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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55:44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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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7号)的有关规定,在对《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省监察厅负责实施问责。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问责。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的措施和效果。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为本市州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现房配租、核减住房租金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国家下达和省政府安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前置工作情况,即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是否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到位金额、项目进度(是否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形象进度)、已建成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关系规范和落实等情况。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省建设厅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情况,省财政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下拨、使用和监管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政策指导、落实用地计划进度及对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建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方面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总额按5%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每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核实,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细则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住房保障工作报告制度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每月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二)统计报告制度。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科学合理,是否准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包括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程序执行、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公积金业务发展指标。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增长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及其增长率、增值收益率,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省政府成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甘肃银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会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半年考核工作在7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或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发现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的市州、县市区,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第四章 约谈与问责


第十五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州政府相关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中央和省政府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奖励惩戒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综合考核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在综合考核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 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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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工作,完善信访终结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8〕210号)和市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逐级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复查)意见的,可撤销此办理(复查)意见,并将该信访事项发回有权处理的相应行政机关办理(复查)。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办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在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五条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代为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并经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复查申请应附原办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核申请应附原复查机关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原办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需补充材料的,可要求信访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其他解决途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复查申请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
(三)信访人在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四)信访问题已复核终结的;
(五)越级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六)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七)信访人已向省级部门申请复查复核,并且已经受理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办 理

第九条 受理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送批表》,呈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由其指定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牵头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具体承办单位牵头办理该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牵头承办单位可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牵头承办单位可要求原办理(复查)机关限期提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要求机关应及时提交。
第十一条 牵头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
(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
(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重新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其他应当撤销或变更的。
第十二条 牵头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将复查(复核)意见及相关附件送经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牵头成员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第十三条 需重新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收到撤销意见书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重新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应当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牵头承办单位所报意见,编制《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受其委托的成员审核后签发。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会、进行了鉴定或勘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原则上以《委托送达函》的形式委托原处理(复查)机关或申请人居住地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做好申请人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申请人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做好申请人的稳定工作。

第五章 终 结

第十七条 有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
(一)信访事项已依法作出复核意见,并已将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的;
(二)信访人对原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信访人对原处理意见不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信访人不能再依照信访程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规定,对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终结的情形。
第十八条 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机关应及时将该复核意见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做好疏导教育和稳定工作,并劝其息诉息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复查复核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
深府办〔2006〕176号
  《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使用,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应急工程特点及大工业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给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用于解决因不可预见而临时提出的、急需投入使用的配套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其使用情况在市本级部门决算中反映。
  第三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绩效负责。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规模,纳入预算管理,对其使用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章 应急工程项目立项

  第四条 应急工程项目包括:
  (一)为重点企业服务的小型配套工程及相关费用;
  (二)市政设施的紧急抢修工程;
  (三)出口加工区监管与隔离设施的应急维修;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恢复工程;
  (五)防洪、排涝和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六)为满足重大经济、社会活动要求安排的小型应急工程;
  (七)其他应急零星配套工程。
  第五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政府承诺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明确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六条 应急工程立项程序:
  (一)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工程进度计划等;
  (二)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应急工程项目申请进行审批;
  (三)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将应急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和经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办公室批准的立项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 建设立项文件是项目办理、项目报建、工程招标、造价审计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 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急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市财政局依据公开招投标完成证明、立项文件、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等办理直接支付。
第九条 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由市大工业区管委会按照经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200万元以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手续。市财政局根据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立项文件、应急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由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到商品的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十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可按不超过工程投资额1.5%的比例申报工程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市财政局依据工程进度将核定的工程管理费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由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到商品的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程序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市大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规定,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按市财政局要求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分别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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