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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3:27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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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2]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玉溪市公安局制定的《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严重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省政府34号文件精神,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用两年的时间集中组织开展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以下简称“严防战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针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各个击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构建有效和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总体目标: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防范体系基本构建;二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地区得到重点防控;三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全市万车事故次数和万车受伤人数不高于2001年度的100.33,32.16,万车死亡人数控制在9以下(2001年为10.22)。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确保“严防战役”稳步开展。
各县区要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2001]34号文件和玉溪市人民政府[2001]4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三长”责任制,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农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警种、各驻军、武警部队的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与辖区乡镇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必须于4月25日前全部签订落实,市政府将在阶段考核中进行抽查;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梳理排查,分析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把握规律,明确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与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驾驶员考试质量关,客运路线审批关,把“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四个负责制落到实处;要围绕“严防战役”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营造强大舆论声势,不断掀起高潮,推进“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通过开展全市“小黄帽”交通安全宣传周和组织全市驾驶员参观“大型交通安全巡回图片展”等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驾驶员等交通参与者重视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要通过“严防战役”的实践,建立和完善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工作模式以及综合治理交通的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二)重点防控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区域,深入实施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确保“严防战役”向纵深推进。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近两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的梳理排查,确定各自的重点防控区域,并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措施,落实重点防控任务,加强对各区域内交通事故“黑点”和驾驶员严重违章率的监控和考核;要把预防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心放到县乡道路上,摸清每一条县乡道路的交通流量情况、近两年来事故情况和交通参与者违章情况等,掌握县乡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乡村道路条件差、群众乘车难、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等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管理措施;要尽快加强县乡交警大、中队的全面建设,合理布局警力,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强化路面监控,充分发挥交警一线主力军的作用。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要按有关规定,尽快有组织的将乡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权委
托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并明确任务、职责和权限,定期组织培训、考核与奖惩。
(三)集中整治导致交通事故上升的“三大重点”,全面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确保“严防战役”主要防线的构筑。
根据去年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和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分析研究,我市的澄川线、玉通线、大新线、峨小线、国道老213线(元江大水平至安定)等五条公路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公路”,有33处公路点、段是交通事故的“重点隐患”(见附件一),有13种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见附件二)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死亡人员增多的“重点违章”。对这“三个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组织专项整治。一要加强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69号令,把“安全查验卡”的发放等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参照69号令,把核定载客数6座以上(含6座)专门从事客运的微型车辆也纳入管理。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把对客运车辆、客运单位和客运驾驶员的各条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尽快部署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对标志标牌、标线不完善,公路设计不合理的事故“黑点”,县区政府要督促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积极进行工程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警力投入,进行重点布控设防。四要加大容易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防战役”期间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实行上限重罚,属同一行为二次违章的要按规定坚决吊扣驾驶证,必要时要采取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五要加大重点时间的路面监控力度,对人车出行率较高的节假日、赶集庙会日以及各种庆典活动期间,公安、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地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每日下午5时至9时事故多发时段的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六是对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车队,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查处整治,该合并的要合并到安全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较好的车队去管理,对非法客运车辆要坚决取缔,上限处罚。七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修理厂二级维护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预防因车辆机械故障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八是城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阻碍行人通行的行为查处,加强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九是农机部门要依据《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云政发[1988]129号规定,对拖拉机违章载人进行依法管理。拖拉机载人必须参加乘客险,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批。各级交警部门、当地派出所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十是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组成部份来抓,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交通安全常识讲课。十一是在红塔区中心城区要坚决取缔摩托车从事客运的现象,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对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实行规范化管理。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人代步车只能由专人驾驶,新车落户时驾车人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核发轻便摩托车号牌。十二是中心城区划有停车泊位的地段,机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实行收费管理。十三是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附属设施要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十四是驻军、武警部队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警备条令》抓好军车的管理。
