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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7:15:05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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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
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达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
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范》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

附件: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引言
1.1 目的
1.2 原则
1.3 范围
2 银行卡联网联合
2.1 联合组织
2.2 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
2.3 联网成员
2.4 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3.2 网络功能
3.3 网络接入方式
3.4 信息流程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4.2 联网标识
4.3 标识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围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3 入网程序
5.4 退出联网
第二章 市场规则
1 商户发展
1.1 签约
1.2 统一标识
2 商户培训
2.1 收单行要求
2.2 培训要求
2.3 培训内容
3 商户维护
4 凭证要求
4.1 凭证通用
4.2 凭证内容
5 商户统一编码
5.1 内容
5.2 过渡期要求
6 收单行的更换
6.1 提出
6.2 协商期
6.3 新的收单行
6.4 纠纷处理
7 商户的退出
7.1 主动退出
7.2 强制退出
7.3 其他原因退出
8 费用
9 其他要求
9.1 个人密码(PIN)的长度
9.2 预授权有效期
9.3 入网银行及卡片的定义
第三章 业务流程
1 跨行信息流程
1.1 信息流原则
1.2 信息流处理
2 交易综述
2.1 交易类型
2.2 发卡行处理
2.3 收单行处理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2.5 开展业务要求
3 操作流程
3.1 ATM查询
3.2 ATM取现
3.3 消费
3.4 消费撤销
3.5 预授权
3.6 预授权完成
3.7 预授权撤销
3.8 预授权完成撤销
3.9 退货
3.10 IC卡交易
第四章 资金清算
1 基本原则
1.1 依据
1.2 要求
1.3 方式
1.4 清算原则
2 基本做法
2.1 清算账户
2.2 清算协议
2.3 清算金额
2.4 清算时间
3 清算流程
3.1 总中心清算流程
3.2 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交易清算
3.3 IC卡交易的清算
第五章 差错处理
1 概述
1.1 目的
1.2 原则
1.3 专人负责要求
1.4 差错处理平台
1.5 步骤
1.6 权利和义务
2 客户投诉处理
2.1 持卡人投诉
2.2 商户投诉
3 联网成员处理
3.1 操作原则
3.2 操作流程示意图
3.3 确认查询
3.4 贷记调整
3.5 请款
3.6 一次退单
3.7 再请款
3.8 二次退单
3.9 手工处理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 协商解决
1.1 适用范围
1.2 协商解决接受
1.3 协商解决失败
2 裁判
2.1 适用范围
2.2 处理原则
3 争议处理机构
3.1 机构设立
3.2 组成
3.3 回避
3.4 职责
3.5 处理依据
4 裁判处理程序
4.1 申请
4.2 申请有效性裁定
4.3 争议相对方应答
4.4 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判
4.5 费用
4.6 申诉权利
4.7 争议处理中的销户责任
附件1
附件2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 目的
2 原则
3 技术保障措施
3.1 磁条卡安全管理
3.2 磁条卡密钥管理
3.3 保密范围
4 IC卡风险管理
4.1 卡片标准
4.2 安全控管
5 管理措施
5.1 没收卡处理
5.2 商户安全操作规则
6 风险责任
6.1 刑事责任
6.2 经济责任
7 建立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
7.1 目的
7.2 系统描述
7.3 信息收集
7.4 使用条件
7.5 管理办法
第八章 吞没卡处理
1 ATM吞卡处理
1.1 吞卡条件
1.2 查询服务
1.3 领卡
1.4 收单行处理
1.5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1.6 发卡行处理
2 商户没收卡处理
2.1 没收
2.2 商户处理
2.3 收单行处理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2.5 发卡行处理
2.6 没收卡奖励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1 奖励
1.1 奖励范围
1.2 奖励评审
1.3 奖励形式
1.4 其他
2 处分条款
2.1 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
2.2 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
2.3 违规签约的处分
2.4 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
2.5 拒绝交易的处分
2.6 系统维护不及时的处分
2.7 拖延或无故拒绝清算的处分
2.8 信息交换中心没有提供相关技术、业务支持的处分
2.9 泄密处分
2.10 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善后的处分
2.11 信息转接错误的赔偿
2.12 信息交换中心延误清算时间的赔偿
3 处罚执行
4 处分的一般程序
4.1 调查
4.2 作出处分决定
4.3 处分通知
5 违约金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录:名词及术语定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范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银行卡联网联合的业务规范体系,规范银行卡跨行业务操作,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实现银行卡全国通用,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
1.2 原则
本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度,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共同利益原则,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各方共同参与协商制定。
1.3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网银行卡卡种及有关跨行业务。
各地区建立的区域性联合机构和区域中心也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2 银行卡联网联合
2.1 联合组织
银行卡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为银行卡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的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全国银行卡联合经营组织。
银行卡金融机构申请加入联合组织成为正式成员后,具有申请参与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成为联网成员的资格。
