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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13:36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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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9 号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应急保障制度,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测绘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应用开发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六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保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资料。
第八条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其中,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可以约定由一方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并保证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真实齐全、整理规范。
第九条 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无偿汇交。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包括:
(一)国家等级卫星定位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的测绘点之记、成果表、网图(路线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以及航空摄影验收报告、索引图、航空摄影仪检定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以及数据说明文件;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和相关技术报告;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和相关技术报告;
(六)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
应当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包括:
(一)城镇以及区域性沉降观测成果目录;
(二)管线测量成果目录;
(三)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四)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五)专题地图(含影像图)成果目录;
(六)地理信息系统成果目录;
(七)互联网地图的兴趣点目录;
(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九)水下地形测量、扫描测量成果目录;
(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有共享价值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提供。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异地备份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履行法定手续。
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到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利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卫星定位网的成果;
(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申请利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设区的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E级以上卫星定位网的成果;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级基础测绘项目所建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申请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具备保密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委托、批准文件。
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函。
第十八条 依法审批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所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涉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著作权保护要求等事项。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利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执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利用用途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利用测绘成果过程中,利用人发现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报告测绘成果提供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非基础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不得向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依法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到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确需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应当委托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并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收回或者销毁涉密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 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交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机构或者指定单位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存储、加工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设备的销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检查。

第四章 交换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定期公布、更新共享目录,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利用财政投资产生的地理信息,应当及时、无偿地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网站,及时处理、集成和整合有关部门交换的专题地理信息,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对国土资源、自然和生态环境、城乡和经济建设等省情地理信息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提高省情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地理信息共建共享的技术规范,统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利用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产品,应当得到测绘成果权利人的同意,并在适当位置标注测绘成果的权利人。

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位置、面积;
(二)江苏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等;
(三)冠以“江苏”、“江苏省”、“全省”等字样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测绘应急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及时响应测绘应急保障需要,迅速、有效地完成测绘成果的申请、调取和地理信息数据的传输。
第三十八条 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整理、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成果;
(二)没有适宜测绘成果的,立即组织开展实地监测,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三)及时征集事发地应急保障需要的测绘成果;
(四)根据应急保障需要,迅速组织开发专项应急地理信息服务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
被征用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测绘设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应急保障专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培训,提高测绘应急保障技术能力。
第四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测绘应急技术装备投入,及时更新测绘应急生产装备和设施,提升测绘应急保障装备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成果资料的;
(二)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签订协议的;
(四)未执行有偿使用规定,擅自减免、提高基础测绘成果收费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利用用途和范围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非基础测绘成果权利人同意,擅自利用非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权利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利用工作中有失密、泄密行为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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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东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同时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 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有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 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 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拟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 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 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作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定期通报。对常规性工作和特殊贡献,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写出关于督查考核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会议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1、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2、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会议纪要或专项督查通知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5分,专项督查20分,特殊贡献1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政府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外来投资者评议5分(此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提报)。
(三) 奖分和扣分
1、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4分、2分、1分、0.5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2、扣分项目
第一,工作发生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由市领导及有关单位认定。
第二,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第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第四,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第五,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扣1分,集体访每起扣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第六,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招商办提报。
第七,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第八,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第九,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1、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一、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第二,项目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部分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2、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资金的类别计分。
3、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4、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102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1、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2、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3、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办)、环保局、开发区、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4、信息产业局、粮食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市通信公司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5、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6、国土资源管理局、物价局、供销社、港务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7、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务局、邮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8、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事侨务办公室、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石油公司、烟草公司1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9、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经研中心、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10、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委、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老龄办、贸促会东营市支会、气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处、人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移动通讯、联通分公司4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30分,专项督查20分。各项指标中,GDP、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12项各占5分。
GDP、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01分,且每项最高加分值不超过1分。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1、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2、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10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额=特殊贡献奖金总额总得分×(部门和单位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3、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4、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第一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1、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2、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3、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免予考核。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5个)
1、发展计划委;2、物价局;3、经贸委;4、外经贸局;5、体改办;6、建委;7、科技局;8、油区办(油地办);9、开发区;10、交通局;11、港务局;12、财政局;13、审计局;14、公路局;15、环保局;16、粮食局;17、质监局; 18、水利局;19、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畜牧局;21、海洋与渔业局;22、林业局;23、农业局;24、供销社;25、招商办;26、国税局;27、地税局;28、工商局;29、通信公司;30、海关;31、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黄河河口管理局; 34、盐务局;35、人行; 36、海事处;37、邮政局;38、石油公司;39、烟草公司;40、人民保险公司;41、人寿保险公司;42、信息产业局;43、规划局;44、房产局;4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非经济部门(24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司法局;5、民政局;6、人事局;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市政局;9、文体局;10、广播电视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国土资源管理局;14、外事侨务办公室;15、旅游局;16、国家安全局;17、统计局;18、经研中心;19、仲裁委;20、老龄办;21、安全生产监督局;22、药品监督管理局;23、气象局;24、残联。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2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元月十一日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类别
年产值(元/亩)
倍数
说 明

