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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1:23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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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288号



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经贸委和盐务局以及盐业企业反映,当前盐政管理职能混乱。为加强食盐产销管理,防止伪劣食盐冲击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规定,原国家轻工业局撤销,其行政职能包括盐业管理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我委经济运行局加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等规定,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监督;负责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运输准运证,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管理部门发放批发许可证;配合国家计委提出食盐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在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配合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加强对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盐业总公司要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依法经营,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这不仅是对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要求,也是今后各级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努力方向。(完)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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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展览业的宣传工作,促进我市展览业的发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5〕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是中国重要的航空枢纽,厦门国际机场是中国十大机场之一,为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机场进出人流量大,受众面广的优势,我市每年安排部分会展专项资金在厦门国际机场租赁展览宣传广告位(下称广告位),发布我市展览宣传广告。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发布年度安排公示和广告制作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广告位,并负责广告位的画面设计、制作、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会展办根据预算安排负责与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年度《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及根据预算安排拨付相关经费。机场宣传广告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广告位主要用于:1、发布我市特定的展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厦门对台进出口商品交易会);2、我市扶持的部分重点商业展览会;3、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

  第六条 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应具备的条件是: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专业性强、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大中型专业展会。主要包括我市自行举办、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专业展览会和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

  第七条 广告位档期安排。广告位档期主要根据我市每年重点展览会的举办时间进行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四至五档,每个档期时间为二至三个月。每个广告位档期安排二至四个重点展览会或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一个展览会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广告档期。

  第八条 广告位的使用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如下:

  1、广告位的使用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在展览业内无不良记录的承办各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展览会的承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广告位使用申请。报送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展览会规模、展览时间、展览会评估及相关登记、批准文件和申请广告档期时间等。

  3、市会展办负责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各展览会承办单位的广告位使用申请,并会同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及具体使用时间档期的审核安排,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安排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经贸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4、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会展办将经公示后的年度广告位使用和具体使用时间档期安排通知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及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

  5、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于广告位使用时间档期前10天将展览会广告的文字资料送交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同时抄报市会展办。展览会广告资料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中英文)、展览会会标、展览会网址和举办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九条 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文字、画面设计审定;负责监督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在申请发布的广告位档期前30天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后由市会展办组织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在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结束后30天内要向市会展办报送展览会工作总结,逾期不报者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二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应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 113 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2号,1991年2月21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47号,1992年11月11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53号,1993年7月24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1号,1994年10月12日发布),经2001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此前,依据上述规章做出的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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