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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19:37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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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外字〔1995〕2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的规定,现将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的具体办法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
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厅(局)统一办理;各地县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出国团组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栏内填写上“因公
出国个人自费购汇”。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并增设“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季(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杜绝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199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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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6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投资效益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全州重大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和顺利推进,促进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州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点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区域并对全州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原则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二条 州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新增或取消)的项目,经州重点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重点办)初审后报州重点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州级重点项目按在建、新开工、前期项目三类进行统计和跟踪问效管理。
第三条 州重点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州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州重点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州重点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编定人定岗。州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
(一)具体行使对全州重点项目的总体协调、跟踪服务、监督和检查项目申报及督促组织实施工作;
(二)牵头承担全州重点项目储备、筛选、汇编,年度目标任务的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州重点建设项目联动协调服务机制。每年的重大投资项目一经确定,由州重点办及时向项目涉及县和部门通报,让各县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服务程序。各县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配套建设条件,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四项制度”,及时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做到:一是特事特办,单列处理,结合项目实际给予特殊办理;二是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各审批环节的办理时间按现行时限的标准尽量进行压缩;三是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四是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五条 实行领导挂钩督促重大项目责任制。在州重点项目中,筛选部分特别重大、需要重点协调和督促落实的重点项目,建立州级领导定点挂钩督促重大投资项目责任制,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力度,为项目推进提供领导保证。挂钩领导应了解项目建设动态,对项目建设涉及问题中应由省、州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协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跟踪问效月报制度和重点前期项目季报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含新开工项目)跟踪问效月报制度。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文山州重大建设项目月报表制度,按照《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月统计表》(州重点办制发)在每月10号前,及时准确地向州重点办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统计表。
重点前期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季报制度。项目单位按照《文山州重点前期项目进度情况统计表》(州重点办制发)在每季度后的下月10号前,及时准确地将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建议、前期经费投入等情况报州重点办。
对突发和重大事件可随时报告。州重点办每月汇总和分析重点投资项目情况,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将州领导牵头负责的项目情况独立汇总书面送达相关领导。对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协调事项,每季度由州重点办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同时做好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交流和发布。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州重点办将会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督察室对重点项目涉及解决的问题以电话、行文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对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不力的部门,提请州委、州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州级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纳入州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年终总评。考核依据为州委、州政府正式下达的当年文山州重大投资项目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其考核等级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未完成。
州重大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州有关服务重点项目职能部门,年末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州重点办根据其年度分管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或跟踪服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和协调解决问题情况、业主的反映等进行综合考评后,将考评初步意见报送文山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实行奖惩机制。
(一)州政府根据州重点办考评结果,对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好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州政府在每年的重点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奖励资金,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州发改委(州重点办)、州财政局提出,报请文山州重点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州委、州政府表彰奖励,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项目建设不支持,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州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如属国家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发布2003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3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03年3月至5月共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5个,查处未经审批刊播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共1299份。现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涉及的药品予以汇总公告(详见《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03]第2期,总第14期)。

  本期公告中出现违法药品广告次数在10次以上的有6个品种,分别是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原名:中华灵芝宝)”、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山西同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山东大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颈痛颗粒”、江苏方强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松牌盐酸特拉唑嗪胶囊”、青海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如意珍宝丸(正坍宝)”。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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