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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1:16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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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35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商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中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 法律、行政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检证书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具备出口陶瓷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生产、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十条 出口陶瓷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且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单证审核

  出口陶瓷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输美日用陶瓷,按《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取样

  (一)烧制时间、温度、成份和花型相一致的产品为一出口陶瓷检验批。

  (二)核对出口陶瓷名称、数量、等级、花号、器型、规格,唛头和商检批号无误后,根据货物堆放情况和取样标准,从包装完好的箱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第十三条 检验

  (一)外观:对所取样品逐只进行外观检验。

  (二)铅、镉:外贸合同或进口国政府对铅、镉溶出量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三)物理性能:外贸合同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可采取不定期抽验。

  (四)包装:在取样的同时,应对其内、外包装进行检验。包装应符合牢固、干燥、清洁、完整、适合长途运输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报验人经返工整理后向产地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重新检验。返工整理后重新报验应附有返工报告,但只允许返工一次。

  第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有效期为二年。

 

           第五章 确定检验结果和出具单证

 

  第十六条 出口陶瓷合同、信用证有要求或政府间协议有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的,按其要求和规定判定;无要求、无规定的,按我国有关标准进行判定。

  第十七条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陶瓷由产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换证凭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出口日用陶瓷,需出具铅、镉溶出量证书时,合同、信用证或国外对其内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发;对无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签发,对并批出证且要求列明检验结果的,应从各批检验结果中选其最高值做为整批结果签发。

 

            第六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九条 出口陶瓷实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货物包装、批次、唛头等。如发现批次混乱、包装破损、货物有疑问、换证凭单过期或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不符以及有漏验项目时,应重新开箱检验,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七章 签封、批次、分类和样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陶瓷合同无要求的不签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封。凡经香港转运美国的出口日用陶瓷应实行签封。

  第二十二条 出口陶瓷批次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中的批次统一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口陶瓷分类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口陶瓷样品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八章 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人员应详细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国家商检局的直属局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每半年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1、2),并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1.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2.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        │  件  数  │  金  额  │

│  品  名  │  批  数  │        │       │

│        │        │  (万件)  │ (万美元) │

├────────┼────────┼────────┼───────┤

│  日用陶瓷  │        │        │       │

├────────┼────────┼────────┼───────┤

│ 建筑卫生陶瓷 │        │        │       │

├────────┼────────┼────────┼───────┤

│ 陈设艺术陶瓷 │        │        │       │

├────────┼────────┼────────┼───────┤

│  合  计  │        │        │       │

├────────┼────────┼────────┼───────┤

│  其中输美  │        │        │       │

│  日用陶瓷  │        │        │       │

└────────┴────────┴────────┴───────┘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附件2: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 │ │件│   │     一次检验不合格情况  (万件)     │

│生│商│批│数│总金额├──────────────────┬───┬─┤

│产│品│ │( │   │斑落变毛裂炸磕釉色色画画脱错错包铅镉│ 物理 │处│

│企│名│ │万│(万美 │         不面线 标 装溶溶│ 性能 │理│

│业│称│数│件│元)  │          缺缺   不出出├───┤情│

│ │ │ │) │   │点渣形孔纹釉碰伤脏正陷陷瓷记装良量量│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按日用陶瓷、建筑卫生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分类填写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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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财政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港、航运输企业,双重领导港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交企业财务工作会议提出的“企业管理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成本管理为中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我部制订了《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汽车运输企业单车租赁承包成本费用核算办法》部将另文下发。