2.2 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
银行卡联网联合是指银行卡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特约商户以及技术服务手段等,以相应方式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以及银行卡跨行通用。
2.3 联网成员
联网成员是指已成为联合组织成员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和经联合组织特别认可的其他机构,经一定的入网程序批准正式上网运行,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各方成员,包括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银行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入网银行)、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包括总中心和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交换中心)和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等。
入网银行在进行跨行交易时既可作为发卡行,也可作为收单行。
2.4 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 联网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A.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B.遵守本规范中的各项规定;
C.遵守关于业务联合费用及分润的有关规定;
D.相互协助、共同完成跨行业务清算和差错处理;
E.负责完成对本系统内从业人员跨行业务的培训;
F.对联网成员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G.有权对跨行业务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H.在本规范执行和修订过程中有权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2.4.2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发行银行卡;
B.保证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及时地处理跨行交易信息;
C.维护本行持卡人的合法利益;
D.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
E.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
F.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持卡人信息。
2.4.3 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
B.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
C.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
D.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
2.4.4 信息交换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B.保证跨行信息交换系统正常运转;
C.监控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运行状况并发布其运行报告;
D.有权开发与联网联合业务相关的增值服务;
E.按时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数据;
F.向联网成员通报新增入网卡种信息;
G.协助入网银行进行入网测试;
H.受理联网成员的查询和协调解决跨行业务差错;
I.向联网成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全国银行卡网络由跨行网络和行内网络组成。跨行网络由总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银行卡业务处理中心(简称行内中心)和各区域中心,以及各区域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组成。行内网络为各入网银行行内中心连接其分支机构组成。
网络结构图如下:
(图略)
为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必须合理规划网络结构。对上述网络结构的规划和调整,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后确定。
3.2 网络功能
总中心负责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的信息交换,未建区域中心也未实行无中心联合地区的同城跨行交易,也视为异地跨行交易通过总中心进行信息交换。
区域中心负责本区域内跨行交易信息交换和经区域中心的异地跨行交易信息交换。
行内中心负责处理本行卡业务和非本行卡交易信息的交换,其信息处理流程和相关规则由各入网银行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确定。
3.3 网络接入方式
网络接入方式是指现阶段各入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实现跨行信息交换的路径和方式。
3.3.1 总中心方式
入网银行通过行内中心连接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称为总中心方式。
3.3.2 区域中心方式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或行内中心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称为区域中心方式。
在区域中心方式中,根据POS终端是否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连接又分为POS间联和POS直联。POS终端通过收单行系统再连接到区域中心系统的为POS间联,POS终端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相连的为POS直联。
3.3.3 无中心联合方式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共建当地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而是通过多路由POS(包括前置机方式)共享,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为银行卡跨行交易无中心联合方式。这种方式是先期为解决部分城市内银行卡跨行通用的过渡办法,待全国联网联合网络架构确定后再作调整。
3.3.4 代理制接入方式
发卡银行通过与其他入网银行总行签定代理协议,确立代理行与被代理行业务关系,并通过代理行的银行卡网络,将被代理行银行卡作为代理行的新入网卡种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完成跨行交易。
3.4 信息流程
在不同的网络接入方式下,跨行业务的信息流程可有不同的路由选择,具体内容见第三章跨行信息流程的有关规定。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为规范和发展国内银行卡受理市场,方便商户受理和培训,在开展联网联合业务的同时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联网标识。
4.2 联网标识
联网标识由“银联”中文字体和象征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由联合组织负责制定,经商标局注册,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归属银行卡联合组织,并由其制定联网标识的制作、使用等管理办法。
4.3 标识使用权
联网成员在联合组织批准正式开通跨行业务之日起自动取得标识的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A.联网标识用于各联网成员所有入网的银行卡、终端机具和受理场所,以及各联网成员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广告宣传等。
