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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56:00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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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对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既办又管,办管不分,
部门垄断和强制中介相当普遍。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设立重复审批,多头管理。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为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
用,根据199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组织(含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行、交易所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清理的重点是验资机构、资
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审查市场中介组织有无下列情形:
1、未经审批或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2、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4、违反企业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审查内容上有所侧重。对验资机构、评估机构,重点审查有无提交虚假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情况;对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加以规范,取缔无照经营;对企业
登记代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布置,做好4月份和10月份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本年内完成重新登记。
清理市场中介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清理范围,调整清理重点,将解决办管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
部门垄断、强制中介等问题纳入清理内容,从根本上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三、清理的组织实施及具体要求
1、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原则上由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工负责。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受此限,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案件查处的规定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把清理工作作为1997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清理工作可以由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也可以成立临时性清理机构。各地区在对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时,要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3、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除结合年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外,还应采取企业自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清理。
4、清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各地在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审查和处理时,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登记条件或减少审批环节,也不得随意提高登记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
四、清理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以及“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中介组织,要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坚决予以取缔。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前置审批而未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即办理了登记注册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存档备案,作为1997年年度检验时对企业划分A、B等级的依据。
4、对市场中介组织,不宜全部采取重新登记的办法进行清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要重新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中介组织申请重新登记,应按设立登记程序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交费。
五、清理的时间和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进行的外,原则上应在1997年4月初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布置、动员阶段。在该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完成清理方案的制定、宣传发动、发布公告及对企业的通知工作。
2、自查阶段。列入清理范围的中介组织,要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材料。
3、检查处理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介组织自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也可以待检查活动结束后,再集中力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总结阶段。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集中清理活动结合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形成书面总结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综合本地区的清理情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总结报告及至少两个典型案件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分片对各地的清理工作情
况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中介组织清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择20-3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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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
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关于“标准工资”的含义问题。“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问题。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96年11月14日

关于印发《建设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关于印发《建设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建建监[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0年7月11日-13日在上海召开了建设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交流了经验,并就监理企业改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予以转发,指导监理企业的改制工作。

  附件:《建设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究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年九月十一日

建设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究会纪要

2000年7月16日

  为了交流经验,促进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的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0年7月11日至13日在上海召开了建设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究会。来自全国各地的100多家监理单位的代表及部分地区与部门监理协会和监理主管部门的代表,共1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谭克文同志主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巡视员兼副司长张鲁风同志在会上做了讲话,上海市建委副主任黄健之同志到会祝贺并介绍了上海市监理企业的改制情况,国家经贸委企改司林庆苗同志应邀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专题报告,9家监理单位做了大会发言,20多家监理单位提交了书面材料。会议就监理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对今后监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的很有必要,非常及时,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建设监理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与会代表认为:建设监理作为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已经推行了十二年,为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建设监理企业也和其它国有企业一样,面临着严峻挑战。企业如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已成为急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因而,企业改制工作应当提上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要使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就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监理企业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政府主管部门为改善经济条件,安置分流人员成立的公司;二是企业集团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三是教学、科研、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出来的公司;四是社团组织及社会人士成立的监理公司。其中,三分之一左右是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前按照传统的国有企业模式成立的公司,除第四类中少数社会化的监理公司外,绝大多数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分配机制不合理的现象。监理缺乏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职工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和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日益临近,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不仅仅是国内企业的竞争,还将面临国外同行的竞争,这对监理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缺乏活力,就很难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通过讨论,与会代表认为,现在企业进行改制,不仅客观需要,而且条件有利,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设监理是新行业,很多企业都是新组建的,再老的企业也不过是10余年的历史,没有工业、交通和施工企业改制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如债务问题,不良资产问题,退休职工养老问题等,而且注册资本金不高,股权设置容易。同时,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已经改制了,取得了一些经验,职工的改革意识也增强了,对改制工作寄予了厚望。

  二、监理企业的改制情况

  目前监理企业的改制情况,与会代表认为,大致可以做如下归纳:

  ㈠改制企业的类型。

  ⒈由多个单位以法人参股的方式组建成新的股份制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原上级单位或其母体多是大的集团。其改制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实体公司以法人股的方式出资组成新的公司,而各实体公司内部则采取个人出资入股的方式。另一种是只吸收法人股参股,不吸收自然人(企业职工)参股。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目前有些企业正在酝酿拿出一定比例的股份由本企业职工认购,通过职工持股将企业利益与个人经济效益结合起来。

  ⒉国有股份与职工股相结合的形式。这类改制企业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持股占控股的方式;另一种是原国有投资方占控股。

  ⒊将企业的全部资产买断,再由企业内职工出资认股,其构成有职工股和企业法人股。这种改制类型的企业所占比例最大。

  此外,还有合伙制的监理事务所等类型。

  ㈡股权设置

  上述第2、3种情况的改制企业,其股权设置大都依据“入股自愿、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股权分配上大都采取了“领导层看岗位、骨干层看贡献、职工看工龄、确保人人持股”的原则和企业职工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多持股的股权分配方案。其中,一些企业还采取了在全部资产中留有一定比例的集体股(有的叫责任股和发展股),其目的是为主要经营者和企业的后期发展留有空间,为吸纳、引进高素质人才提供条件。

  对于部分企业内的法人股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外部股份,有些企业将其定为优先股,持股者不参与经营管理,但获取股利。

  此外,一些企业还在股权设置方案中设置了聘用人员股,利用企业改制中保留的集体股,用给股权的方式,将一些企业急需的高素质的骨干人才吸引到企业中来。有的企业则采取定向扩股的方式,使这些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他们能够与企业同心同德,以主人翁的身份为企业工作。有些企业还建立了可变换的股权制度,企业内人员按其所在不同岗位,持有数量不等的股份,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其所持的股份,解决了股权分配上的大锅饭问题。

