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5:19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招徕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关于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代办点的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的全称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旅游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等。任何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旅行社不得发布超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在本省设立的代办点,委托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广告应标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凡发布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必须于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广告中不得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不得含有迷信、淫秽、赌博等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字、语言、画面;不得发布国家未予批准、公布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线路的广告。

四、旅行社利用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网络、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业务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港旅游和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游广告时,应当出具与被代理社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或协议书。
(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验旅行社办理业务广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六、旅行社在发布的开业、迁址、更名、转类、合并,分立或加入企业集团等公告中进行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七、旅行社违反本规定发布超经营范围广告、虚假广告、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违背社会公德内容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以其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更正,消除影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处罚;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999年1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

票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7]249号文同意,在本市试行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以下简称年(次)票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年(次)票制实施范围

第二条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对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并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

凡在本市(含二市五县三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其车辆通行费均采用年票制,即按年一次性统缴,凭年票缴讫凭证使用全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同时,长期在本市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参照本市车辆的标准购买年票。

对进出本市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和韶关籍摩托车及折腰式手扶拖拉机,按次缴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

第四条 韶关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年(次)票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统缴)由韶关市公路局下属的各公路规费征稽所征收、稽查,次票由韶关市公路局下属的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管理。保留的政府还贷收费站,按照各自负责分流的原则,市县(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原收费站管理单位进行人员安置后,由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统一按员工聘用制进行管理。

第五条 韶关市交通局负责年(次)票制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共同监督车辆通行费收支及还贷等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发改局、监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年(次)票征收部门要依法征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第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和委托的代收点对应缴纳次票的车辆实行双向(国省道收费站)或单向(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收费站)收费,进入韶关的非韶关籍次票车辆每次的次票有效滞留时间为5天。

第九条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全力协助做好年(次)票缴交的检查工作,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等手续时,必须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到年票征收部门办理年票缴费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缴交养路费时一并缴纳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年票费的本市籍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审验、转籍、报废等手续。

第十一条 在本市长期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三个月以上)必须购买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年票缴讫凭证对应一车一票,不得顶替使用(包括外籍新购车辆调入使用或交换使用车辆情况)。

第十二条 已缴纳年(次)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缴讫凭证随车携带或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登报声明挂失,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办理书面补领申请,经核准后,给予补票,补票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 新购机动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当年剩余月份的年票费。

第十五条 车辆买卖、过户,其年(次)票缴讫凭征随同养路费一起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六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向车籍地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因被盗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或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向车籍地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八条 车辆报停,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公路养路费征收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年票征收机构核准后,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一个月已缴交的年票费。

第十九条 韶关籍机动车辆每年必须在汽车养路费统缴期内同步缴纳公路通行费年票费。异地托管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应在托管之日起缴交当月至年底的年票费。

第二十条 韶关籍机动车辆应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报停、被盗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年票征收点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五章 年(次)票免征和优惠范围

第二十一条 年(次)票免费车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34号令)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韶关市公共汽车公司下属的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环卫部门洒水车、垃圾清运车和城市维修路灯高空作业车辆免缴年票费,乡村公交车辆和县区公共汽车经年(次)票征收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按同类车标准的50%缴纳路桥通行费年票费。

第六章 年(次)票征收稽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年(次)票情况的稽查。公安交警和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依法对车辆缴纳年(次)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应加强车辆信息的互通工作,保障年(次)票征费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十六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次)票的车辆应及时通知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的营运与非营运性质界定,以税务部门认定的属性为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运汽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时,应核定车辆年票缴纳凭证,若车辆按非营运车辆标准购买年票的,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到原年票征收部门办理补缴价差和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各县区和镇政府应督促所属单位、企业及其雇请的本籍或长期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按时缴交路桥通行费年票费。

第七章收费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年(次)票收入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余额专项用于偿还全市政府还贷路桥收费项目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各代征单位征收年(次)票时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征收通行费的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并负责发放管理,各受托征收单位应向市公路局领用。

第三十二条 年(次)票各征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及时做好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三十三条 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年(次)票收入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市公路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缴纳年票的、或逾期缴交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以及长期在本市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自逾期之日起,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按日一并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非韶关籍缴交次票车辆每次进入韶关滞留时间超过5天的,按超期天数以每5天计补交进出次票各一次,累计缴交。

第三十六条 对转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从应缴年票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次票车辆应按章缴费,对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收费工作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公路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具体实施,应同步制订《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依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当前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以对消费者、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尽快落到实处。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照《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要求,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手机内置软件。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证后监督机制,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抽查重点。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发挥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要充分发挥通信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