B.各联网成员应按要求使用联网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C.联网成员在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时,必须宣传、培训统一的联网标识,并要求商户受理所有带有统一联网标识的银行卡。
D.联网成员在联网联合业务范围之外使用标识的,必须取得联合组织书面同意。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围
本节主要规定了入网银行通过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程序。
入网银行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程序,暂由各区域中心参照本规范确定,不得与本规范冲突。
在无中心联合地区,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和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入网银行申请加入联合的条件和程序,暂由当地银行卡联合机构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基本原则,参照本规范确定,不得与本规范冲突。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2.1 入网资格
申请入网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加入联合组织,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申请入网必须取得联合组织的特别认可。
5.2.2 系统要求
入网银行必须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并符合全国银行卡网络技术规范和标准。
5.2.3 业务要求
入网银行可以是发卡行或收单行,也可以既是发卡行又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入网时须遵照执行《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及《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卡片和使用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作为收单行入网时,其终端机具须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终端(POS)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受理IC卡的终端,还必须同时遵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终端标准。
5.3 入网程序
5.3.1 申请
5.3.1.1 书面申请
银行卡金融机构在取得联合组织成员资格后,可以书面方式向联合组织指定的联网测试机构,即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提出入网申请。
5.3.1.2 提交材料
递交申请书时须一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作为发卡行要求入网卡片的种类、功能、使用范围及其信息资料、卡样等;
B.作为收单行从事收单业务的范围、种类及相应机具设备的功能说明等;
C.联合组织要求附加的其他资料。
5.3.2 联网测试
5.3.2.1 测试机构
对符合入网条件的申请机构的联网测试工作,由总中心组织完成。
5.3.2.2 测试小组
由总中心人员和申请机构人员组成。
5.3.2.3 测试内容
测试小组根据入网条件和开展跨行业务的要求制定测试计划,对申请机构的卡片标准、网络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对机具和服务功能、交易种类等进行联网测试。
5.3.2.4 测试步骤
通过完成功能测试和并发、压力等性能测试,测试小组写出测试结果报告。对测试合格的,进入验收阶段;测试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修改;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通过测试的,联合组织暂不批准其入网。
5.3.3 验收
5.3.3.1 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联合组织或其指定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及业务人员至少三人组成(曾参与联网测试的人员不得参加)。
5.3.3.2 验收过程
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并按验收方案完成验收工作,写出验收报告。
5.3.4 运行
验收合格的申请机构,由总中心上报联合组织批准后,与总中心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正式上网运行。联合组织向社会公布该机构正式成为联网成员,开通银行卡跨行业务。
5.4 退出联网
5.4.1 退出情形
退出联网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5.4.2 主动退出
以下情况可由联网成员主动退出:
A.由于停办、出售银行卡业务的;
B.由于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银行卡业务的。
● 退出成员至少在中断联网之前一个月向联合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接到联合组织书面回复后开始办理退出手续。
● 退出成员须结清因银行卡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成员产生的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 从中断网络连接之日起,退出成员不得继续使用联网标识,并且有义务消除因退出行为对联网标识产生的不良影响。
● 退出成员对联网联合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在5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 联合组织将该联网成员退出联网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5.4.3 强制退出
以下情况可由联合组织强制退出:
A.不按规定履行联网成员义务或滥用权利,严重影响跨行交易顺利进行的;
B.造成其他联网成员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联网联合声誉,经指正,在合理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 联合组织在认定某联网成员有上述严重违规情形的,有权在中断网络连接之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联网成员办理退出手续,处理相关事宜。
● 联合组织将该联网成员强制退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 被要求强制退出的联网成员必须结清因银行卡联网交易与各联网成员产生的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 从中断网络连接之日起,退出成员不得继续使用联网标识,并且有义务消除因退出行为对联网标识产生的不良影响。
● 退出机构对联网联合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在5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市场规则
1 商户发展
1.1 签约
A.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入网银行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新商户。由商户选择一家入网银行为签约收单行;
B.在本规范执行之前已与商户签约,且签约内容未包含本规范中相关条款的,收单行需与商户重新签约或签定补充协议;
C.特约商户必须能够受理所有入网银行卡,所布放的POS能受理本规范要求的所有跨行交易种类;
D.收单行受理其他入网银行的银行卡,应执行相同的手续费率;
