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21:01 浏览: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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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0]49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一条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二条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三条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和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84号公告)规定以及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无线电管理、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北—西—南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圆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 雷达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备、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微波传输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海拔限制高度(米)
200
116
400
118
600
120
800
122
1000
124
1200
125
1400
127
1600
129
1800
131
2000
132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
旅客、货主对民航运输服务工作质量的投诉函(包括报刊上登载的批评),是对民航事业的关心,也是对民航工作的监督和促进。因此,处理好投诉和批评信函的工作,对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民航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作如下规定:
1.民航局收到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首先将信函件数、责任单位进行登记。然后转给有关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办理。民航局定期发内部通报,或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情况。
2.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要有专人负责处理旅客、货主的投诉函件。接到或上级批转的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管理局、公司或机场的有关领导应亲自批处并组织督促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民航局和答复投诉人。对于在限期内难以作出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先将调查处理的进程和情况报民航局并通知投诉人。
3.属于重大问题,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管理局,公司或机场领导要亲自组织进行查处。
4.如果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除按规定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外,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责任管理局、公司或机场应凭票据给予支付。
5.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当局如对投诉和批评信函不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除按规定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外,民航局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场当局每年七月五日和十二月五日前将旅客和货主直接投诉的信函、当地报刊批文章的总数和分类处理情况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