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惠州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8:57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缴分离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惠州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缴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收入管理,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在执法中的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向当事人收缴罚款;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第五条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把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同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加处罚款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代收费银行缴纳罚款,或到代收费银行设在行政执法机关的POS机刷卡缴纳罚款。代收费银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代收费银行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的罚款每月按时划缴国库。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须经当事人主动提出;
  (二)当场向当事人送达罚款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制作笔录,笔录由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财政汇缴专户;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自收到罚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十条 凡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经依法纠正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罚款收入退回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再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退还给当事人。代收费银行不得自行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就罚款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罚款收缴分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4年8月12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帐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及填写说明(略)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1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
  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
  (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不得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保险需求的人群。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2.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于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切实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将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监管制度和要求嵌入到公司内控制度中,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治理销售误导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治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组织体系建设,在系统内部建立责权划分明晰的管理模式,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不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误导。
  (四)加大审计稽核力度,提高总公司的管控能力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稽核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频度和力度,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从上到下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督办督察力度,总公司要向下级机构定期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主动查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督促分支机构切实做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工作。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建立公开、完善的销售误导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的销售误导情况,及时查处到位。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同时,参照监管机构制定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抓紧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从总公司到各级分支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
  2.对于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肃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本级机构的负责人,还要严肃追究上级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好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
  (一)各保监局要在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加大对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跟踪和督导,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二)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信访投诉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灵活采取多种检查方法和手段,对银行保险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等开展重点治理,重点检查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户信息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问题。
  (三)各保监局要依法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监管机构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监管机构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销售误导相关信访投诉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的力度,督促公司重视销售误导治理工作。
  (五)各保监局要积极同当地银监局开展监管合作,加强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督促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严格落实保险销售的有关监管规定;要联合银监局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开展销售误导检查工作,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行业自律责任
  (一)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包括销售误导投诉率在内的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择机将各地区、各人身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拓宽和畅通保险消费者的投诉渠道,探索建立销售误导投诉纠纷处理标准,逐步建立起销售误导投诉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通报各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有关情况、加大对人身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营造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治理销售误导氛围,让防治销售误导成为各公司的自觉行动。
  五、全行业要齐心合力,营造治理销售误导的舆论环境
  (一)组织行业力量加大对人身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二)适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揭示人身保险的各种典型销售误导行为,向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消费风险提示,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三)借助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治理销售误导的问卷或电话调查,在互联网上建立与保险消费者的互动平台,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解答保险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四)适时组织主流媒体记者深入公司、代理网点、百姓中,加大对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明查暗访。通过主流媒体记者的声音,全面、客观地反映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