E.收单行与商户议定的手续费率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1.2 统一标识
各联网成员所发展商户的机具、设备须按联网联合有关规定张贴统一的联网标识;商户收银台须摆放或张贴统一的联网标识。
2 商户培训
2.1 收单行要求
收单行有义务做好商户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改变等,进一步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2.2 培训要求
A.收银员必须能辩识联网联合标识;
B.收银员必须了解、掌握入网银行卡片的受理要求;
C.收银员必须掌握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D.收银员必须掌握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E.财务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结算知识和差错处理的方法。
2.3 培训内容
A.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B.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C.银行卡的基本知识和入网银行卡片的识别;
D.查验卡片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E.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F.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流程;
G.财务人员与收单行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
H.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3 商户维护
机具所有单位负责所布终端机具的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换。机具或收银台必须明示维护电话和联系人资料。
收单行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对商户的维护工作:
A.负责对商户的结算、对账;
B.提供跨行交易所需凭证;
C.认真处理商户的查询和投诉。
4 凭证要求
4.1 凭证通用
现阶段各联网成员终端机具打印的凭证在联网联合跨行交易中通用。
4.2 凭证内容
终端机具打印的凭证至少包含如下基本要素:
ATM交易凭证: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交易日期、交易时
间、收单行号、ATM编号
POS交易凭证: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
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
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5 商户统一编码
5.1 内容
商户统一编码包含如下内容:收单行号、地区号、商户编号等。
5.2 过渡期要求
各入网银行现有商户编码可暂时使用,联合组织制定的新标准颁布后一年内,各联网成员完成向新标准的过渡。
6 收单行的更换
6.1 提出
A.联合组织在收到客户或其他入网银行对某商户受理环境的投诉较多,影响银行卡的正常受理时,联合组织向收单行发出书面通知。
B.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更换收单银行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收单行。
6.2 协商期
A.自收单行接到联合组织提出更换收单行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为协商期。协商期内收单行与投诉的入网银行进行相应的协商工作。其间商户和收单行均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交易。协商成功的,收单行向联合组织提交和解书。到期协商不成功的,原收单行退出该商户收单业务。
B.自收单行接到商户提出更换收单行书面要求之日起30天为协商期。协商期内收单行应到商户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协商工作。其间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交易。到期协商不成功的,商户与原收单行协议关系自动解除。
6.3 新的收单行
与商户重新签约成为新收单行的入网银行由商户选择,必须遵照执行本章1.1项的各项规定,且与商户议定的手续费率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当地银行卡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负责监督。
6.4 纠纷处理
A.商户更换收单行前所发生交易的纠纷,由原收单行负责与商户进行差错处理工作,新收单行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B.商户在更换收单行后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完成之前,原收单行仍保留对债权、债务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7 商户的退出
7.1 主动退出
7.1.1 提出时间
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与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向收单行提出,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停止受理银行卡交易。
7.1.2 其他要求
A.商户与收单行协议解除后180天内必须受理原收单行的查询和差错处理。
B.商户退出前所发生交易的纠纷,由原收单行负责与商户进行差错处理工作。
C.商户退出后,债权、债务工作处理完成之前,原收单行仍保留追索权利。
7.2 强制退出
7.2.1 条件
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强行解除协议,并发出书面通知:
A.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B.有欺诈行为的;
C.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D.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
7.2.2 程序
A.收单行对商户提出强制退出书面要求,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B.收单行将有关材料报送联合组织或其指定机构。
C.联合组织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7.2.3 处罚
A.强制退出的商户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同时通报各联网成员。
B.列入不良商户名单的商户,各入网银行两年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提供银行卡业务。在此期间如有入网银行私自与其签约的,联合组织将对签约行进行处罚并限期更正。
7.3 其他原因退出
商户由于停业、破产等原因引起的退出,收单行负责处理与商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跨行交易纠纷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提交联合组织的争议处理机构裁判。
8 费用
有关银行卡跨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和分润比例、差错处理及争议处理的相关费用、奖励及处分的具体数额等,均由联合组织另行确定。在此之前,遵照现行的费用标准执行。
9 其他要求
9.1 个人密码(PIN)的长度
银行卡不论在ATM或POS上交易时,个人密码(PIN)的长度统一为6位阿拉伯数字。
9.2 预授权有效期
发卡行对预授权交易的自动解冻期限为30天。
9.3 入网银行及卡片的定义
各联网成员应及时完成本系统对新入网银行或新入网卡片的定义工作。在各联网成员按新标准完成系统改造后,定义工作由信息交换中心完成,所有入网终端机具和收单系统对全部入网卡片开放。

