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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28:15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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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发布的23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的13件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1. 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 赣政发〔1980〕188号
省制发〈江西省物价检查
证〉和聘请物价检查员的
暂行办法的报告》
2.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城 赣府发〔1984〕51号
镇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江西省植物检 赣府发〔1984〕84号
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 赣府发〔1987〕27号
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
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 赣府发〔1987〕72号
布《江西省黄金生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赣府发〔1987〕112号
发《江西省城镇地下水资
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 江西省行政监察工作暂 赣府发〔1988〕128号*
行规定
8. 江西省关于违反劳动保 赣府发〔1989〕49号
护法规的经济处罚暂行
办法
9. 江西省职工伤亡事故调 赣府发〔1989〕49号
查处理办法
10. 江西省非生产用电管理 赣府发〔1983〕43号*
办法
11. 江西省节能产品管理暂 赣府发〔1989〕53号*
行办法
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 赣府发〔1990〕63号
布《江西省防汛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13.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程 省政府令第1号
序暂行规定
说明: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继续有效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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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发展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提高在职干部、工人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水平,更好地鼓励广大干部、工人业余学习,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不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学习(考试、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必要的脱产时间除外),并不向单位报销任何费用,经考试合格,从原较低级学历取得中专、大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六百元;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四百五十元;
获得中专毕业证书者,奖励三百元;
获得市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五元,累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者补足三百元;
获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二十元,累计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者补足四百五十元,累计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补足六百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两者之间不重复奖励,但可以补足差额。
三、奖金发放办法
本市干部、工人凭学历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向本单位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教育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奖金。
四、奖金来源
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的经费,在各单位的职工教育基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在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内支付;再有不足,可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解决。
五、业余自学成绩突出,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各单位还可采取其它方式加以表彰和奖励。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工人业余学习取得中、高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奖励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精神另行制订。
八、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工农教育委员会。
九、本试行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1985年12月17日

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四分之一发生亏损,一九八二年亏损额,约等于各地、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一九八三年预计上交的利润总额。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扭亏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负责。
企业的亏损,原因很多。扭转企业亏损,首先必须认真地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并由各级领导负责,层层落实扭亏措施。要把亏损企业能否扭亏为盈,作为衡量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亏损企业,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亏损大户,要确定主管厅
、局长,经委主任,市长或专员负责,一包到底,做到抓一个变一个,不变不撒手。对一些长期没人抓的亏损企业,在新班子没有配齐以前,由主管部门的厅局长下去兼任厂长。
二、各地、市、县,各主管厅局,都要下笨功夫,花大气力,紧密结合企业的全面整顿,从抓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素质入手,实实在在地扭亏增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犯财经纪律,否则,要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争创无亏损企业地、市、县,无亏
损企业厅、局。
三、对亏损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全面整顿。
1、对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产品质次价高,但有发展前途,能在短期内改变面貌的企业,要限期扭亏。
2、对任务不足的企业,要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对产大于销,边生产边积压的企业,实行限产整顿。
3、对产品方向不对头,生产规模不合理,技术不过关;设备严重失修,不能维持正常生产;老产品没销路,新产品又接续不上,亏损严重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分别纳入各级的企业整顿计划,在短期内整顿完毕。
4、对县以下连年亏损的小型国营企业,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集体承包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5、对于领导不力、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加快整顿步代,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选派得力干部去加强领导。
6、对长期严重亏损,转产没条件,改造没前途,或近期无任务、长远无方向的企业,要坚决关掉。凡关闭企业的固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安置;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坚决辞退。允许待安置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租用原有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开办集体经营
的加工、修理、服务及其它临时性营业,自负盈亏。
四、凡经营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限期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一九八四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内扭亏为盈。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停发亏损补贴,坚决关停并转。厂长、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往其它单位担任同级职务,只能在本厂内另行分配
工作。同时,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扭亏为盈检查制度,做到及时考核,赏罚分明,省经委每月通报一次扭亏情况。凡提前扭亏为盈或按计划减少亏损的企业,除分别按地、市、县同主管部门或同企业原定的办法补贴亏损,进行利益分配外,还要在报纸上公布成绩,进行表彰。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对成绩突出
的个人,按企业录属关系,分别经省、地、市批准,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完不成扭亏计划的企业,多亏不多补,并停发已经向上浮动的工资和职工的奖金,直至扣发企业领导或职工部分基本工资,同时在报纸上点名批评。对实行按产品定额补贴的企业,多销多补,少销少补,不销不
补。
六、凡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要拟定出亏损额每年递减的一定比例,以便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要限期消灭经营性亏损的因素。
七、对有发展前途的亏损产品,如果稍加技术改造,就能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扭亏为盈,增强竞争能力的,可在技术改造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将改造项目分别纳入省、地、市规划,优先进行安排,如资金不足,可在本企业亏损包干的指标内,提前予以拨补。
八、扭转企业亏损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领导。既要给亏损企业以压力,又要给企业扭亏创造必要的条件。属于企业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那个部门,由那个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拖不办。对推拖不办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
责任。



198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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