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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2:05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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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卫生部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1979年10月15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卫生防疫站的性质、任务,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护劳动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防疫站是1953年1月政务院一百六十七次会议批准建立起来的卫生事业单位,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卫生防疫监测工作:
一、流行病学:
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急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病、死亡、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病媒昆虫动物、生物制品和药品使用情况以及人口、环境、气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探讨预测方法;制订防治措施,组织、指导防治工作并评价其效果。
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对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制度等执行情况。当发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乙类传染病流行时,及时组织、指导、执行疫区的调查、处理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项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对病媒昆虫、动物制订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劳动卫生:
对所辖区内厂矿企业劳动环境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参加接触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厂矿企业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资料,掌握职工健康状况。
提出预防职业病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督导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对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依据上述原则开展五小工业和农业劳动卫生的监测工作。
三、环境卫生:
对所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尤其是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对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对工业废弃物(废气、废水、废渣)及生活废弃物(粪便、垃圾、污水)污染,所辖区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并调查研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参加全球监测系统工作。
对粪便、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和给水卫生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卫生要求和技术指导。
四、食品卫生:
对工业“三废”、农药、放射性物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霉菌毒素等对污染粮食、蔬菜、水果、乳、肉、蛋和其它食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对食品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企业和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等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食品卫生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上述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处理。
对食品包装、容器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食物中毒的资料,开展食物中毒的防治。
做好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和出证工作。
对人民群众的营养状况进行监测,提出改进膳食的建议。
五、学校卫生:
对学校学生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健康因素,提出保护和改进意见。
协助教育部门培训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指导学校改善教学卫生,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保护学生的视力,指导疾病的预防工作。
指导开展青春发育期卫生和体育卫生工作。
六、放射卫生:
调查环境放射性污染(水、空气、土壤、食物和有关生物、日用品、建筑材料、居住环境等)。
对核试验进行卫生监测,并参加效应工作。
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进行管理。
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工进行体检和防护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卫生法令、条例、标准,对所辖地区的厂矿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矿企业、城乡规划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六条 对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总结、鉴定群众所创造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经验。
第七条 根据防病灭病实际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参加卫生标准的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 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除害防病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除害灭病、讲究卫生的自觉性。
第九条 负责在职卫生防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和卫生专业学员的生产实习任务。
第十条 参加生物战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产业系统建立如下卫生防疫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卫生防疫站;
县(市、旗)、市辖区卫生防疫站;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
医院预防保健科,公社(街道)卫生院卫生防疫组。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站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并受上一级卫生防疫站的领导。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在业务上并受所在地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医院、公社(街道)卫生院的卫生防疫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站的内部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设流行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现有的)监测研究和放射卫生防护、卫生防疫宣教等科(所)、中心实验室、进修班、情报资料室、总务科和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研究和消毒杀虫等业务科(所)。各所可下设若干业务专业。
县(市、旗)、市辖区卫生防疫站设流行病、卫生监测和检验、卫生防疫宣教、行政管理等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监测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等科(室)。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及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分工设置若干科(室)。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的职责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所辖区卫生防疫重点项目的监测、监督和科研工作,培训高级技术人员,对下级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导。
地区(自治州、盟)和设区站的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所辖区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技术人员,对辖区下级站进行技术指导。
县(旗)、不设区站的市站、市辖区站负责本地区各项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医院、卫生院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和各项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和有关科研、培训工作。
医院的预防保健科、卫生院的卫生防疫组,负责管辖区(地段)和本院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热爱卫生防疫事业,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防疫站要配备坚强的政治、业务、后勤领导干部。站设站长,所设所长,业务科(室)设主任,办公室、人事科、总务科、情报资料室设科长(主任)。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
站长、所长、业务科(室)主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把主要时间用在业务技术领导上,亲自参加专业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人员分高、中、初三级。高级人员包括主任医(检验、技)师、主管医(检验、技)师、医(检验、技)师;中级人员包括医(检验、技)士;初级人员包括卫生员、防疫员、检验员、消毒员、药剂员。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有关工程技术、理化、生物、兽医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卫生防疫人员的业务培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对高级卫生防疫人员要加强基础理论学习,掌握本专业的全面业务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学习和掌握一两门外文,以及现代预防医学理论和先进技术,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对中级卫生防疫人员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技术操作的训练,学习一门外语,逐步达到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
对初级卫生防疫人员进行培训,使之了解本科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逐步达到中级技术人员的水平。
对于政治思想好,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卫生防疫人员要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 行政后勤人员要树立为业务工作和全站工作人员服务的思想,做好工作,为顺利开展业务工作创造条件。卫生防疫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要加强协作,互相尊重,搞好团结。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卫生防疫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好典型,及时请示汇报,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卫生防疫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十一条 卫生防疫工作要强调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程序,并运用现代预防医学的理论知识和先进技术、设备,不断提高监测水平。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时,应着重说服教育,帮助指导,以达到改进工作,符合卫生要求(标准)的目的。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得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令、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防疫站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订科、所的职责范围、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卫生防疫站在进行工作中,应与工交、农林、财贸、文教、政法、劳动、环保和群众团体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卫生防疫工作。
要与科研机构和医学院校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进行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培养。
卫生防疫站要同毗邻地区和当地驻军卫生部门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联防。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卫生防疫站要坚决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知识分子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严格要求,工作上大胆使用,业务上不断培养,生活上热情关怀。对有成就的或有突出才能的卫生防疫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重点保证,并配备必要的助手。卫生防疫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不要抽调做其它非业务性工作。要保证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对卫生防疫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晋升。对有发明创造、工作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接触有害、有毒物质、传染病人、病源、病媒昆虫动物及其污染环境的各级卫生防疫站人员应按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按期发给保健津贴。
第二十八条 卫生防疫站要有足够的工作用房、实验室、动物饲养室、仓库、图书资料室、职工宿舍、食堂和培训班学员教室、宿舍等房屋,以及现代化的科学实验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给予解决。对卫生防疫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要定期给予发放。卫生防疫站的基本建设,要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安排解决。
卫生防疫站的房舍和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卫生防疫站的业务经费要妥善安排,专款专用,以保证卫生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有医学院校卫生专业生产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应在经费、设备、房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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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2,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 工程服务(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6.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7.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5、6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D. 房地产服务