第三章 业务流程
1 跨行信息流程
1.1 信息流原则
1.1.1 有区域中心地区
A.发卡行有分支机构的,区域中心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系统内的当地分支机构,是异地卡时,由当地分支机构将信息转发至本系统行内中心,行内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B.发卡行无分支机构或有分支机构但有特殊要求的,区域中心将信息转发给总中心,总中心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行内中心(行内中心未联网或已联网但有特殊要求时,则转发给相应的区域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1.1.2 无中心业务联合地区
A.发卡行有分支机构的,共享POS或收单行前置机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系统内的当地分支机构,是异地卡时,由当地分支机构将信息转发至本系统行内中心,行内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B.发卡行无分支机构的,共享POS或收单行前置机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的签约代理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理。
1.1.3 在未实现本地跨行联合地区
收单行将信息转发至本系统行内中心,由行内中心转发给总中心,总中心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行内中心(行内中心未联网或已联网但有特殊要求时,则转发给相应的区域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1.2 信息流处理
1.2.1 总中心
A.接收与总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转发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按照入网银行确定的信息流路径,转发给相应的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
B.将与总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C.向与总中心联网的各行内中心和区域中心提供清算信息和流水记录供其核对;
D.对本中心转接的交易进行差错处理。
1.2.2 区域中心
接收总中心、与本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或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A.对本区域入网卡交易信息转发给相应的发卡行;
B.对非本区域入网卡交易信息按照本地发卡机构的要求转发给总中心或本地发卡机构;
C.接收总中心转发的本区域入网卡信息,并转发给相应的本地发卡机构;
D.将总中心或本地发卡机构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E.向本地联网成员提供清算信息和流水记录供其核对;
F.对本中心转接的交易进行差错处理。
1.2.3 入网银行行内中心
与总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
A.接收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提交的非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总中心;
B.接收总中心转发的本行卡交易信息转发给系统内相应的发卡分支机构;
C.将总中心、系统内分支发卡机构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D.与总中心进行相关交易的账务和差错信息的处理。
与区域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
A.接收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提交的非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区域中心;
B.接收区域中心转发的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系统内相应的发卡分支机构;
C.将区域中心、系统内分支发卡机构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D.与区域中心进行相关交易的账务和差错信息的处理。
1.2.4 行内中心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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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19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部制订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以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现状

