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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16:04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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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科技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实现了产业化,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传授、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全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

  第十一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市星火科技奖授予在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星火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数不超过80项、市技术发明奖奖项数不超过10项、市星火科技奖奖项数不超过10项;各奖项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三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50万元。

  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星火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具体奖金增长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六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区县以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由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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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7号


《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2年11月21日



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实施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报批工作。省、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
第五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并与海洋功能区划、当地城乡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将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港口管理部门。
省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工作,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批。
省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专家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省港口管理部门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对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位置、范围、长度、用途;
(四)岸线使用期限;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使用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十七条 利用港口规划区域内岸线建设的项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港口岸线批准使用期限按相关海域、土地使用及码头主体设计规范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港口岸线使用情况信息,并在相关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港口岸线建设、经营集装箱和杂货码头,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岸线资源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港口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同时占用土地和海域的,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
第二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位置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后,应当按批准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要求使用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届满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依法查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使用、管理港口岸线的行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二)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
(三)未取得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审批或者核准港口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厅闻函[2005]33号

中央纪委办公厅:

  我部自1996年开始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我部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工作推行面,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现将我部有关工作情况函报如下:

  一、部党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我部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抓好思想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意见》下发后,部党组即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党组成员一致认为,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部党组要求各司局、单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不断推进。部党组特别强调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各单位要把政务公开与推动部机关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促进工作质量和行政效率的提高紧密结合起来,与办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我部各司局、单位按照部党组要求,及时部署本部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我部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党组书记、部长周济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党组成员、副部长章新胜,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田淑兰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高教司、学生司、国际司、纪检组、监察局等司局、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和责任,相互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同时,部党组要求机关各司局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目前,部党组正在着手建立教育部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司局、单位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重大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制定《教育部推行政务公开方案》。2003年我部制订印发了《教育部推行政务公开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强调要突出重点,结合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围绕“权、钱、人”的管理和使用,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事项率先公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带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规范,建立量化考核标准,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各司局、单位对照方案要求,也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

  二、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主要内容进行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部党组深刻体会到,坚持推行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相统一,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政务公开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在工作中,部党组提出,要注意抓住关键问题公开,督促重点部门公开,紧紧围绕“行政审批权、财政管理权、干部人事权”三个方面,特别是重点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进行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查确认,至2001年底我部共有行政审批项目82项。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部党组多次审核和筛选,共取消审批项目40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占项目总数54.9%;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15项,占项目总数的45.1%。目前,我部已将所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同时细化每一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依据、规则、条件、时限、责任人(或机构)以及需提供材料等内容,并制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监督审批程序。

  二是建立教育收费听证、公示制度。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制定、调整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及有关专家意见。今年,北京等20个省份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监督管理,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举报电话,同时我部也向社会公布了乱收费举报电话。目前,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学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是做好教育重大项目招投标公开工作。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逐年增加。为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开透明,我部要求对重大项目逐步实施招投标公开。目前我部主管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协管的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都已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规定,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从工程设计、建设队伍遴选、图书仪器的配置、教学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在部属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中,公开了项目管理程序,规范了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特别是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为提高危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全社会对危改工作的监督,创造性地推行了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三公开”制度,为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工作。1999年以来,我部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精神,稳步推行了“无记名票决制”、“公示制”、“试用期制”、“考察预告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工作改革措施,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司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加强了群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在确定职位、制定方案、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党组研究确定人选、公示及办理任职手续等竞争上岗环节中,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如规定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达到该单位人数80%以上、公布报名情况和最后入围成绩、欢迎干部群众旁听面试情况等,切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和肯定。1999年6月以来,部党组先后确定在部机关13个司局、11个直属单位共31个副司级领导干部职位进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选拔了29名副司级领导干部,占同期部机关与直属事业党委新提任副司级领导干部的43.2%。2002年7月,部党组下发《关于在直属高等学校试行公开选拔副校(院)长的通知》,两年多来,先后有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9所直属高校推行这项改革,共选拔出19位副校长。同时,部党组还分别在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进行了民主推举校长试点。这种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方式是真正解决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推进高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改革,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带动其他直属高校深入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五是做好高等学校办学状况、招生就业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多年来,我部一直坚持将高等学校名单、学校变动情况以及1990年以来普通高校合并调整情况及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每年招生前夕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名单,同时公布当前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需限制招生规模(黄牌)和暂停招生(红牌)的高校名单,以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确保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规格、质量和正常的办学秩序,方便广大考生报名查询。自1998年开始,逐步推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现了招生录取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同时及时提供网上录取信息,为社会咨询与查询服务创造了条件。2001年开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查询制度,对于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打击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证书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起,我部要求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完整上报当年录取的新生数据,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供学校和学生个人核对,作为今后颁发学历证书的审核依据。日前,该网站启动了“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提供招生公示、院校信息、在线咨询、招生计划、高考动态、志愿参考等全方位的网上招生信息咨询服务。

