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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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8〕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诉涉及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因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办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派专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因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办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应诉人员由市法制办和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共同确定:
(一)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加盖松原市人民政府印章的;
(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加盖松原市人民政府×××专用章的;
(三)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的证照等套印市政府印章,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许可或审批的;
(四)有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应诉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确定专人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并按要求到市法制办办理应诉的相关手续,按期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 市政府启用“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组织相关部门应诉、办理应诉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按时向市法制办报送统计资料。
市法制办应及时对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被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应在法院判决后30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因执法问题或应诉准备工作拖延使行政应诉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导致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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