1.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行业最早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了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自八十年代中期,通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借鉴国外先进的建设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开始推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三项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上推广。为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交通部先后颁布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有力措施,对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招投标管理,强化政府监督职能,逐步构筑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2.目前,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部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多数省市对地方项目和路网改造项目也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1999年开始,公路建设行业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建设市场的管理,通过强化政府监管,使建设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

3.在充分肯定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公路建设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不严,一些施工力量弱、资信情况差的单位混入了建设市场;有些项目违背基建程序,擅自开工,形成“三边”工程;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遵守“三个合理”(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工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仍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倾向,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行贿受贿;部分单位质量和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严格,非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出现了质量和安全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对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以治理和整顿。

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国务院对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统一部署,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完善法规,加强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今年,公路建设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所有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实现依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杜绝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十五”期末,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5.围绕上述目标,今年规范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的重点是,以贯彻国家《公路法》、《招标投标法》为龙头,以落实《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公路建设法规为基点,以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为载体,以加强政府监管为主线,重点治理公路建设项目不按基建程序组织建设;规避招标和假招标行为;招标中的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设计变更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等主要问题。

三、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要求和措施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6.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整顿全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站在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认识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力气,迅速开展工作。

(二) 完善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7.要继续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清理和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交通部即将出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修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地要按照要求,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公路建设管理的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8.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对审批者实行权责挂钩。严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评标、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查审批工作。对在审批环节中严重失职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9.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重检查、轻处罚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贯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市场、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问题,未作处理或查处不力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0.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不断扩大监督工作覆盖面,特别要加强对省道以下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要深入工程现场,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资料的可靠度和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检和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查,把好质量监督关。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源头管理

11.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资信登记。今年要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要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今年首先对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整顿。

12.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均一视同仁。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资信登记是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建设任务,要拆除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壁垒,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3.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管理。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公路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要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资质、资信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对从业单位履约、信誉、能力、服务水平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通报,对有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严重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单位,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和从业单位资质资信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 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15.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对于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

16.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要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规避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法人重新招标,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7.招标工作中,禁止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或限制购买资审文件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投标。凡出现上述情况,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法人重新刊登招标公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18.要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与准确。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名,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本地和外地、交通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投标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制订歧视性条款或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

19.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要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的资格认真审核把关,明确专家的评标工作程序、责任和义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专家的培训和考评,对不合格的专家坚决辞退。

20.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公路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21.落实项目法人定标的责任。项目法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成立定标委员会,取代项目法人的定标工作。

22.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在评标、定标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法指定分包、分割工程,或违反合同,指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一经发现,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23.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制度。今年新的设计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设计单位。要培育和发展设计市场,规范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和设计成果。由于咨询、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政府决策失误、建设期大量设计变更、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5.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投资效益负总责。要建立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撤换和调整。

26.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转包,未经监理和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分包。如发现转包的,项目法人必须终止合同执行,非法分包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要责令自费返工,同时,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7.施工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指定分包工程和指定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举报。交通主管部门一经查实,应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8.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要求,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齐监理人员,配足监理设备,完善监理工作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换。对由于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9.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要采取措施制止监理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采购,向施工单位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0.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顿;对施工、监理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取消1-2年资信登记直至降低、取消资质的处罚。

(六) 加强廉政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31.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要督促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制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审批、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32.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和社会反映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不宜公开的除外)。交通部负责处理国道主干线项目建设的重大举报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举报和投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迫害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惩。

33.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公路建设行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我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利在全局,功在长远。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狠抓落实,推动公路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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