  ㈢人事、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⒈已改制的企业普遍在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但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企业为调整人员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在分流、安置富裕人员时采用了用一部分资产买断职工工龄的作法,并给予优惠政策,创造宽松条件,给予多种出路,以鼓励不适合从事监理工作的职工调出或自谋出路。有的对愿意随企业从母体单位剥离出来的职工在入股份额上给予优惠;有的则采取“老人老办法”,即延续过去的无期限合同,但大部分企业采取了废除无期限的终身用工合同,重新签订有期限用工合同。打破原正式职工与聘用人员的界限,一律根据本人的执业能力、监理业绩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等,分别签订不同年限的聘用合同。一些企业还建立了岗位聘用制度,通过竞争上岗来激励职工树立危机感和竞争意识。

  ⒉改革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改制后企业打破了现行的企业工资固定模式,采取“以岗定责、以责定薪”的工资形式,力求使责权利协调一致,充分体现高技高薪,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的分配方针,把激励机制建立在工资分配的基础之上,进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新的经营运行机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从交流的情况看,改制采取股份合作制模式的企业,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此外,还设有监事会,监事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各项运作实施监督职能。

  采取股份制模式的企业,是由以法人股形式出资的股东成立股东大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

  合伙制企业则相对比较简单,合伙人既是股东,又是经营者。企业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改制企业在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大都建立了新的企业运行机制,并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

  ㈤改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从会议交流的情况看,改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大致是:

  ⒈企业内部酝酿、动员、统一认识,通过改制方案;

  ⒉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交改制的请示;

  ⒊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对及确认所有者权益;

  ⒋组建新公司,按照新的现代企业制度订立章程和明确责权利,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明确企业注册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董事、监事、经理工作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劳动用工制度,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并到工商机关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

  ⒌改制完成后,企业按新的体系和机制规范运行。

  与会同志认为:监理企业改制的关键在于通过改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赢得更多的市场,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那种单纯为改制而改制是没有意义的,应该把企业的改制同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创建出一批行业性的、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带动整个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水平的提高。

  大家认为,企业改制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应是:符合“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企业设置原则;确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投入运转;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责任心和凝聚力明显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三、在改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与会代表提出,在改制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⒈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多种模式的,因此,监理企业的改制也应该是多种模式并存,应由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自主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改制模式,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去大胆构思和实践。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政府可以进行引导,但不要滥加行政干预。对于那些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改制不能一步到位的,也可考虑分几步走,逐步进行规范。

  企业改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分步实施。一些原来依附于各类设计院、大型集团的监理企业,虽然也进行了改制,但是由于目前在职工住房、收入、技术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一旦与原上级单位脱钩就很难留住高素质技术骨干人才。因此,这类监理企业的改制目前不一定强行一步到位。

  ⒉关于监理企业资质与改制的关系。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资质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企业的改制是两回事,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个联系就是企业的资质管理必须同企业改制后所发生的一

  些新变化相联系、相适应,不应在所有制或是企业组织形式上有歧视政策。

  ⒊合理确定企业品牌这一无形资产。有些同志认为,监理公司品牌属无形资产,应予以评估,并以货币形式体现。但多数同志认为:公司品牌属于无形资产是无疑是,但它是全体员工多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晶,是全体员工的宝贵财产。因此,他们在公司品牌这一无形资产中理所当然的应占有相应份额,是公司品牌的当然受让人,既然公司内部员工全资受让转让,就应全资接纳,而不应另计无形资产。况且,目前国家尚没有国有监理企业转让给企业员工时附带品牌无形资产评估转让的政策,因此不能参照其他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无形资产的做法。

  ⒋正确评估资产,合理确定产权交易基数。既不能使国有资产流失或“缩水”,也不能将原体制下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投资失误由改制的企业承担,从而使得股权交易资产净值低于股权的面值,让改制企业的员工承担不了合理的负担,实际认股夹带“水分”。应该正确认识资产坏帐的根源,实事求是地正确处理这个问题,使员工能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利益,使改革能够深入扎实进行,而不是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执行。

  ⒌对合伙制企业要科学定性。目前有些地方把合伙制性质的监理企业定义为事业单位,使之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给承揽业务带来很多麻烦。这类企业成立的时间较短,资质等级一般较低,加之归属关系尚未理顺,对其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应依法确定为企业,而非事业单位。

  四、意见和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改制能否顺利实施应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二是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有比较统一的思想认识;三是要有一个为大多数员工所拥护,一心为公,勇于改革的带头人;四是要有一个能为企业职工和上级单位接受的改制方案;五是要有保证企业长远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在改制的具体操作上,特别应当注意的是:⑴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⑵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尊重广大职工的意见;⑶改制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要规范、程序要合法,不搞暗箱操作;⑷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保证退休人员老有所养;⑸把企业的改制同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

  与会同志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理行业体制改革的力度,不断研究、探索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企业改制要给予积极的引导,但应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努力为企业的改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希望政府主管部门针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以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

  最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田世宇同志做了大会总结。世宇同时再次强调:企业改制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是解决企业发展中诸多问题的要求;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要求;是“入世”的要求。“企业改制,势在必行”。监理单位应不失时机地抓好企业改制工作。但每一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也不一样,因此在企业的改制形式上不搞一个模式,不搞一刀切,时间安排上也不搞齐步走。改制要有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上面的积极性,一个是下边的积极性,到底什么时候改,应由企业自己斟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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