附件: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具体情况,制订《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上及公路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长期的和短期的、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综合的和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研究成本、费用变化规律,预测成本、费用发展趋势,确定成本、费用目标。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提出和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任务和措施。
(三)控制和监督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确保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
(四)正确及时地计算各项业务的实际成本,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成本资料。
(五)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为进一步挖掘成本、费用潜力提供措施。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
(一)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以便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了解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现存在问题,作出有关决策。
(二)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监督各项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各项费用定额的执行,促使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
(三)归集各项营运支出,正确计算各项营运业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期间费用,反映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等提供资料。
(四)通过成本、费用计算,为成本、费用分析提供资料,以便找出差距,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切实做好下列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基础工作:
(一)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的营运生产活动,都要有正确可靠的原始记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规定各项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规则、签署和传递程序、审查复核和汇集方法以及其管理和保管制度。企业还应建立登记各项原始记录的台帐。
(二)加强定额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并应结合技术改进、工艺变动及时修订。
不能制订定额的各项支出,要定期编制预算,纳入成本、费用计划,实行预算管理。
(三)严格计量、验收制度。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种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并经常检验校正,保证其正确无误。物资进库要核实数量、检验质量,交接、出库、消耗都要计量,收发、领退都要具备规定手续,经过有关人员审核、签证,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制度,保证帐物完全相符。旧料要按质估价,物资报废要经过鉴定,变质、短缺、毁损要查明原因,责任性事故要追究责任。
(四)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计入营运支出项目的价格必须为实际价格,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时,应在期末调整为实际价格。
(五)不断完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企业各部门应广泛收集、积累企业营运生产活动中各项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统计资料,收集、积累国内外有关的成本、费用资料,并及时记录、整理,建立成为完整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联系,及时相互提供成本、费用信息以充分发挥成本、费用信息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全员管理的原则,将成本、费用计划及各支出项目指标要归口、分级落实到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使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之间,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赏罚分明。
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成本、费用管理核算中,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分工负责的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企业必须在财会部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经理(局长)对成本、费用管理应负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法令、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制度。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按部门、单位分解落实成本、费用指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三)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努力增产节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完成各自负责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成本、费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方针、法令、法规,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二)协助经理(局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核算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审查成本、费用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成本、费用计划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与财务会计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方面的关系,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调查,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管理职责是: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和计划价格;分解下达有关成本、费用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指导和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分析、预测、控制等综合工作;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
(二)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定、控制、考核工时消耗定额和人员定额;编制工资和劳动生产率计划;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做好工时记录,正确计算各种工资和奖金,改善劳动组织,平衡、调剂劳动力,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按期提供工资费用核算及分析资料。
(三)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保证投资后收到显著的效益;加强统计工作,广泛搜集统计资料,按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为进行成本、费用预测、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取降低成本、费用措施提供各种资料。
(四)调度部门。负责编制下达营运设备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营运设备、劳力,提高营运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费用;减少货损货差损失,及时提供有关核算、分析资料。
(五)商务和货运部门。负责组织货源,控制业务活动费和揽货所需的其他费用。控制保险费用,调查处理重大客货运输质量事故,处理货损货差事故、海损事故的赔偿、理算业务,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以及事故统计分析资料。
(六)通信导航部门。负责编制通信导航设备更新计划和维修计划,制订有关定额,控制通信导航器材和费用支出并进行考核,提供有关统计分析资料。
(七)物资管理部门。制定主要物资消耗定额,控制物资供应数量,供应价格,供应费用并进行考核,推动旧废材料的清退和利用,提供物资供应计划和物资管理的统计分析资料。
(八)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行政管理费用预算,降低费用支出,加强对管理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及时提供有关核算、分析资料。
(九)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计划、定额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机电部门、工艺部门、修建部门、安全部门。分别负责制定、修改、控制、考核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储备定额、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推广使用新工艺、新工具、新技术,加强对工属具的实物管理,积极采用新工艺,及时提供有关的统计、核算、分析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各职能部门成本、费用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预测是确定经济目标的必要环节。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组织长期(三、五年以至更长时间)的,年度的,短期(若干月)的,以至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为确定目标成本、费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制定经营方针提供信息和资料。
(一)选择历史资料要结合近期实际,经过比较分析,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从实际出发,充分调查内部潜力所在,研究降低成本、费用的可能性和将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客观地提出预测资料。
(三)系统地分析、研究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各项信息资料,客观地估计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并进行科学的判断,据以修正数据。
(四)成本、费用预测应从宏观经济范围对影响成本、费用诸因素进行考察、分析、研究,从事远洋运输的企业,还必须调查研究经营区域内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推测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成本、费用预测。
(五)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如:平均法(含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高低点测算法、回归分析法、因数变动预测法等。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长期预测。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查研究影响成本、费用变化的各个因素,如旅客、货物的流量流向,燃料和各种物料价格,各项设备的增减变化情况,预测成本、费用变动的长期发展趋势,以便经营决策,确定企业长期规模和发展目标,以求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二)年度预测。企业应根据自行确立的年度生产任务,实现利税指标和成本、费用降低指标,运用年度内客货运量,客货物吞吐量,货物种类,营运线路分布,配置的船舶,车辆类型,吨位和装卸机械情况,以及历年的成本、费用等资料,确定在正常营运生产条件下当年所应达到的目标成本、费用,作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的基础,并作为与企业其他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主要基础。
(三)期中预测。在生产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前一阶段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年度成本、费用计划能否完成,对存在的关键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专项预测。海河运输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确定之前,为开辟新航线选择新船型,改变船型结构,调整运营组织;海河港口企业对装卸工艺,机械设备大修理;汽车运输企业对车型的选择,客货车结构的改变,车辆的大修,以及各行业技术措施方案和更新改造投资方案都应进行经济论证和成本、费用预测,进行正确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年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内容包括:
1.运输成本计划;
2.装卸成本计划;
3.堆存成本计划;
4.港务管理成本计划;
5.船舶固定费用计划;
6.船舶共同费用计划;
7.集装箱固定费用计划;
8.其他业务成本计划;
9.管理费用计划;
10.财务费用计划;
11.其他。
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季度、月度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是:
1.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以合理的定额为基础,并与企业其他计划有关指标相衔接,保证成本、费用计划的可行性。
2.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并做到成本、费用计划和实际成本、费用计算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以保证正确分析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
