、质检、安监等部门,重点加强大型游览游乐设施、游客运载工具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杜绝违规违章操作,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运营。督促山岳景区、涉水景区做好安全防护和客流引导,严防坠落和溺水事故。加强易发交通事故路段和热点景区周边道路的安全警示,严防重特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
  四、加强预警防范和应急值守
  一是加强预警防范。主动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卫生、气象、食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交通拥堵、灾害天气、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可能影响出行的风险隐患进行提示预警,并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台风、暴雨、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二是加强安全引导。对自驾车旅游、出境旅游和探险旅游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增强自助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三是强化应急值守。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假日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和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