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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53:19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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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88)国检公联字第423号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各地口岸委(办)、商检局、经贸委(厅、局)、粮食局、商业局、交通局、港务局、远洋运输公司、海运公司(局)、外贸公司、外运公司、保险公司: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部门对我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短重问题反映强烈。为了加强对出口粮食、饲料重量的管理,保证出口粮食、饲料重量准确,维护我国的信誉和经济权益,特制定《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散装粮食、饲料出口,发展对外贸易,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港口目前的计重条件,对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包括散来散走和袋来散走的)的计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海运散装粮食、饲料必须在出口装船港计重。

  (二)装船港有衡重设备,且具备全部衡重条件,外贸经营部门又申请衡器计重的,要实行全部衡重;不具备全部衡重条件的,采用水尺计重。

  (三)装船港商检局必须把好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重量关。采用衡重方法的,应实行全部衡重(对袋来散走的要抽查皮重),保证衡重结果准确,并以实际衡重结果对外出证;用水尺计重的,应严格按照《水尺计重技术规程》,认真做好各项测定计算工作,确保水尺计重结果准确。

  (四)外贸经营部门在对外签定的合同检验条款中,应订明“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装船重量鉴定证书作为重量交接、结算的依据”。鉴于我国港口目前尚不能全部做到衡器计重,合同中可不列明具体的计重方式(衡器计重或水尺计重)。但在每批粮食、饲料装船前,外贸经营部门应及时向装船港商检局申请重量鉴定。

  (五)供货、仓储、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饲料的撒漏、水湿、霉变、丢失和混入异物。

  (六)港口装卸部门和船方要凭装船港商检局的重量鉴定证书,分别办理装货和签发装船提单。装卸部门要提高装卸质量,避免撒漏、错装、漏装和丢失,倒装要干净,防止杂质混入舱内。

  (七)外贸、承运、保险等部门应及时将出口粮食、饲料的国外卸货、计重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以便改进工作。

  (八)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的计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发生争议和紧急情况下,由各口岸委(办)负责协调和必要的仲裁工作。

  (九)各口岸委(办)和口岸商检局要会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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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在中编办、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正式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全面展开,第一批全国统一标识的无公害农产品,于2003年5月14日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第281号公告正式公布。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农业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3]6号)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具体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认定工作,并负责协助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农口厅(局、委、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并将本厅(局、委、办)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处室和具体承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于2003年8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便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加强产品认证与产地认定的衔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原则上应由省级农口厅(局、委、办)统一组织、申报和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认证分中心。

二、统一产地证书和有关申请书格式。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规定,结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需要,我部统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附件2)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附件3)格式,现随文印发。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委、办)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印制、核发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统一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和核发。

三、规范产地认定证书编号办法。具体的编号原则和程序见附件1—2。凡全省(区、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统一由一个农口厅(局、委、办)组织实施的,可按顺序连续编号;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分属于不同农口厅(局、委、办)管理的,统一由农业厅(局、委、办)商农口其他厅(局、委、办)确定编号原则,每个省(区、市)为一个统一的号码区,采取统一编码,分段编号。各省(区、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编号办法,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商农口有关厅(局、委、办)确定后,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四、加强产地认定备案管理。产地认定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各省(区、市)农口厅(局、委、办)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规定,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地认定工作,并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认定的产地按附件4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及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产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统一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和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合发[2007]29号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已分别于2004年7月和2005年10月发布,并在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批示精神,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07tongzhi/W0200702276227972873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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