耕 地
专业菜地
2400
10
连续耕种三年以上在册专业蔬菜基地、成片菜地

水 田
1200
10
主要种植水稻的土地

旱 地
1100
10
包括零星开荒种植菜地、庭院菜地

林 地
用材林、竹林等
1000
8

柴 山
500
8
指自然生长的杂树和柴、灌丛

园 地
果,桑,茶园等
1400
9
未曾收获的园地按旱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药材地(含丹皮地)
1600
8

水 域
精养鱼塘
1800
8
指专门从事养殖、形状规则、有一定的养殖设施且每亩年产200公斤鱼以上的鱼塘,包括鱼苗塘

一般鱼塘藕、菱塘水塘等
1000
8
包括非专业的一般养鱼塘种藕、菱角、蒿瓜的水塘等

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按旱地标准的60%补偿

村庄、工矿用地(宅基地等)
按旱地标准的50%补偿

未利用土地
按旱地标准的40%补偿


表二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土地类别
人均耕地(亩/人)
倍数
说 明

一、征用耕地、林地、园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亩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二、征用鱼塘、水塘、藕、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助;

三、征用荒山、山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耕地、林地、园地
0.42以下
15

0.43—0.45
14

0.46—0.49
13

0.5—0.54
12

0.55—0.59
11

0.6—0.65
10

0.66—0.74
9

0.75—0.84
8

0.85—0.99
7

1亩以上
6

鱼塘、水塘、藕塘、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交通用地等
5


表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补偿金额
说明

蔬 菜

(专业菜地)
800
按年产值的1/3补偿

水 稻
600
按年产值的1/2(一季)补偿

旱地作物
550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蓖麻、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棉 花
700

水生作物
1000
指藕、菱、蒿瓜等

丹 皮
1600

其它药材
1000

精养鱼
1800
专业精养鱼塘、鱼苗塘

一般鱼
1000

生 姜
3000

果 园
1600
指茶、桑园、葡萄、桃、李等果园

林、竹园
1000

柴 山
500
柴、灌丛


表四

果木树、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果木树名称
单位
金额
说明

未结果
已结果

葡 萄

6
30
含苗木培育费

桃、李、杏、枇杷、樱桃、枣、板栗、石榴、柿树、梨树、苹果树等

4—10
40

树木名称
单位
规格(CM)
金额
平均胸径2CM以下的按柴山补偿。

泡桐、法梧、樟树、杉、松、柏、榆等树木

胸径2—4CM
4


5—10CM
8


11—15CM
10


16CM以上
12

房前屋后10平方米以下零星茶叶补偿标准:

(超过10平方米的按面积计算青苗补偿费)

当年新苗(含杉苗):0.20元/棵

开盘:冠径20—50CM:2元/棵;50—100CM:5元/棵;

100—150CM:8元/棵;150CM以上:10元/棵


表五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沿高
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
说明

土墙草顶平房
70
一、土墙草顶平房不论沿高多少,均按标准补偿。

二、披屋、正规小屋等,根据结构分类、沿口高度补偿。沿高1.8米至2.2米的按70%补偿;沿高1.5米至1.8米的按60%补偿;沿高1.5米以下的按50%补偿。

三、平房、楼房补偿费,包括室内水泥地坪、天花、墙体内外粉刷。

四、楼房补偿费包括地梁、地圈梁补偿费用。

五、不需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同等标准补偿价的1.2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土墙瓦顶平房(含半土半砖瓦顶)
2.6M以下

2.6M以上
90

110

砖墙瓦顶平房(含平顶)
2.8M以下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4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5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60

2.8M以上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6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7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80

一般楼房(含砖混楼房)
普通楼房
260

有现浇平顶的
280

有立柱现浇顶的
300

钢混楼房(框架结构)
400


表六

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说 明

单口锅灶
元/个
120
含平台瓷砖

双口锅灶
元/个
160
含平台瓷砖

院 墙
元/平方米
20
粘土砖和片石垒做墙

院 墙
元/平方米
10
土 墙

菜园墙
元/米
4
不分结构,不到1米高不予补偿

三合土地坪
元/平方米
8
渣石土混合地坪

室外水泥地坪(包括室外砖石地坪)
元/平方米
16
混凝土地坪,包括晒场

室外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25

水 井
元/立方米
30
砖石水泥结构

水 井
元/立方米
10
土 井

粪 炕
元/立方米
8
土 坑

粪 坑
元/立方米
20
砖石水泥结构

粪 缸
元/担
6

坟 墓
元/冢
180
一冢一棺

坟 墓
元/冢
240
一冢二棺

搬家费
元/户
300

水电拆迁
元/户
300
缺一项减半补偿


表七

猪、牛、羊棚柴草间补偿标准

类别
单 位
竹壁墙
泥墙
部分

砖墙
全部

砖墙
备注

瓦顶
元/平方米
20
30
40
50
包括室内水泥地坪

草顶
元/平方米
15
20
25
30


几 点 说 明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企业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三、表五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原则上由拆迁户自拆自建,房屋拆除后,旧料由拆迁户自行回收处理;国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及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照此办理。

四、本标准公布后,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铜政〔1990〕26号)中规定的征地三费、地上附着补偿及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废止。在本标准公布前签订的补偿和安置协议继续有效。

六、本标准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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