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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42:16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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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196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7月5日(61)院办秘字第47号函及10月6日报来的一般人民群众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5个案例材料均已收悉。从这几个案例看来,当事人或是原来结婚时就十分草率,婚姻基础很不巩固,一方外出后长期断绝了通讯关系;或是婚后感情尚好,以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离家外出,长期断绝通讯关系,有的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有的还没有满两年。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凡当事人一方外出多年,其配偶要求离婚时,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继绝通讯关系,经人民法院向双方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有关机关团体调查属实,并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公告周知,经过一定时期,对方仍不提出意见的,一般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人所述不实,绝不能草率判决。在处理过程中查明起诉的一方如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提出离婚的,应商请主管社会救济部门先适当给予照顾。
附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请示 (61)院办秘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洋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般人民群众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问题的请示一件。洋县法院的意见:婚姻法公布前一方出外两年无信,公布后又一年无信,其配偶提出离婚,经查确实,准予离婚。婚姻法公布后一方出外两年无信,经查属实,准予离婚。
汉中中院认为:婚姻法公布迄今已近10年“公布前后几年无信,应准予离婚”的提法,已不确切,从而提出“一方在婚姻法公布前出外,迄今无信,另一方提出离婚,准予离婚;婚姻法公布后如果出外无信在五年以上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准予离婚,出外无信在五年以内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进行确定”。
我们的意见,凡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信而且确实无法查找对方下落的,一般可判决准予离婚。
妥否,请指示。
1961年7月5日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报送案例的函 1961年8月12日 法研字第2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1)院办秘字第47号函收悉。关于一般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的年限问题。我们认为这涉及到对婚姻法的解释,同时这类问题比较复杂,而且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处理必须慎重。请你院将有关这类问题的案例,搜集一部分给我们,以便研究后报请中央核定。

附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61)院办秘字第 号
最高人民法院:
遵照钧院本年8月12日法研字第20号函示,送来宁强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般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信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的问题的案例材料5份,请核示。
附:案例材料5件
奚秀英与李玉山离婚案
申诉人奚秀英,女,20岁,贫农,共青团员,住宁强县大安公社战斗队。
被告人李玉山,男,25岁,中农,复员军人,籍贯同上。
上列当事人1958年2月自由结婚,感情尚好,男方于1957年7月私自出外,1960年12月从新疆省和米县农业师给女方写信,提出离婚,女方亦同意,持信来我院要求处理,经我院数次去函查询,找不见男方,而女方却不断催促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男方不通女方知道,私自外出,两年之久不尽夫妻义务,并提出离婚,女方为前途计同意离婚,为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我们意见可判决准予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4日
张华兰与张华有离婚案
申诉人张华兰,女,34岁,中农成份,住大安公社惊钟队。原夫于1957年2月病故后,家里父母双目失明,3个小孩年幼,无人劳动,处于生活极为困难之际,于同年7月从外地流落本村一个不知身份住址的生人,自曰:“名叫张义华,曾当过区长等职,现在下放生产,家住略阳县张家坝乡”等。后经邻居介绍张义华给张华兰招赘为婚,改名张华有,婚后数月张华有嫌女方家庭生活苦,吃的孬,去黑木林等地做临工数月以后独自流浪生活,从1958年7月至今3年之久杳无音信,女方现以生活困难,男方不尽夫妻义务坚决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已经本院调查属实,为保护妇女合法利益,保障婚姻自由,我们意见应以缺席判决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3日
韩素连诉刘汉臣离婚案
申诉人韩素连,女,20岁,贫农成份,不识字,宁强县城关高峰生产大队人,家庭两口人(韩与其母亲)。
韩素连于1959年2月17日经李桂珍、陈守才夫妇2人介绍与宁强县第一农械厂工人刘汉臣订婚。曾经韩素连提出结婚,刘汉臣称“他要去学习”等,学习回来了再结婚,及未准备好等原因,于1959年5月1日双方在城关镇委员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尚未举行结婚议式,于5月2日该刘被农械厂派出阳平采购原料,从此一去未返,也毫无音信,据说逃往新疆但也不知其具体地址。该刘外逃时还携带农械厂公款200余元。两年多刘汉臣与韩素连无通信关系,韩素连在等无希望的情况下于1960年9月以来正式结婚(未同居和举行议式);刘汉臣携款潜逃,品质恶劣,刘出去后无只字音信,说明在思想上已和韩断了关系等理由向我院申诉与刘汉臣离婚,并多次催案要求离婚。


该韩与刘的婚姻构成也是草率的,(韩还不知道刘是哪里人)虽已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未曾同居,也未建立真实爱情,一方出外两年余音信具无,致韩素连整日苦恼,无心生产,根据以上情况,我院意见为有利发展生产,减除双方痛苦,照顾女方利益,对此案件应以缺席判决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2日
成玉其与陈秀连离婚案
原告人:成玉其,男,26岁,汉族,不识字,中农成份,陕西省宁强县阳平镇公社五里大队,第3生产队小楚坝人,61年7月以前在大安磷肥厂当工人,61年7月份下放回家生产。
被告人:陈秀连,女,年龄不详,汉族,不识字,中农成份,住址同上,于1960年8月17日失踪。
