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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6:33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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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保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
  (一)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负有保障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对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结合维护抢修需要,组织内部安全防范力量,组建专职、兼职的群防队伍,加强防范处置演练,严密防范盗抢、破坏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气和“三电”企业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打击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各基层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健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的规定,有关群防群治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受益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政府财政适当补贴。
  (二)公安机关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内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鉴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在现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三、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组成联防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杜绝在正常经费保障之外,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列支的安全保护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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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08〕9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民政厅: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下,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为了保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在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恢复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动员群众灾后重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受灾群众组织起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重建家园的积极性。这次地震灾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破坏严重,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要加强建设。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有条件召开村(居)民会议的地方,要及时进行补选,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群众伤亡较多,或者异地转移安置、外出较多,村(居)民委员会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补选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补齐代理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条件具备后按照正常程序由村(居)民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由不同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受灾群众组成的灾民集中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安置点群众建立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待辖区调整完成后,按照法律程序选出新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积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此次地震灾害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要充分调动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和以工代赈,优化配置灾区劳动力资源。地震灾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村(居)民委员会或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要抓好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了解灾区群众实际需求,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激发受灾群众的主体意识和自立精神,坚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入各项生产自救工作。

三、努力搭建好社区服务平台

要以灾后重建为契机,编制好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各方资金建设新社区,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平台,促进各项社会服务落到实处。在受灾的农村地区,要利用现有的活动板房、帐篷等临时建筑,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站,为农民群众提供恢复生产、医疗卫生、生活救助、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就业服务、务工培训、技术指导、社会治安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好和服务范围覆盖所辖农民群众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农村社区服务站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有效衔接互动机制,提高社区服务资源的利用率。

四、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

要以社区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推行社区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支持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大力配合对口支援单位的工作,调研、论证社区建设所需的援助项目。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组织跨建制村间的服务活动,解决单个建制村社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社区建设中形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合力,使政府部门的各项业务资源在社区这一平台上得到整合,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合力,为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提供良好机制。

五、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协调工作

汶川大地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志愿者,积极参与灾区抢救护理伤员、心理抚慰调适、排查灾害隐患、帮助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稳定、后方后勤服务等工作,成为政府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有效补充和重要力量。在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管理志愿者的任务。要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需求,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供所需志愿者的数量、专长等信息。要关心、安排好志愿者的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引导志愿者理性地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有力地开展志愿服务,更好地发挥志愿者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同时,要发扬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积极建设本社区的志愿者队伍,整合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资源,激励和调动灾区人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热情,努力营造出灾区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的的良好氛围。

六、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

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社区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引导多方面专家学者参与。民政部门在编制基层政权和城乡社区建设规划中要根据灾区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好各类专家支援项目。可组织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参与社区建设规划,组织教育、卫生、科技、农业、文化等领域的专家在社区开展对口服务,参与灾区的生产恢复、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科技普及和文化生活等工作。要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优势,积极满足他们为灾区的社区建设出谋划策,为灾区群众分忧解难的愿望,为他们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早恢复基层自治组织功能,构建好城乡社区服务平台,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马荣镇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大量发生,一方面是建设方(即所谓甲方)的诚信缺失使然,大部分是因作为承包方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中工程洽谈、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资料收集、工程款结算与清收等风险一一列明阐述,指明风险防范对策,且通过案例作一说明。

[关键词]:工程管理;工程风险;风险防范;对策


  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

一、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案例说明] 山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A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

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案例说明] 甲水泥厂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年产15万吨水泥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均详细约定。其中对工期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工期延误1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安全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违约支付甲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及因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却未有约定。合同签订前,乙安装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律师对此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延误的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重,且总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须补充甲水泥厂付款迟延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乙安装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积极与甲水泥厂协商变更合同。最终因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对等,从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三、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对策: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要求挂靠单位必须按我国《建筑法》第48条之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存入被挂靠单位财务备案,以便有效监督。3、对于挂靠单位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订立采购合同,工程结束时,要求挂靠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流媒体上就材料欠款和其他重大债务公告三次。4、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地派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单位所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挂靠单位必须向被挂靠单位就质量、安全问题按工程合同价的适当比例预交履约保证金。
  [案例说明] 甲个人与某厂洽淡了一水电安装合同,但甲无此工程施工资质,便挂靠乙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乙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请其法律顾问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防范挂靠风险在合同中拟订相关条款。后其法律顾问建议甲与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为一线施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甲个人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及保险金。后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死两伤安全事故,但因在分包合同中有履约保证金及缴纳保险的合同条款制约,最终乙方施工企业在此次安全事故中,仅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结束了此次事故处理。

四、建筑工程中的诉讼时效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在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防范对策: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可通过发函,公证的形式延续一般诉讼时效。

五、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的证据缺失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所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起诉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在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管理中重要证据如下举列: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经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送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施工图纸变量、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13、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这些工程资料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工程纠纷的顺利解决将提供有力依据,也实际避免了施工企业因证据缺少或灭失而承担法律诉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说明] 扬州甲生物制药公司2007年5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其药物制造车间GMP发包给本地乙安装公司。甲乙双方参照GF1999-0201示范合同,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根据其顾问律师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在工程变更、材料购买、工期延误做好工程签证资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交接手续。使该公司后期工程款清收较为顺利,除工程质保金外,大部分工程款均清收到位。有利保障了该安装公司资金流转,实现了预期工程利润目标。

六、工程款拒付与拖欠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即业主常以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并以资金不足或遇到政策调整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给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给建筑施工企业预期利润带来折扣,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
  防范对策:1、对于质量问题:应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目前,对于工程质量等级仅约定合格即可。对于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就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地点制定一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拒收或拒绝使用,出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2、对于工期问题:建设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建设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应收集好证据。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参照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3、对于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4、对于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必须以此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造价金额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一旦发包人拒收,则可以该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依据向发包人催付工程款。
  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作为承包方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余款,具体措施有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2、对拖欠的工程款计算逾期利益,并发函告之。3、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所建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通过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用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等债务人受偿所欠工程款。4、如果发现发包人有他到期债权,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利益。对于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债权的,可依《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内容来要求第三方偿还。5、收集其他发包方的一切财产线索,随时通过法院予以保全。
  [案例说明] 2004年5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四幢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总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工期22个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审核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总工程量,住宅楼工程也如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甲公司在支付了2000万元工程款后,对余款一直拖欠拒付,乙公司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建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其住宅楼,并要求以拍得的房款优先偿还工程款。在此次法律诉讼中,乙公司全面胜诉,完全避免了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风险。

  [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层出不穷,律师在参与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与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共同探索,提高风险应对的水平和能力。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中与法官、律师同仁的交流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便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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