(四)严格依法查处严重违章肇事者和认真追究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及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确保“严防战役”有力开展。
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对负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处的挂牌督办制度,严惩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分子,公安交警支队要对死亡1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惩处进行挂牌督办,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认真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单位人员责任。从今年开始,凡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必须就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涉及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责任,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汇同安全管理、监察和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多发地区、地段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由上一级组织专题调查,着重查找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领导责任以及各个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管理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办案部门要敢于从内部的机动车检验、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面执勤等各有关岗位查起,凡有是违规、违纪、失职、失管责任的,绝不护短,坚决查处。

三、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从2002年至2003年为期两年,分两个具体战役组织,第一战役自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从今年4月至6月,为内部抓落实、外部抓宣传阶段:一是以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第三届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的交通安全保卫为重点,强化督促检查,把“严防战役” 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公安、宣传、教育、交通、农业、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积极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大会战,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
第二阶段从今年7月至9月,为专项整治阶段:一是围绕“三大重点”,组织开展全市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二是针对县乡道路漏管失管突出、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无牌无证车及报废车上路的“死角”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隐患,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乡镇派出所、农机部门的力量,开展县乡道路的综合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从今年10月至12月,为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阶段:一是从上到下组织对省政府2001年34号文件和市政府2001年45号文件落实情况、创建“平安大道”、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等任务的检查、考核;二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员依法严处,同时,要追究一批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和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的第二大战役从明年1月开始,继续围绕“严防战役”的“四大主要任务”,对应2002年“三个阶段”的安排部署查缺补漏,巩固深化。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将根据今年的实战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后再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玉溪市成立“全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严防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华生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岑化虎任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李明荣、宣传部副部长普洪光、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本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市法院副院长童学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李世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普建平、市建设局副局长于绍芬、市交通局副局长赵铨、公路总段副总段长王虹、市农业局局长助理廖伟、市财保公司经理张明、警备司令部军动科长肖慧材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办公室,由支队长刘绍华任办公室主任,政委李矿生、副支队长沈德明、钱绍华任副主任。
为加强“严防战役”中各县区重点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由公安、交通、农机三个部门对各县区分工联系,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绍华、市交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毕志达负责联系澄江、易门;交警支队政委李矿生、市交通局刘福喜负责联系通海、华宁;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沈德明、农机总站总站长张忠负责联系红塔区、江川、峨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钱绍华、农机总站副总站长汤红爱负责联系新平、元江。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和“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办公室”,负责“严防战役” 的领导、协调、考核评比和信息处理工作。

五、考核与奖惩

为确保“严防战役”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将对“严防战役” 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及时的记分考核,并结合年度总结进行综合记分考核,一并实施奖惩。
考核内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各阶段20分,共60分);总体目标中对各地的分解目标(20分);基础工作(20分)。
考核原则:定性定量,客观公正,发扬民主。
考核程序:对各县区的考核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是根据“严防战役”各个阶段确定的“工作重点”,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考核记分;二是根据年末总体目标(包括各地的分解目标)和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记分;三是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确定的考核委员会将考核情况进行审定通过。
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转变观念。近两年来,我市乃至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态势,2001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148起,死亡196人,受伤1152人,直接经济损失961946元,万车死亡人数达10.22;从全省情况看,2001年全省共发生纳入统计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19,815起,造成2,984人死亡,10,18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突破1亿元,万车死亡人数高达16.28,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54起、死亡8人、受伤28人。从我市今年一季度的情况看,短短的90天之内,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67起,死亡60人,受伤137人,特别是今年1月14日澄江境内发生的“1.1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5人,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在非正常死亡人员之中,交通事故死亡名列首位。预防交通事故是摆在各级组织,特别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中之中来抓,积极投入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使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上下联动,内外协调,趁势而上。各县区要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安排部署“严防战役”的总体方案,积极出台“严防战役”涉及到的相应配套政策、法规;要随着“严防战役”的推进及时制定下达相应实施办法和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抓好各个阶段辖区内的各项基础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要抓好重点防控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从“严防战役”大局出发,保证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同心协力。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级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工作职能制定“严防”措施,把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动员力量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各项基础性的日常工作与“严防战役”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互相促进;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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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是指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是:
