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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23:18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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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附件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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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届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居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和列为国家、省、市级住宅示范工程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专业验收。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专业验收的条件、资料要求和办事程序应当公开。

  第七条 规划、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开发企业报送的专业验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事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开发企业报送的专业验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则、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始竣工验收的日期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收齐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由开发企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已通过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单项工程符合有关专业验收的要求;

  (三)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四)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项目;

  (五)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六)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第十二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依时参加。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

  住宅小区等群体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可以分期进行。
 
  第十五条 综合验收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处罚:

  (一)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资料齐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综合验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市政府第16号令《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4]6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按照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力争在2005年正式运行。现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1.doc
2.《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2.doc
3.《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3.doc
4.《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4.doc
5.《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5.doc
6.《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6.doc
7.《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报表表样及指标说明》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7.doc
8.《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说明》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9-17-1-8.doc
注:所有附件文件的电子版文档可在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下载。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


一、实施对象和组织方式
(一)实施对象
本期实施对象是除已实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外的所有卷烟工业企业(含生产点)、省级局(公司)、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和商业分公司。
对一期已经实施的35家工业企业和36家商业企业的工商数据采集部分将在本期实施中进行同步更新。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所属的18家口岸公司不作为本次系统实施的对象。
(二)组织方式
1.工业组织方式。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业企业的系统实施。中软国际作为系统集成商,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商业组织方式。
各省级局(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中软国际作为系统集成商,负责系统实施;也可以与各省当地信息化建设队伍合作,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二、实施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实施内容
1.工业企业。
(1)法人企业的实施内容为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工业数据采集系统实施。
(2)生产点的实施内容为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
2.商业企业。
(1)省级局(公司)的实施内容包括:商业数据采集系统省级局(公司)部分的实施、省级数据传输系统调试和以省为单位的系统联调。
(2)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的实施内容包括: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实施,以及本系统与专卖准运证系统、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对接的部署。
(3)分公司的实施内容包括: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实施、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实施、本系统与专卖准运证系统、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对接的部署,以及卷烟零售价格采集系统的实施。
(二)进度安排
1.工业进度安排。
9月下旬,完成现场调研、实施方案制定和系统配置清单;
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完成商务合同签订;
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完成现场实施环境准备;
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完成系统现场实施;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完成系统单点验收;
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进行系统联调和评审考核。
2.商业进度安排。
9月下旬,完成现场调研、实施方案制定和系统配置清单;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完成商务合同签订;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完成现场实施环境准备;
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完成系统现场实施;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完成系统单点验收;
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进行系统联调和评审考核。
三、实施流程和验收标准
(一)实施流程
1.工业实施流程。
工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包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环境准备(电源气源配备、网络布线、传输带加工、传输线剔除装置准备,以及代码清理、指标清理和数据准备)、设备到货验收、设备支架加工、设备安装、工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培训、系统验收等。其中:实施方案制定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实施环境准备由企业负责;设备到货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设备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设备支架加工由中软国际提供技术支持,企业负责加工安装;工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调试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培训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
实施流程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附件1)。
2.商业实施流程。