陈秀连于1957年2月间经其姐姐陈秀兰介绍与成玉其订婚,(因陈秀兰与成玉其居住很近,不到半里路)1960年3月双方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争吵打架,1960年6月陈秀连到其爱人成玉其工作地点大安磷肥厂耍了1个月,以后又回到娘屋,(燕子砭公社九联大队)王桂芳(陈秀连的母亲)家中玩耍四五天,又回到成玉其家中,在此以前陈秀兰曾对陈秀连说:“成玉其在磷肥矿作工,家里没人劳动,你一人能把两个老人养活住吗ⅶ不如与他离婚算了”,关于此节陈秀连1960年7月回娘屋对其母王桂芳谈过这些话,我们调查后此节属实,1960年8月17日陈秀连同其姐夫余兴成(陈秀兰之夫已去石堰寺麻疯院看病)二嫂石素清、侄儿成存娃、柳娃子(2人均14岁)一路到阳平镇赶场,从此日即未归家,杳无音信,在陈秀连失踪的前几天和当天,并未和任何人发生吵闹打架,陈秀连出外赶场未归,成玉其知信后(系成玉其之三哥成玉喜专到大安矿肥厂给成玉其说的),即同其父亲、岳父、到亲友等家中到处寻找10余天无踪无影,也未发现上吊、跳河自杀等情况,成玉其于1961年1月25日即登陕西日报第4版寻人至今8月之久,仍无踪影,因此成玉其向法庭申诉离婚,离婚后另找对象。现因我院找不到被告的下落,无法进行处理。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3日
宋存连与陈洪德离婚案
申诉人宋存连,女,25岁,本县城关公社人,家庭贫农成份,高小文化程序,现在宁强县黑木材商店当售货员。
被诉人陈洪德,男,32岁,籍、住、成份同上,原系宁强县商业局干部。
上列当事人于1951年自由结婚,感情尚好,有3个小孩,男方于1957年在反右斗争中被订为右派分子,1959年4月私自出外,1960年2月从新疆农七师工程队给女方汇款20元,此后再未通信,女方去信询问原单位,答复该人已经逃跑,不知下落,女方现以3个小孩生活无法维持(女方每月工资25元),男方思想堕落,已走上反动道路,不能继续相处为理由诉来我院,坚决要求离婚,经我院去函查询亦找不到下落,为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合法利益,我们意见可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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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0年颁发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市政府于一九八五年颁发了《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穗府〔1985〕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及完善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费的缴交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应依照国家《合资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如果中方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费应由中方缴纳;如场地使用权未作价作中方投资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资企业缴纳。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如以新征土地进行合作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合作企业缴纳;如以原有的土地、房屋为条件进行合作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缴纳。如经合作各方同意,亦可由合作企业缴纳。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如确有困难,暂无缴交能力,要求缓交或减征的,应经市审计部门验证,收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由市城乡建委负责)。
今后,凡新签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把缴交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条款明确写进合同里,作为外经部门审查合同的一项内容,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二、关于调整收费标准问题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游乐场建筑用地按原收费标准降低百分之二十征收,即商业、服务业用地:一级三十六元至五十六元;二级二十八元至四十四元;三级十二元至二十八元;四级八元至二十元。游乐场建筑用地:一级二十八元至四十元;二级二十元至二十八元;三级九元六角
至十六元;四级四元八角至九元六角。
(二)绿化、道路用地按各行业原用地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征收,即工业:一级八角至一元二角;二级六角至一元;三级四角至八角;四级二角至六角;商业服务业:一级四元五角至七元;二级三元五角至五元五角;三级一元五角至三元五角;四级一元至二元五角。游乐场建筑用地:
一级三元五角至五元;二级二元五角至三元五角;三级一元二角至二元;四级六角至一元二角。商品住宅:一级一元八角至二元五角;二级一元四角至一元八角;三级一元至一元四角;四级五角至一元。
(三)露天停车场用地按各行业原用地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征收,即工业:一级一元二角至一元八角;二级九角到一元五角;三级六角至一元二角;四级三角至九角。商业服务:一级六元七角五分至十元五角;二级五元二角五分至八元二角五分;三级二元二角五分至五元二角五分;
四级一元五角至三元七角五分。游乐场建筑:一级五元二角五分至七元五角;二级三元七角五分至五元二角五分;三级一元八角至三元;四级九角至一元八角。商业住宅(公寓出租):一级二元七角至三元七角五分;二级二元一角至二元七角;三级一元五角至二元一角;四级七角五分至一
元五角。
(四)露天作业场用地,参照露天堆放场用地收费标准征收,即五角至五元。
(五)养鱼池、花卉种植等用地,参照农牧渔业用地收费标准征收,即三角至三元。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基建期间免征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中,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种企业”)竣工投产后(含试产期),土地使用费的收取不分行业,按地
段计收,每年每平方米分别为:市中心区十二元,一般市区二元五角;近郊区二元,远郊区一元五角。
(七)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按本补充规定的有关标准八折征收。
(八)《办法》中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款“以土地为条件参加合营的企业,则合营的中方应将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土地使用费缴交广州市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所”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关于对拒交土地使用费的处理问题
对有能力缴交而拖延不交的,应按《办法》第十条规定,追加滞纳金,并由收费部门提出警告。经警告后仍拒不缴纳的,由市城建委会同市外经贸委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审计部门通知银行在其账户中扣缴。