(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基础教育、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规模办学,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力求精简、统一、高效;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中小学的设立和布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中小学设立、撤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规范设置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内设机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凡在校生在600名以下的,不设内设机构,只设专职管理岗位,配备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在校生在600一1200名之间的,设教务处和总务处;在校生在1200名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
(二)领导职数配备: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凡在校生在600名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在校生在600—1200名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在校生在12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兼课。
第三章 编制标准
第九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牧区)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基本编制以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按照编制标准核定。附加编制按基本编制中专任教师的比例核定。附加编制在综合考虑各类特殊因素后,主要用于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实施远程教育与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以及山区、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
第十二条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牧区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归属管理的小学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按照企业管理,不核定事业编制。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州(地、市)中小学编制总额的核定方案,由州(地、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经州(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县(区)中小学编制总额的核定方案,经州(地、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州(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
第十六条 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严格按照核编标准,根据生源、班额等具体情况逐校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至5年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对各地区的中小学编制总额进行一次调整。各县(区)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因中小学在校人数发生变化等原因进行校际间调整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中小学编制实行年度报告和编制审核制度。州(地、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中小学在校学生、教职工人数以及编制的年度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监督。
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置人员,不得超编。中小学招聘教师和管理人员,需事先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对编制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招聘。
第十九条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和专兼结合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任何部门、单位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各地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转发原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及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试行)》(青教政字[1987]216号)即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青海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 │ 基本编制│ 附 加 编 制 │
│ ├──────┼────────────────┤
│ 学 校 类 别 │ 教职工与│以基本编制中的专任教师数为基数按│
│ │ 学生比 │下列比例计算 │
├──┬────────────┼──────┼────────────────┤
│ │ 城 市 │ 1:12.5│ │
│ ├────────────┼──────┤ │
│高中│ 县 镇 │ 1:13 │ │
│ ├────────────┼──────┤ │
│ │ 农村牧区 │ 1:13.5│ 西宁、海东1% │
├──┼────────────┼──────┤ │
│ │ 城 市 │ 1:13.5│ │
│ ├────────────┼──────┤ │
│ │ 县 镇 │ 1:14.7│ │
│ ├─────┬──────┼──────┤ │
│初中│ │ 西宁、海东│ 1:15.2│ │
│ │ ├──────┼──────┤ │
│ │ 农村牧区│ 环湖地区 │ 1:13. 5│ 环湖三州10% │
│ │ ├──────┼──────┤ │
│ │ │ 青南地区 │ 1:10 │ │
├──┼─────┴──────┼──────┤ │
│ │ 城 市 │ 1:19 │ │
│ ├────────────┼──────┤ │
│ │ 县 镇 │ 1:20 │ │
│ ├─────┬──────┼──────┤ │
│小学│ │ 西宁、海东│ 1:21 │ 青南三州15% │
│ │ ├──────┼──────┤ │
│ │ 农村牧区│ 环湖地区 │ 1:16.5│ │
│ │ ├──────┼──────┤ │
│ │ │ 青南地区 │ 1:13.5│ │
└──┴─────┴──────┴──────┴────────────────┘


注:1、“城市”指西宁市、格尔木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畜牧兽医、水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级别、规模等情况,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一般应当于活动举办10日前,将以下相关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餐饮用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供餐单位如有不可规避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调整。
赞助商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食品。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等;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当食品安全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保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二)食品加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安全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近期身体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3日内形成《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整改意见,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赞助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 
(二)专职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安全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监督管理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安全监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检测可疑阳性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安全证明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七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留样食品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依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立即整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监督监测结果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培训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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