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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7:18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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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政府令
第5号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
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 报
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设计、建设及
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
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
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
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负
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城
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
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勘测、
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市
政、公用、房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
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档
案局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案卷质量标准;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签收手续完备;
  (三)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四)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
声像档案。
  第七条 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工程立项开始,应
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
程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档案预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
档案登记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未办理档案预登记
手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30日内, 应提请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
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持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向市
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城市建设
档案馆报送档案。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处发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天
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的档案, 建设单位应
当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
的建设工程档案。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
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
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
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
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
按照规定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
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对城市的道路、 地下
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到城市
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
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
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安全,并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管理
的信息化、现代化,向社会提供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馆已开
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
识,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
  第十九条 对损毁、 丢失、涂改、伪造、擅自出卖或转让城
建档案的,由市或区、县档案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
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
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
86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津政发〔198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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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
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建立健全社区参与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性,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四会”制度的涵义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
  二、规范社区“四会”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会。
  3、恳谈内容:
  (1)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
  (4)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
  (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
  (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4)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
  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5)结果反馈。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四)社区成效评议会
  社区成效评议会是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推进民主监督。
  1、参加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和街道(乡镇)的代表。由以上代表组成考核评议小组,组长由各代表推选产生。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
  3、评议内容:
  (1)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3)完成其他社区建设任务情况。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评议小组在举行社区成效评议会议15日前,通知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向考核评议小组提交全年或某项工作总结。
  (2)考核评议小组接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结合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会议召集。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社区工作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考核评议小组进行点评,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考核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结果反馈。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在评议会召开后的3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及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三、加强社区“四会”制度的执行
  社区“四会”制度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负责执行,接受当地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有关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对于执行和解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它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2)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它财物抵偿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它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期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四、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事宜互相协商达成的协议。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对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的挽救,也是为预防破产引起的消极效应而设立的制度。
  五、如何达成破产和解协议
  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法,即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并发布公告,从而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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