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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7:20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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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保密审查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保密审查意识。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各项工作职责要落实到人。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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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教科发〔2006〕10号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4年3月29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设特等奖和创新奖。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由文化部给予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的奖励,奖励人数限额为特等奖项目15人,创新奖项目10人。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文化部创新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文化部创新奖专家资源库中产生,并予以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文化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适当数量的特邀评委。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为评审委员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其本人不计入实到评审委员人数。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参评项目门类按专业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进入终评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代表赴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1日起实施。2004年3月29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门前五包”监督管理由市城管、文明办、建设(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负责牵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包干管理其责任范围内的卫生、绿化、秩序、亮化和设施。
  第五条 “门前五包”的范围:
  沿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第六条 “门前五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无瓜皮果壳、纸屑、烟头、塑料等垃圾,无积尘、污水、痰迹,无油渍,人行道板干净、卫生。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门前绿化,确保长势良好,禁止攀折树木花草,不得在树上扯绳、晾衣、晒被、挂物等。
  (三)包秩序:无店外店、摊点,无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在门前打牌下棋,不得在门前修车、电焊作业等。
  (四)包亮化:门前招牌、建筑物要按市容管理要求安装射灯、霓虹灯等,达到高档亮化,及时维修,按时开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时开时关,应做到长效亮化。
  (五)包设施:管护好路灯、果壳箱、人行道板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第七条 “门前五包”可采取如下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五包”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门前五包”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而发生转移,“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八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必须与“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工作;
  (二)配足“门前五包”值岗员,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自觉接受“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市城管、文明办、建设(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门前五包”工作的管理,实行动态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竞赛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使“门前五包”真正落到实处,达到长效管理目标。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责任单位,由“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除通报批评外,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经“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予以新闻曝光;
  (四)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予以挂“门前五包”不合格牌。
  第十二条 对“门前五包”范围内绿化、设施等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单位,除了按第十一条、十二条处理外,还可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门前五包”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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