四、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8月27日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了全国博物馆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自今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3起博物馆文物被盗、被抢案件。1月28日,3名犯罪分子闯入湖北省黄冈博物馆,打晕值班人员,抢走战国时期青铜器3件(案件已破);2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博物馆16件文物被盗,案件至今未破;5月8日,故宫博物院9件参展文物被盗(案件已破),引起了社会对博物馆安全的广泛关注。针对当前博物馆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馆藏文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博物馆安全工作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博物馆是集中收藏、展示文物的重要场所,目前我国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博物馆共有3020座,馆藏文物2700多万件。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对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部分犯罪分子受社会上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在倒卖文物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必然会将做作案目标投向文物大量集中的各类博物馆。涉及博物馆的案件往往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还可能引发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文物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能,扎扎实实抓好博物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博物馆内部安全管理措施
  博物馆主要领导作为博物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切实把博物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把博物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本馆实际,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文物保管、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监测、安全案件报告、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程序。要建立馆领导夜间馆内带班制度,带班期间不得脱岗。要建立检查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环节。
  三、严格安全监管,进一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博物馆加强和完善安全保卫基础工作。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的规定,严把博物馆设立审核关口,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不得批准设立博物馆。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博物馆安全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辖区内博物馆安全保卫队伍的安全防范技能;要指导各博物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分类制定各类突发案(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各博物馆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跟踪督办,直至彻底整改。今年年底之前,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核定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安全大检查,并认真填写上报《博物馆安全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实行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明确整改要求,逐一跟踪督办,整改不到位的,要暂停开放。公安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对核定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四、推动风险等级达标,进一步提高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博物馆风险等级的评定和达标工作。评定公布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并组织验收;评定公布为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组织验收;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在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利用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在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博物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效能。对未经公安机关组织审核的技防工程方案不得施工;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验收的博物馆不得对外开放。要认真落实博物馆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工作,核定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要逐步实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
  五、实施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博物馆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形成防范文物违法犯罪的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博物馆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文物安全投入,不断提高博物馆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全面增强博物馆自身安全防范能力。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地博物馆安全形势,强化侦查破案,严厉打击馆藏文物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巡逻防控工作,加大巡逻密度,提高博物馆周边治安防控工作水平;对文物犯罪活动突出的地方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接报的各类涉及博物馆的案(事)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妥善处置,对重大文物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进行督办,限期破案。
  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及《博物馆安全情况检查统计表》,请于12月底前报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

  附件:《博物馆安全情况检查统计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a_110906101.doc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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