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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0:59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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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部 长 苗圩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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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4日
试论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钱贵


  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然而快速发展的除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外,还有公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和两极分化的不断加剧。200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8,2005 年为0.47,远远超过了0.4的警戒标准,并且呈现持续走高的趋势。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剧有碍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成为政府、学界和民众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从1978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就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最初的“放权让利,给企业松绑”阶段开始,先后经历了“利改税”阶段、“承包责任制”阶段,再到现在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成效显著,据国资委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国企实现利润突破9000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413亿元。2006年1~7月全国重点国企和中央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达到4967.5亿元和3516.5亿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有相当强的盈利能力和积累能力。国有企业的巨大基础财富是建国后广大人民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才建立起来的,对国企改革成果的分享理应成为我国分享改革成果的重要环节。改革成果的分享是利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的过程,“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对国企改革成果的分享同样是对国企利润的三次分配过程。在以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中,产权制度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制度,产权“为人民界定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剩余产品或价值,提供基本的权利规范,从而解决经济活动的动力源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产权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产权改革打破了传统体制下的利益一元化,造成了多元化利益并存的经济格局,“产权所产生的激励使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导致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建立起对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经营者、职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经营者和职工企业所有权,使其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是劳动者作为劳动、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产权主体地位的要求,股权激励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还在缩小公民收入差距,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产权制度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构成生产力的要素已突破了19世纪的三要素(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理论,形成了由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和信息共同发挥作用的五要素理论。”党的十六大也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国企利润的初次分配中,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忠实为企业创造利润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同时也是经营者和职工作为生产要素主体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享有产权收益的有效途径。“股权激励是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和管理层收购(Manager Buy-out)等内容。”
  一、股权激励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萌芽于 20世纪60年代初期,该理论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布莱尔认为“企业不是股东们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具有治理所有在企业创造财富活动中作了专业化投资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功能的法律框架结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有许多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对公司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如股东和债权人投入财务资源,经理人员和工人投入人力资源,供应商和消费者投入关系资源,社会公众投入社会公共资源)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目标不是为了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为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价值,利益相关者基于其对企业的专用性投资而享有企业所有权。
  (二)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问题是伴随着19世纪以后的经理革命产生而来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日常经营事务,而是委托经理代为管理。由于委托人(股东)和代理人(经理)目标利益的不一致、掌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承担利益风险的不对等,便出现了所谓的“代理问题”,“代理问题指的是企业经理人员作为委托人(所有者)的代理人对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时,有意或无意侵害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为了避免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应该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部分让渡给经理,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向一致,“委托人可以通过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激励,以及通过承担用来约束代理人越轨活动的监督费用,以限制其利益偏差。”最优的契约安排就是让代理人参与企业剩余权的分享,在享受产权收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部份风险,以激励其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三)双因素经济论
  1986年,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律师路易斯•凯尔索与其夫人合作出版的《民主与经济力量》一书中,正式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的概念,而凯尔索的双因素经济思想则早在其与人合作的著作《资本家宣言:怎样用借来的钱使8000万工人变成资本家》(1956年)、《两要素论》(1957年)和《新资本主义》(1961年)中就有所体现。按照他的理论,生产要素只有两种:资本与劳动。财富是由双因素,即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的,因而也理所当然的由这两个因素的所有者共同分配。凯尔索认为,“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鼓励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的收入和劳动的收入,能激发人民的创造性和责任感。”凯尔索不仅提出并发展了“双因素经济”理论,还将该理论付诸实践。他在这基础上提出了职工持股计划,成立了“职工持股计划发展中心”,并创办了一家投资银行,专门支持职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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