a. 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b.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1。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a. 广告服务(CPC87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1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c. 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
86505,86506,86509)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2.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1。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1. 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1: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具体承诺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1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电影院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1.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2.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1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3.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4.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2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部门或
分部门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
具体承诺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3.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4.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1
2.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2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1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2
5.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D. 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1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A.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 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 非寿险
c. 再保险
d. 保险附属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 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3. 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4. 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2.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
(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2. 简化香港专业人员1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部门或
分部门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其他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2. 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3. 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部门或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A. 海运服务
H. 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
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1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部门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1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部门与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CPC74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1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物流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表2
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

1 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1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1 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1 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1 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2 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1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2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1 有关法规将另行颁布。
1 在本部门中,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1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直通车”业务是指内地与香港间的直达道路运输。在本部门中,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本表。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2]6号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煤炭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小煤矿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乡镇煤矿和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其它各类煤矿。

第三条 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小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小煤矿必须有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正规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后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水平及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倾角大于45度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梯道或梯子间。

第六条 矿井必须采用能够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第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两回路供电;井下电器必须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使用矿用产品必须有 “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具有煤矿安全标志。

第九条 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安装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严禁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

第十条 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第十一条 使用绞车提升的斜井和所有上、下山平车场入口处和变坡点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变坡点下方必须安装档车栏,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室。

第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风井出煤;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五条 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的所有煤层必须按规定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期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突出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综合措施。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审查制度,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校验、定期更换药剂,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合理的排水系统。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讯系统。矿内、外,井上、下和主要作业地点通讯必须畅通。

第二十二条 小煤矿必须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爆破器材。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二十三条 小煤矿必须按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并定期向原审批办矿的煤炭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第二十五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技术负责人,聘任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矿长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矿长。

第二十七条 小煤矿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二十八条 小煤矿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禁安排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 小煤矿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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