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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5:16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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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具有标志性纪念意义的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台州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国外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台州的参观访问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台州的重要参观访问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重大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及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与其他城市开展的重大经济、科技等交流往来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
第七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并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移交,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负责宣传报道的新闻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直接参加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
第十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规定将规范整理的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向同级档案馆无偿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根据管理需要,档案馆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占为己有。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档案资料,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馆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加强进馆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分析、研究、编纂有关史料,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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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七二年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七二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七二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一千七百万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七二年/甲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一九七二年/乙表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双方对上述增加数量的商品或者贸易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其他商品应允及时批发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八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七二年/甲表和一九七二年/乙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白  相  国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马扎班
       (签字)           (签字)
“牟其中现象”的反思:浮躁与法治

2000年1月25日《检察日报》
  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
  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
  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

 最近,许多报刊都以或长或短的篇幅报道了牟其中因诈骗嫌疑在武汉接受审判的消息,于是这位已近乎被人淡忘的“中国首富”(或首骗?)又一次成了大众关注的新闻人物。牟其中究竟是否有罪,自有法院裁判,笔者无意评论。然而,牟其中人生轨迹中呈现出来的巨大落差,却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无庸讳言,牟其中曾经是中国民营企业家中的“偶像式人物”。但是,曾几何时,他竟“破落”到被捕时身上只有500元钱的地步。而且,他并不是当今社会唯一制造这种强烈反差的人物,因为在他的前后左右,人们还可以看到禹作敏、褚时健……我觉得,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牟其中现象”。
  一、追求轰动的心态特征是浮躁
  毫无疑问,牟其中是个善于制造轰动效应的人。当他用国内轻工业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飞机的时候,很多人都对他的敢想敢干佩服得五体投地。牟其中有一句格言:“世界上没有办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于是,他不断发挥着自己超人的想象力,激动豪迈地向世人宣布要放俄罗斯卫星、要把三峡人移民美国、要炸开喜马拉雅山南水北调、要在满洲里投资100亿、要在陕北投资50亿……然而,他并没有踏踏实实地经营他的企业,没有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他的事业,而是迷信“用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和“用银行的钱为自己生钱”的“空手道”原则,认为谎言说得越大就越有人信。结果,那些巨大的神话式肥皂泡相继破灭,他自己也终于被国家公诉机关送上了法庭。
  有人认为牟其中在我们这个时代的进程中扮演了一个相当“悲壮”的角色。然而,我在那“悲壮”的后面还读出了另外两个字,那就是“浮躁”。浮躁是一种特定的心理状态。从词义上看,“浮”是漂在水面或空中,其特点为虚和动,所以有“浮名”和“浮财”之说;而“躁”则表示情急且不静,往往还可以引伸出轻率求进和追名逐利等含义。牟其中急于赚大钱,急于制造轰动,便把自己的事业建成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但是他静不下心来,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式的“风云人物”。归根结底,这还是“浮躁”两字在作祟。
  在牟其中这类“风云人物”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物的两个对立方面:一方面是美好的、趋新的;另一方面是丑陋的、守旧的。他们西服革履,坐着汽车飞机,经营着现代企业,但是他们的骨子里还残留着陈旧的传统思想习惯,因此他们用封建家长或庄主的“统治”方式管理着现代企业。毫无疑问,在他们这种人的个性中存在着浮躁的潜质,因此当社会环境中出现了适当的条件时,其内在的浮躁就立即外化为行动,并且有可能取得一定的成功。而行动一旦成功,他们就会更加浮躁。从这种意义上讲,浮躁有可能使他们成为名人,而名气与权势又使他们更加浮躁起来,甚至目空一切地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自己的名气与手中的权力或“关系”可以无往而不胜。
  二、浮躁是无序社会的形象
  浮躁的名人和名人的浮躁已然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一般来说,名人都是在生活中不甘寂寞的人。真正是“一不留神”而成为名人的,确属凤毛麟角。当然,名人也是人,本来跟大家都差不太多,只是由于某些方面的才能和机遇才“名”了起来。有些人“名”起来后就情不自禁地以为自己是“高人”或“超人”,甚至不由自主地有点儿无法无天。其实,无论是影星、歌星、球星,还是新星、明星、巨星,基本上都属于“人造星”,特别是在浮躁的社会环境之中。有人“追星”,就有人“造星”;“追星”的人越多,“造星”也就越成为一种时尚。有的“星”靠别人造,有的“星”靠自己造;有的“星”是精工细造,有的“星”是粗制滥造。在浮躁的社会中,“造星”也浮躁。由此可见,牟其中也是浮躁社会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既给人们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大好机会,也猛烈地冲击着那些本来就潜藏着浮躁的心灵。环顾四周,有人一夜暴富,有人一举成名,有人一步登天。于是,很多人都喜欢上了“快餐”和“速成”的生活方式。既然做生意可以一夜暴富,何必还辛辛苦苦地原始积累?既然在演艺圈里可以一举成名,又何必去认真练习什么基本功?既然读书求学可以“速成”,谁还愿意去忍受十年寒窗苦?既然做学问可以“一年磨十剑”,傻子才会遵守什么“十年磨一剑”的古训!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于是,经商的人浮躁,治学的人也浮躁;老百姓浮躁,当官儿的也浮躁。人们都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事情,都在做着浮躁的梦。这确实是一个浮躁的社会。

  由此可见,浮躁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社会状态。人们的浮躁心理折射着社会中的浮躁现象。然而,社会的浮躁是社会无序的一种表象。换言之,正因为社会中缺少稳定的良性秩序,所以人们才容易产生浮躁心理。这是一种互动式恶性循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们在车站等公共汽车的时候,如果大家都遵守公共秩序,人们就会踏踏实实地排队等待自己的上车机会;如果有人不老实地加塞儿而没有人管,没有秩序,别人也就会跟着往前挤,整个人群就会表现出一种浮躁的心态。
  三、法治拒绝浮躁
  法律是人类精神的理性化产品。在这一点上,法律与文学艺术类精神产品有很大区别,因为后者所反映的人类精神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人类价值观念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各种非理性行为。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个体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的趋向,前者要求自由,后者要求秩序。法律要平衡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就必须以理性的思考为基础,就必须形成理性的规范。因此,法律精神是历史文化的积淀,是冷静思考的产物,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浪漫的梦幻。法律不应该是浮躁的产物。
  法律的精神必须通过法治来实现。没有法治的保障,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美丽的辞藻都将是一纸空文。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以法律的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稳定和谐、能够维持良性运转的社会秩序。换言之,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毫无疑问,法律秩序要有适时性,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秩序更要有稳定性,因为稳定是秩序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法治拒绝浮躁,浮躁无法实现法治。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作为社会无序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治的加强往往也是社会动乱和无序状态的逆向结果。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照公六年》)在西方国家,由于雅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导致了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所以它们也都较早地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无序的状态和各种各样的浮躁现象。但是要实现法治,我们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和排斥。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无序的后面必然是有序。展望未来,中国必将从无序的社会状态进入有序的法治社会状态。不过,这个过程也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完成。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当然也不能浮躁。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什么人,有多大的名气,有多少钱,都必须遵守法律。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名星”一般都比较宽容,有时甚至会把他们的缺点当成优点,会把他们的陋习视为美德。据说,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追星族”。但是法律绝不能加入“追星族”的行列,否则就是浮躁的法律。如果法律也浮躁的话,那么社会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牟其中等“明星人物”接受审判本身就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标志着社会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化。因此笔者奉劝各路“明星”在法律面前好自为之,切忌浮躁。否则,成也“浮躁”,败也“浮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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