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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2:05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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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志、车况性能良好,车箱内应当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条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配戴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减少旅游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旅客或者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者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者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或者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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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临广场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m2)
广场面积(m2)

2000~5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5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
   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三条 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 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他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临街商业门面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第五条 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
  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第十二条 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
  第十三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
  第十四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第十八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寓式写字楼有关规划指标按住宅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216号)下发后,各关迅速行动,增强力量,加大了对保税仓库清理整顿力度。从初步反馈的情况看,一些海关和保税仓库违规操作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海关不严格执行规定。对许可证商品
凭保放行货物而企业迟迟不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造成出库货物多年无法核销;有的海关与港务部门签定的“MOU”条款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使散装大宗货物“先放后办”,造成未经海关核准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被倒卖,其出库手续无法补办,海关档案保管不完整,保函丢失,致使
追补手续、补税没有根据等。为保证此次清理整顿不流于形式,切实取得效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关在清理整顿中,要将凭保放行作为重点核查内容,查清1995年以来凭保放行的保税仓库出库货物的核销情况。
二、对发现遗留的凭保放行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如保函到期仍无法履行正常报关手续而销案的,应先收取税款保证金,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三、对属于保税仓库出具保函至今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件予以核销的,除应限期补办手续、补税外,暂停其保税仓储业务。
四、保税仓库出仓货物一律不得先提后办手续,出库属许可证商品货物不得凭保函保证金放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海关要认真审核与企业及政府部门签定的MOU内容,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各关要将上述内容作为此次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重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保税仓库清理整顿总结内容于10月底一并报总署关税司。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署报告。



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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