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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7:31:08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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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第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政府派出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机构负责。

  水利、环保、公安、旅游、林业、工商等部门和灰汤地热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八条 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章 勘查

  第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三条 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章 开采

  第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请。

  第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模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开采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不得变更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适合回灌的采矿区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灌采平衡原则实行回灌。

  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并报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回灌水应当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回灌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不得破坏地热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第二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

  第二十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回灌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五条 灰汤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使用地热资源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应当利用节水节能设施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在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二十九条 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可排放。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立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宁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是指合法的采矿权、财产权、地热资源开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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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提高行业安全应急水平,有效控制系统风险,保持市场稳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开展一次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对象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各基金管理公司。检查工作自9月1日开始,年底结束。

  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负责本次检查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独立检查专家组,参与抽查工作,对检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估。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非现场检查,并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非现场检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应的非现场检查表,进行信息系统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非现场检查表。各证券公司要对本公司所有营业部、服务部的非现场检查工作做好统一规划,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01年10月10日前提交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电子形式于10月1日前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使用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汇总、分析,并于10月10日前将汇总、分析的结果报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证券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10月10日前提交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分析、汇总结果于10月12日前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本阶段工作10月15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至少20%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依据相应的现场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的选择要依据各单位提交的非现场检查表,能够体现其整体状况。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组织独立检查专家会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2%。

  第三阶段:总结。

  各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本辖区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抽查和派出机构现场检查的情况,分别组织召开由各派出机构人员参加的安全与监管总结会和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行业安全工作会议,以推动行业技术安全和规范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非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情况的评比、分析,推荐优秀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表彰。推荐、表彰优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鉴于本次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因此,检查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任何有关检查过程与结果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配置或其他技术细节。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本次检查使用的非现场检查表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委员会国际互联网站(www.siita.org.cn)同时发布,请各受检单位自行下载使用。

  本次检查使用的现场检查表和形式化核查工具届时由中国证监会发至各使用单位。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的电子邮箱:mailto:stdwg@csrc.gov.cn。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2]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行〔2000〕4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有效办法。

  二、管理体制
  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教师工资委托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一种管理方式。实行“学校按规定编报、教育部门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代发到人”的管理体制。

  三、实施范围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等级职务工资(含10%及浮动),工资津贴,教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项目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费用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等因发放对象、时间、金额不固定,仍由学校发放。
  为了推进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保持现有激励机制,对工资构成中30%津贴部分和规范补贴由学校结合分配制度的改革,考核后在季末报送名册,由财政按季发放到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目前尚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学校暂不扣缴)、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其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扣缴。代扣后直接上缴有关部门。其它如房租、水电、工会费等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统一发放代扣项目,由学校负责收缴。

  四、发放程序
  (一)学校根据要求,按规定时间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经乡镇财政审核后报区教管委。
  (二)各区教管委对学校上报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及代扣款项进行核准。核准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审核。
  (三)人事局审核各校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后,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应发工资额。
  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并根据核定的实发工资额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
  (五)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审批后的工资名册,将实发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为各学校出具工资明细表。
  (六)养老保险金的缴拨由市财政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直接结算。市财政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直接划入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下拨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直接划至市财政教师工资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不再与各学校直接结算。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市财政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教职工人员清册按月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拨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教师工资专户的管理工作,并按编制内教师工资总额划入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局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基金管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二)每季度终了,市、区教育局(教管委)会同学校及时与代发银行、财政(包括乡镇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将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三)学校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教职工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上报教职工人数、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上。对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银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另行择定。

  六、其它
  (一)除由财政统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外,其他应发给教职工个人的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和不发给教职工个人的人员经费如职工福利费、由单位缴纳的工会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代课代职金、初中学生助学金等以及财政下拨的公用经费仍按原渠道下拨。
  (二)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15日前汇总上报,经审批后调整。按季发放的工资名册要在季末当月15日前上报,总额不大于全校教职工三个月工资津贴、规范补贴之和。每个审核环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体制、原渠道下达。学校要按月记帐,年终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编入单位决算。由于资金渠道有所变化,乡镇财政要按市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指标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审定的应发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市区乡镇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市区直属学校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由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实施。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工作过程中的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等方面管理工作,及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进行,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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