3.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有利于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运行,促进企业双增双节工作的开展,能够达到并完成成本、费用的计划目标。
(二)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程序是:
1.搜集整理下列资料:
(1)企业确立的成本、费用指标。
(2)固定资产折旧率,各项价格标准和费率标准,内部计划价格目录。
(3)企业营运生产和其他业务生产计划,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物资供应计划,营运设备修理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各项消耗定额、工时定额。
(4)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历年营运支出资料,计划期有关定额、支出预计增减幅度。
2.进行试算平衡。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前,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计划年度影响成本、费用的各项主要因素,通过计算,进行试算平衡。
3.下达成本、费用控制指标。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试算平衡得到的营运支出变动幅度及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历年成本、费用资料,拟定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经批准后下达。
4.编制营运支出预算。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根据下达的营运支出控制指标、产量指标,结合本部门有关资料,计算计划年度内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营运支出,编制营运支出预算,并汇编所属单位的增产节约措施项目计划,一并送交财务会计部门。
5.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报送的营运支出预算和增产节约措施项目计划,严格审查,分析研究,并按照业务性质,营运支出,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编制年度、季度各项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当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资料齐全,消耗定额完备时,可按企业的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用这种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时,通常根据企业计划期的营运业务目标和营运支出项目的消耗定额,费用预算及有关资料,应用成本、费用计算的方法,逐项计算计划期内各项目的计划成本、费用,然后汇总编制全部成本、费用。
(二)因素测算法。当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资料不齐全,消耗定额不甚完备时,可按成本、费用因素测算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用这种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时,主要是以增产节约计划作为调整成本、费用计划的依据,逐项分别对耗用定额、单价及业务量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此计算出计划期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成本、费用计划,要制订降低成本、费用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控制的原则。
企业成本、费用指标的日常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以企业本部为主导,使企业与基层单位成本、费用指标的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财务会计部门为枢纽,使财务会计部门与生产调度、劳动工资、工艺、机电、物资等部门的成本指标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控制的依据。
分解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是控制成本、费用的依据,企业的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应将归口管理的指标按所属单位提出分项指标(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和费用指标,如燃料消耗、物料消耗、修理费用、管理费用等),经财务会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 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的控制
(一)企业的燃料、润料、物料、淡水消耗定额,修理费用定额等是控制物资消耗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并对定额执行情况经常分析。同时根据执行情况及成本计划的要求,制订降低燃料、润料等物资消耗的措施。
(二)企业应根据消耗定额严格控制燃料、物料的消耗,对耗用量大,领料次数频繁并有消耗定额的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对各种零星机物料,应按材料费用定额控制。
(三)企业应编制物资采购、储存、供应等费用预算,作为控制有关支出的依据。物资管理部门应规划经济采购点和采购路线,合理组织装卸、提运,并控制各项材料物资的采购质量,合理控制储备量,把好各项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关,努力降低物资采购、储存、供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资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编制定员,严格控制职工人数的增加,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指标、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折旧及修理费用的控制
(一)企业应提高船舶、装卸机械、车辆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控制折旧及修理费用,相对降低成本、费用。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提高其利用率。新增运输船舶、车辆、装卸机械、机械设备以及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时,应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确有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才予增添和改造,以控制折旧费用的增加。
(二)企业在进行运输船舶、装卸机械、车辆、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如属日常维护修理,应严格按维护修理定额控制修理费用,如属大修理,应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大修方案,以降低大修理费用。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内部转移,维护修理,报废清理等规定统一而严密的管理制度。监督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要经常对固定资产利用效率进行分析,制定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控制
(一)企业对管理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实行指标分级、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管的费用定额,编制费用预算,分解下达费用指标,审批费用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加强管理。
(二)各分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费用支出单位建立《费用限额手册》,填明费用支出控制指标,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实行限额控制。对发生的支出,应根据有关单据登记入册,并结算开支后的指标结存额,以便及时掌握开支情况,采取措施,节约开支。各归口管理部门则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汇集预算执行情况,改进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各单位费用支出情况应根据支出标准和控制指标进行监督与检查,开支单位需要增加开支项目或开支金额时,需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审批,企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六章 成本费用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成本、费用分析,要通过分析,及时掌握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指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改进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成本、费用分析的方法要根据成本、费用分析对象、目的、要求以及掌握的资料来决定,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和因素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通过成本、费用指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的数据进行对比,确定差异;因素分析法是确定引起某个经济指标变动的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各项成本、费用及其升降情况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二)成本、费用降低任务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营运支出项目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和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实际成本、费用与计划成本、费用、上期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原因;
(二)实际降低额、实际降低率与计划降低额、计划降低率的差异及原因;
(三)价格、费率、税率、汇率、利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四)消耗定额或费用水平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五)产量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六)货种构成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成本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单位成本构成变化以及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上期单位成本比较的差异;
(二)成本各项目增减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营运支出由归口管理成本、费用的责任部门进行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资,着重分析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变动对工资总额及营运支出升降的影响。
(二)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轮胎、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及动力费用,着重分析消耗数量变动,价格变动对营运支出的影响。
消耗数量变动分析,应结合运输技术和运输组织,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情况,从产量计划的完成和定额执行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各种主要材料实际消耗脱离定额的原因;价格变动应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两方面分析,着重分析内部因素。
(三)折旧费和修理费,着重分析增减变动原因和各项固定资产利用率对营运支出项目的影响。
(四)其他费用,重点分析事故损失、劳动保护费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企业还应分析财务费用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指标是考核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企业各项业务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考核成本降低率。
(二)其他业务一般考核收入成本率指标,计算单位成本的其他业务也可考核成本降低率指标。
企业必须把成本、费用考核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年、季、月分口和逐级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理(局长)、总会计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和各项营运支出的开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的职权范围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弄虚作假,成本、费用严重不实,以及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费用开支的企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一定金额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维护国家政策,揭发和检举违反成本、费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与管理,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0〕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实际出发,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坚持市场竞争、公开公平、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内定点零售药店的总体规划、审查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培训、履行服务协议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审定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二)配备专职(不得兼职或挂名)药学技术人员。位于市区主干道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执业(中)药师、从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位于偏远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保证营业时间有符合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取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明,持证挂牌上岗。