  此外,部党组认真做好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他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每年组织国家督学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抽查及公布名单,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职称评审等项工作中,坚持通过教育部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公告,为社会留学咨询提供参考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极大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更为关心教育工作,更为支持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做法和体会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我部认真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在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教育新闻发布、校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和成效。

  (一)以教育政务信息化为依托,整合各类资源,为政务公开工作搭建平台

  多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多次进行专题研讨并投入专项资金和专门人力。2004年8月,我部成立了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整合各类资源,进一步加快了教育政务信息化步伐。目前,教育部门户网站已开设了“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学历认证网”、“留学信息网”、“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农业科技院校网络联盟”和“中国教育信息网”等二级网站。2003年6月13日开通的“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先后成功举办了多次大型网上招聘活动,网站平均日点击量98.47万次,最高日点击量达823万次,累计注册毕业生数近15万人,招聘人数约11.5万人,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部进一步加大了部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力度,进行了第二次改版,7月1日将正式启用新版的门户网站。新版门户网站增加了在线访谈、在线服务和办事功能,将有力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将新闻发布作为重要渠道,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工作方式

  部党组历来非常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把完善新闻发布工作作为实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我部一系列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部署,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正面信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是建立健全规范、通畅、权威、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将部党组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布。2004年,我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4次,召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32次,记者通气会11次,记者见面会25次。同时,还就“年终盘点——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宣传”、“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宣传”举行了系列发布会,取得了理想的宣传效果。二是努力创新新闻发布工作形式,增强教育信息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从2004年开始,我部在加强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网上直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2004年全年直播34场新闻发布会,同时,充分利用网络互动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导网民对教育问题开展讨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此外,在开好新闻发布会的同时,还通过举行记者见面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宣传策划会和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新闻采访团、安排记者采访、引导网上评论等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三是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建立教育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机制。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形成了上下互通,内外联通的良好格局。

  (三)将校务公开作为强化教育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推动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校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延伸,是在教育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多年来,部党组高度重视校务公开工作,并从教育系统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不断探索和总结校务公开工作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95%以上普通高校(其中包括部分民办高校)、90%以上中小学校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地绝大多数学校普遍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校办、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监督小组。学校将校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学校还将其作为评议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高校还将校务公开工作向二级单位延伸,形成了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实施体系。二是紧紧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开展校务公开。各地和学校围绕学校发展和群众最关注的重点问题实行公开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四川省在校务公开内容上突出廉政建设的“关键点”(学校财务收支),民主监督的“重难点”(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关注的“兴奋点”(教师聘用、奖金分配、评优晋级),社会反映强烈的“高温点”(学生收费),努力做到教职工和学生希望了解什么,就及时公开什么,成效显著。山东大学把教职工关心的组织人事、财务、学生培养与管理、后勤管理五个方面作为校务公开的突破口,从原来的办事结果公开发展到全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三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要实现校务公开的经常化,确保校务公开工作卓有成效,必须有制度作保障。目前大部分高校结合本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校务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或实施办法,一些省份分别制定了《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中小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校务公开制度有章可循,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在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政务信息公布不及时、内容不全面、标准不统一、方式不便捷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把政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办好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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