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包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环境准备(电源配备、网络布线、传输带加工、输送线剔除装置准备,以及代码清理、指标清理和数据准备)、设备到货验收、设备支架加工、设备安装、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培训、系统验收等。其中:实施方案制定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实施环境准备由企业负责;设备到货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设备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设备支架加工由中软国际提供技术支持,企业负责加工安装;商业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调试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培训由中软国际负责;系统验收由企业和中软国际负责。
实施流程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附件2)。
(二)验收标准
《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验收标准》、《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四、系统配置和商务组织
(一)系统配置
1.工业系统配置。
工业企业的系统配置主要包括本地管理机(服务器和系统软件)、打码设备、扫码设备和安全管理工具。根据系统技术要求,本地管理机按照专机专用的原则配置小型机设备。独立法人企业配置三台管理机;通过互联网与法人企业(集团或总厂)进行通信的被重组企业或生产点配置两台管理机;通过广域内网与法人企业(集团或总厂)进行通信的被重组企业或生产点配置一台管理机。打码设备按照每条装封箱生产线部署一台(套)打贴码设备的原则进行配置。扫码设备按照每个车间和每个出库点(传送带或人工)部署至少一台(套)扫码设备的原则进行配置。打码后的成品输送必须增加件箱条码缺陷剔除环节的相应配置。按统一要求部署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工具,实现本系统的管理机与控制机(工控机和PC)的统一保护和本系统的行业安全监管。
工业企业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由中软国际按照国家局公开招标价格统一采购。工业企业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的采购产品与价格清单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3)。
2.商业系统配置。
商业企业的系统配置主要包括本地管理机(服务器和系统软件)、扫码设备和安全管理工具。本地管理机按照专机专用的原则配置一台小型机或PC服务器。扫码设备按照卷烟入库点数量和卷烟入库量进行配置。按统一要求部署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工具,实现本系统的管理机与控制机(PC)的统一保护和本系统的行业安全监管。
商业企业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由中软国际按照国家局公开招标价格统一采购。商业企业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管理工具的采购产品与价格清单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4)。
(二)商务组织
1.工业商务组织。
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由各工业企业分别与中软国际签订,并报国家局项目办备案。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业企业按国家局要求分批在北京完成合同签订(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工业企业合同样本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附件5)。
2.商业商务组织。
由省级局(公司)与中软国际签订本省商业实施的总合同,总合同中包括各商业分公司的实施子合同。实施子合同由省级局(公司)、各商业分公司(或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与中软国际共同签署。10月20日前在各省级局(公司)完成总合同及实施子合同的签署,并报国家局项目办备案。
由省级局(公司)根据总合同和子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各商业分公司(或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收取项目款,并按进度统一向中软国际付款。中软国际向省级局(公司)开具不含省级局(公司)联调费用的资金往来票,向各商业分公司(或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开具正式发票。
商业企业总合同和实施子合同样本见《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样本)(附件6)。
五、数采指标说明和数采要求
1.数采指标说明。
为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工商数据采集,保证上报数据的即时性、真实性,在现有的工商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统计数据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办〔2004〕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相关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补充和细化,形成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报表表样及指标说明》(附件7)(以下简称“指标说明”)。本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按“指标说明”执行。
2.数采范围。
本系统采集数据的范围是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点的数据由其归属的法人企业汇总上报)、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和商业分公司。数据采集的频度分为日报和月报,其中,工业企业日报采集卷烟产销存数据,商业企业日报采集卷烟购销存数据和卷烟零售价格数据;工业企业月报采集烟叶、卷烟纸、丝束的购耗存数据,商业企业月报采集烟叶的购销存数据。工业企业卷烟产销存月报数据和商业企业卷烟购销存月报数据由当月日报自动汇总生成,不再单独填报。填报报表的表样见附件7。
进出口统计数据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汇总后直报国家局。所有财务统计数据,由国家局财务司负责提供。
目前暂时具有卷烟经营业务的工业公司的卷烟购销存数据按商业企业表样填报。填报报表的表样见附件7。
3.数采流程及上报要求。
工业企业:各卷烟工业企业(含10万箱以下的企业)对当日采集数据确认无误后于次日上午10点前直报国家局。
商业企业:各商业分公司和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将当日采集数据通过省域网传到国家局远程公文传输系统所部署的省级局(公司)前置机,各省级局(公司)在该前置机上审核本省所属各商业分公司和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的当日采集数据,若发现某企业数据有误,通知该企业重报当日数据,确认全省当日采集数据无误后,于次日上午10点前将全省数据上报国家局。
月报报送范围、渠道与日报相同,上报时间为月后5日内。
逢休息日(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可不报数,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星期一)补报。逢国务院规定的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暂停报数,节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补报。
4.数采方式。
本次实施的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提供4种采集数据的方式。一是从电子报表(excel)样表自动导入数据;二是通过页面填写数据库查询语句(sql)自动导入数据;三是通过页面配置数据抽取转换装载(ETL)工具自动导入数据。以上3种方式都是在实施安装时一次性配置,启用后系统将通过内嵌的ETL工具从企业现有的数据中心或现有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MIS)中按时段要求自动抽取数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数据采集的方式。对以上3种采集方式的具体说明见《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说明》(附件8)。四是对无数据中心或无业务管理信息系统(MIS)的企业,将通过手工填报的方式按时段要求上报数据。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65号文件”及本文附件说明中规定的报告期别、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指标、报表表样按时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六、其他事项
1.代码清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卷烟件、条、包条形码为标准代码的卷烟产品代码,以及以烟叶类型和42个等级为标准代码的烟叶代码。各单位应尽快登录国家局代码系统网站(http://ec.tobacco.com.cn),核对、确认、申报上述代码。
2.数据准备:请各单位按照附件7和附件8的说明和要求,选择一种数据采集方式,尽快进行数据准备。
3.现行系统件箱条码标签规格:按照国家现行条码标准并经过专家评审,确定系统件箱条码采用一维条码(UCC/EAN128),件箱条码标签尺寸是105mm×75mm;标签贴标位置在卷烟成品件箱正面的右下角,标签底边距件箱底边45mm,标签右边距件箱侧边45mm。
4.耗材采购: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02]16号文件),向国家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耗材供应商自行采购耗材。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实施环境准备,抓紧落实资金、尽快确定方案、按时签订合同,确保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定岗定责,全力推进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工作。
国家局项目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汪欢文(工业),010-63605628、13606621801
江 涛(商业、数采),010-51508377、13910634090
潘 红(数采),010-63605625
中软国际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 伟(工业),010-51508357、13911267036
张寿恒(商业),010-51508368、13801325443
张明艳(数采),010-51508375、13801362024
李云晓(总体),010-51508353、13501196828
中软国际技术支持中心:010-51508385、010-5150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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