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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5:18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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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06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该地方和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晋级等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市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各级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安委会”,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
  (三)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
  (四)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农机事故;
  (五)一年内辖区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下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七)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一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地方或部门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委会对其实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内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受奖、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以及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一票否决”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同步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审核晋级时,要把干部本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考察的重要内容,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有权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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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19920427

交函外(1992)254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招商局、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船检局、海运局,各远洋、外代、轮船公司,部属有关科研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以MSC·20(59)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按照该修正案的生效程序规定,如果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之前没有五个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将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我国是《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的缔约国,现将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在其生效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章名】 《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1对《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Ⅰ的修正

1.修正第1条,将I(b)修改为:

“每个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记均应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总重数值相符。”

2.从第1条中删除1(c)。

3.在第1条中增加一个新的1(c)如下:

“如有下列情况,则集装箱的箱主应取下安全合格牌照:

棗集装箱已经改建且使原有认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

数值失效时,或

棗集装箱已不再使用并且未根据公约维护时,或

棗如果认可已被主管机关撤消”。

4.删除第2条2(d)的最后两句。

5.从第2条中删除3(d)。

6.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

“第Ⅴ章棗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规则第11条

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

集装箱的箱主对其经认可的集装箱进行的改建如构成

对其结构的改变时,应将改建情况通知主管机关或经

其正式授权的认可机构。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构

在重新发证之前可酌情要求对经改建的集装箱进行重

新试验。”

2对《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Ⅱ的修正

1.在试验1.(A)(从角件起吊)的说明中,在“内载负荷”下增

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状集装箱,当其内载负荷的试验重量和箱身自重之

和小于2R时,应沿集装箱长度方向施加补充荷载”。

2.在试验1.(B)(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的说明中,在“内

载负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状集装箱,当其内载负荷的试验重量和箱身自

重之和小于1.25R时,应沿集装箱长度方向施加补充荷

载”。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功动人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劳动、人事、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安置工作的步伐,配合军队搞好精简整编,现就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的政治任务。”安排好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子女的工作,是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各级接收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主动承担任务,把安排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
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对于按规定随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办理,安排工作时尽量照顾到工种及专业对口。随调配偶、子女的调出调入单位可相应增减劳动指标。
三、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的安排,一般应按其原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对口安排。
四、根据国办发[1983]9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精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女),凡年龄已过五十岁符合享受离休待遇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准予提前离休。



198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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