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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55:55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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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2007年7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警报通信设施保障工作。


  第五条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第六条 对在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全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适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警报通信设施规划区域应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和轻、重工业基地等区域。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被确定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警报通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通信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性能安全可靠,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二)具备有(无)线分级控制,能使用交 (直)流两种电源供电;
  (三)设备元、器件完好,无霉变、无锈蚀;
  (四)设备安装规范,便于操作;
  (五)防雨、防雷电、防霉、防沙尘等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民(军)用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供电部门,对建设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的频率、通信线路、电力供应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警报亭(台)、设备用房等警报通信设施应当划定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章 警报通信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 设置在公共区域的警报通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维护管理;设置在单位内的警报通信设施由该单位维护管理;设置在居民区的警报通信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落实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的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七条 对拟报废的警报通信设施,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原址或者新址安装新的警报通信设施,并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警报通信设施的拆除、迁移、重建工作。
第四章 警报通信信号发放




  第十九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发放及信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使用警报通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的警报信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15日为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民防空警报的试鸣。
  试鸣人民防空警报,应当在试鸣的前5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战时、试鸣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人民防空演练需要发放人民防空警报的,通信、广播电视、报刊系统应当传递、插播、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所有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相同或者近似的音响信号。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盗窃、故意损坏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警报通信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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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2号 批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批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
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2005-08-24 13:25 商务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SB/T 10394-2005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1日

2
SB/T 10395-2005
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1日

3
SB/T 10396-2005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2005年10月1日

4
SB/T 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2006年4月3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来访的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土库曼斯坦总统萨·阿·尼亚佐夫2006年4月2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土传统友谊是宝贵财富。中土友好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三、双方全面回顾了中土建交14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高度评价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愿继续保持和开展包括高层在内的各级别交往,积极落实双方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能源、人文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中土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土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方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土方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中方对土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中方重申支持土库曼斯坦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支持土方奉行永久中立的外交政策,认为这对保持地区局势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五、中土两国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六、双方决定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挖掘经贸合作潜力,发挥互补优势,不断提高合作水平。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生产和经济贸易活动。

  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优先拓展能源、电信、机电、纺织、化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重申加强两国能源领域合作符合双方利益,将采取切实措施深化这一合作。两国有关部门将加快研究和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支持中方企业参与土天然气领域的勘探开发。

  八、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对指导双方在安全领域开展有效合作,打击地区“三股势力”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根据上述协定,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九、双方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各国应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本国国情促进保障和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十、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不采取强迫政策,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十一、双方强调,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联合国的改革应当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目的是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增强应对新挑战与威胁的能力。推进改革应以协商一致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广大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十二、尼亚佐夫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土库曼斯坦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感谢邀请,并表示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土库曼斯坦总统
胡锦涛  萨·尼亚佐夫
2006年4月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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