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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6:58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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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天发〔2013〕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公益林管护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管护的公益林面积为12亿亩,占天保工程区17亿亩管护面积的70%。特别是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工程区的公益林所占比重更是高达91%。工程区的公益林管护,涉及超过三分之二的森林管护面积和千家万户职工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的重大责任。针对当前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机构职能交叉、区划落界质量不高、管护责任和措施难以全面落实等问题,根据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政策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公益林管护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兑现,是天保工程二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生态保护的成效和民生的改善,关系到天保工程二期目标的实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管护好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管理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工程区的公益林管护工作
森林管护是天保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无论从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所占面积的比重上,公益林的管护都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核心。有关省区的天保工程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天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实施好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管护、特别是公益林的保护工作,确保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鉴于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关省区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对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的管理职责,调整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公益林管护取得实效,确保天保二期森林管护目标的实现。
三、严格管护责任,强化管护体系建设
各地要在充分总结天保工程一期森林管护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地块零散、交叉严重、难以落实林权所有者管护责任的情况,将工程区内的公益林管护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范畴统筹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要结合森林的林地权属、生态区位、地形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公益林管护模式。国有公益林由国有林业实施单位严格组织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要实行林权所有者自主管护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管护相结合的双重管护模式,各司其责,相互补充,全面落实各项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对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管护人员,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他们的自主管护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天保工程区公益林公共管护的管理办法、管护人员管理办法和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等,打造一支精干的管护队伍,合理规划、建设管护设施,科学配置管护设备,认真承担好工程区公益林范围变化的监测、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层层签订管护责任协议或管护合同,及时兑现管护费和补偿基金,切实把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
四、加快公益林区划落界,夯实基础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要求和“适度调整、相对集中、便于管理、总量相对稳定”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据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高质量完成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完善相关协议和手续。在此基础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理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五、加大地方财政保障力度,落实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是天保工程区天然林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地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政策要求,关系到这些地方的生态安全、林区稳定和林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在中央财政给予管护费补助的基础上,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地方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六、加强补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协调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确实保障公益林公共管护体系建设,规范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央补助地方公益林的管护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以上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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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发[1995]20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通过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二、申报重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科委、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为进一步扩大奖励面,除了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符合上报自治区重奖条件的项目或成果外,对新增税后利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或成果由市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与申报自治区重奖的同步进行,分两个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十万元以上的奖金按7%一次性发给。

  五十万元以上的奖金额按6%一次性发给。

  四、由市评审奖励的项目或成果,有关科技含量的鉴别,没有获得过地市科技进步奖的,其技术(产品)是否达到领先水平或是新产品,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人员鉴定,作出评审意见。

  五、凡属1990年1月1日以后及本法颁布之前正式投产的年度税后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可申报,本办法颁布之后则按桂发[1993]13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数额的规定申报。税率计算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的税率,按原税制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以后的税率,按新税制规定执行。

  六、凡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一般应能精确计算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准以估算的办法来确认。奖金原则上从项目、成果的受益单位提取,列入税后利润开支。个别确实无法列入税后利润开支的获奖项目或成果的奖金,获市奖励的由收纳利税的该级财政提取经费解决。

  七、凡在北海市开办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在我市申报奖励。

  八、申报重奖的项目或成果,一般由企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对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除如数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九、获奖项目或成果奖金提取和发放。凡是获自治区或市的奖励都必须将奖金如数提取汇到自治区党委或市委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奖金分配方案一式三份,由党委和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开进行表彰,发给受奖人员

  十、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各区、市各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7〕19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禅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除中央、省属驻禅有关单位之外,全市各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为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省、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区、市各有关单位前1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市领导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一)“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省府办公厅。

(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送市领导。

(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值班信息》等刊物时采用。

(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市领导,也未在《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值班信息》等刊物使用。如:已向市领导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1月份通报各区、市各有关单位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方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省领导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只有市领导有批示的,奖励4分;配送现场图像或有关音视频、图片的,奖励1分;

(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漏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谎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佛府办〔2007〕192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市领导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每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有关区、市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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