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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5:22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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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按照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省和设区的市地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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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马铃薯是我国第五大粮食作物,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作物。加快马铃薯生产机械化,对促进马铃薯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高马铃薯机械化生产科技含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技术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技术内容,逐步规范马铃薯种植,探索全程机械化的合理生产模式,完善适宜本地区的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和操作规范。积极扶持马铃薯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推进马铃薯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为实现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农办机〔2012〕29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7/t20120710_2783237.htm



附件:

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

一、播前准备
(一)品种选择
我国马铃薯种植大致分为四个区域:北方一季作区、中原二季作区、南方冬作区、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北方一季作区为一年一熟制,是马铃薯的主要产区,面积和产量均占全国的50%以上;气候凉爽、日照充足、昼夜温差较大,适宜马铃薯生产;但降雨量不均,主要以雨养为主,有灌溉条件的可发展规模种植;宜选择抗干旱、熟期适宜的中晚熟马铃薯品种,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搭配早熟品种。中原二季作区无霜期较长,栽培马铃薯分春秋二季,面积约占全国的5%,宜选择早熟品种。南方冬作区面积占全国的8%,属海洋性气候,夏长冬暖,四季不分明,日照短,宜选短日型或对光照不敏感的品种。西南一二季混作区面积占全国的37%,马铃薯生育期较长,因立体气候明显,种植品种多种多样。
(二)种薯处理
播种前,应针对当地各种病虫害实际发生的程度,选择相应防治药剂进行拌种处理。在切割薯块时,切刀需用药液处理。为适应机械化作业,防止种薯块间粘结,需用草木灰或生石灰等拌种。
(三)播前整地
北方一季作区和中原二季作区提倡前茬秋收后、土壤冻结前做好播前准备,包括深松、灭茬、旋耕、耙地、施基肥等作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多功能联合作业机具进行作业。大力提倡和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深松作业的深度以打破犁底层为原则,一般为30~40cm;深松作业时间应根据当地降雨时空分布特点选择,以便更多地纳蓄自然降水;建议每隔2~4年进行一次。秸秆还田时,秸秆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cm。当地表紧实或明草较旺时,可利用圆盘耙、旋耕机等机具实施浅耙或浅旋,表土处理不超过8cm。
南方冬作区因稻田地势低洼,土壤粘度大,应采取机械下管和机械筑埂等排灌措施。
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在播前可进行机械旋耕作业,丘陵山地可采用小型微耕机具作业,平坝地区和缓坡耕地可采用中小型机具作业。对于粘重土壤,可根据需要实施深松作业,提高土壤的通透性。
二、播种
适时播种是保证出苗整齐度的重要措施。当地下10cm处地温稳定在8~12℃时,即可进行播种。合理的种植密度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地应按照当地的马铃薯品种特性,选定合适的播量,保证亩株数符合农艺要求。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精量播种技术,一次完成开沟、施肥、播种、覆土(镇压)等多项作业,在不同区域可选装覆膜、铺滴灌管和施药装置。作业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种肥应施在种子下方或侧下方,与种子相隔5㎝以上,肥条均匀连续。苗带直线性好,便于田间管理。
目前,北方一季作区、中原二季作区垄作种植行距大多采用40、50、70、75、80或90cm等行距,建议逐步向60、70、80和90cm行距种植方式发展。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应通过农田的修整、地块合并等措施,为机械化作业提供基础条件。南方冬作区应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高效栽培模式,促进机械化发展。
三、田间管理
(一)中耕施肥
在马铃薯出苗期中耕培土和花期施肥培土,应根据不同地区采用高地隙中耕施肥培土机具或轻小型田间管理机械,田间粘重土壤可采用动力式中耕培土机进行中耕追肥机械化作业。在砂性土壤垄作进行中耕培土施肥,可一次完成开沟、施肥、培土、拢形等工序。追肥机各排肥口施肥量应调整一致,依据种子施肥指导意见,结合各地目标产量确定合理用肥量。追肥机具应具有良好的行间通过性能,追肥作业应无明显伤根,伤苗率<3%,追肥深度6~10㎝,追肥部位在植株行侧10~20㎝,肥带宽度>3㎝,无明显断条,施肥后覆盖严密。
(二)病虫草害防控
根据当地马铃薯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按植保要求选用药剂及用量,按照机械化高效植保技术操作规程进行防治作业。苗前喷施除草剂应在土壤湿度较大时进行,均匀喷洒,在地表形成一层药膜;苗后喷施除草剂在马铃薯3~5叶期进行,要求在行间近地面喷施,并在喷头处加防护罩以减少药剂漂移。马铃薯生育中后期病虫害防治,应采用高地隙喷药机械进行作业,要提高喷施药剂的对靶性和利用率,严防人畜中毒、生态污染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适时中耕培土,可减少田间杂草。
(三)节水灌溉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喷灌、膜下滴灌、垄作沟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装备,按马铃薯需水、需肥规律,适时灌溉施肥,提倡应用一体化技术。
四、收获
根据地块大小和马铃薯品种,选择合适的打秧机和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的选型应适合当地土壤类型、粘重程度和作业要求。在丘陵山区宜采用小型振动式马铃薯收获机,可防堵塞并降低石块导致的机械故障率,减小机组作业转弯半径。各地应根据马铃薯成熟度适时进行收获,机械化收获马铃薯应先除去茎叶和杂草,尽可能实现秸秆还田,提高作业效率,培肥地力。作业质量要求:马铃薯挖掘收获明薯率≥98%,埋薯率≤2%,损伤率≤1.5%;马铃薯打秧机应采用横轴立刀式,茎叶杂草去除率≥80%,切碎长度≤15㎝,割茬高度≤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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