(四)位于市区主干道的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位于偏远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备药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六)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并做好各种台账。

(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药品标价准确,标牌规范。

(八)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人员和设备,有销售药品服务设施(POS机)、医保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携带下列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四)全体职工花名册,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退休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药品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材料。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一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审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1.各种证件的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处方药管理情况;

3.营业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情况;

4.营业场所使用面积;

5.经营药品品种和价格清单及业务收支情况;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状况;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审验的其他事项。

(三)网上公示。通过现场审验的零售药店,在“铜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认定点资格。根据网上公示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对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颁发《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定点零售药店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随同主体具备定点资格;连锁经营的,以门面为单位单个定点,不连锁定点)、防伪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九条 申请或变更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或变更申请:

(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被核实提供虚假材料不满一年的;

(二)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效期为3年。愿意继续承担医保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定点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服务协议应明确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药费结算办法、药费审核控制要求、违约责任、服务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二)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服务签约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三)服务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协议。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协议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必须单独管理、严格审验。外配处方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售药时应经驻店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签字,且保存外配处方两年以上备查。

(二)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能够提供各类药品的治疗范围、用量、药效及配伍禁忌等基本服务,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保证营业时间有符合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保证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提供24小时服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80%。

(四)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和外用药、内服药分类集中摆放。

(五)符合医保刷卡规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有明显提示标记。

(六)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及医保卡使用规定刷卡结算资金。

(七)建立与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全面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包括参保人员的药品需求、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相关信息。无偿提供参保人员医保信息查询服务。

(八)按要求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投诉电话。

(九)定点零售药店只能刷医保卡销售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医保卡消费。

第四章 稽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网络核查、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网络核查。通过网络对定点零售药店交易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二)现场核查。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账务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投诉举报核查。对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定点零售药店的问题逐项核查。

(四)集中检查。结合年度考核,对履行协议等情况集中检查。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以及年度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考核,按百分制分项目计分。计分主要根据网络核查、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年度集中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扣减相应的分值。考核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年终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可续签服务协议;未达到85分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终止服务协议,并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制度,信用等级实行能降能升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一)营业期间无药学技术人员在岗达半小时以上且未标志告知的;

(二)营业期间营业人员未持证挂牌上岗的;

(三)未取得上岗证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的;

(四)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的;

(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80%的;

(六)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的;

(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不规范的;

(八)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

(九)拒绝、阻挠、不配合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将生活用品等超医保范围物品纳入医保卡金消费的;

(二)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套取医保卡金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保卡金交易的;

(四)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六)处方药品外购服务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验的;

(七)营业期间无药学技术人员在岗且销售处方药的;

(八)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查考核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达标,其定点资格有效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单独统筹的铜陵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铜陵市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社保〔2000〕006号)和原铜陵市社会保障局、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铜社保〔2000〕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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