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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9:42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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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国家煤炭工业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一)为使国家煤炭工业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二)国家煤炭工业局各级领导干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完成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政令畅通;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国家煤炭工业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经贸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局长、副局长的职责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煤炭工业局全面工作,并对国家经贸委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二)国家煤炭工业局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国家煤炭工业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事项的办理意见,煤炭工业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业务办公会议。
(三)局长出国、出差、休假期间,由副局长主持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

三、司长(主任)、副司长(副主任)的职责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各司(室)司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司长(副主任)在司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对司长(主任)负责。
(二)各司(室)司长(主任)召集和主持司(室)务会议和专业会议。
(三)司长(主任)外出,由副司长(副主任)主持工作。
(四)各司(室)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局内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应当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不了的,也要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在各部门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局长、副局长临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四、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务院、国家经贸委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3.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4.全年工作部署;
5.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报告办理情况。
煤炭工业的重要动态情况,以公文、简报、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三)国家煤炭工业局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报告:
1.为贯彻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所制定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2.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3.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国家煤炭工业局局长出差、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并委托副局长代为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出差、休假,需向局长书面或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成行。局领导在外期间,秘书或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办公室秘书处。
(五)各司(室)司长(主任)公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征得局长同意;公出归来后,一般要写出书面材料报分管副局长。副司长(副主任)公出,经司长(主任)同意后,要报告分管副局长。
各司(室)的正副司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也不得有两人同时出国。
(六)局办公室秘书处每周末了解和预安排局领导下周工作。局领导公出和公出在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由办公室秘书处以《煤炭要情》的形式反映。
(七)各司(室)呈送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凡需报送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要按局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为了方便工作和简化领导称呼,请示、报告的抬头一律以“某某同志”称谓。请示、报告要一事一报、内容属实、有明确的意见或建议。请示、报告要有司(室)领导签字;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司(室)有关,主办单位要在请示、报告前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单位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一律送办公室秘书处登记,并按程序办理。

五、会议制度
国家煤炭工业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机关各司(室)司长(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驻局监察局局长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重要工作;
2.讨论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
3.讨论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讨论制定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4.通报煤炭工业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出席。必要时,有关司(室)司长(主任)可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3.研究讨论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审核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5.讨论通过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拟订的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6.分析煤炭工业形势;
7.讨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并主持局领导碰头会议,研究国家煤炭工业局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局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五)建立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国家煤炭工业局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秘书处编制计划;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于上一年十二月底前编制会议计划(包括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等项目)送办公室秘书处,由办公室负责送分管副局长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的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发文通知各单位。国家煤炭工业局召开的会议以局文件通知,其他会议一律以办公室文件通知。
因特殊情况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由主办单位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批。
(六)煤炭专业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司长(主任)主持。要求各单位领导参加会议的,必须报经局长、副局长同意。
(七)精简会议,端正会风。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用文件、信函、电话等方式能够办到的事情,不召开会议;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和局党组有决定外,一般不召开表彰会;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也要从严控制。
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除现场会外,会议一般应在北京召开;不得在旅游旺季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安排在高级宾馆食宿。会议经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渠道支付。

六、文件审批制度
国家煤炭工业局文件审批,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业务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局长审核后,再由局长、副局长签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发令和任免通知,由局长签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发便函,一般也由局长、副局长签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报告、请示,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字样。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请示,一般经国家经贸委转报。如属情况紧急、特殊的,可直接报送,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三)属于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责范围的工作,按照分工,由局长、副局长负责处理和审批;副局长处理分管业务中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征求局长意见或事后向局长报告。属于各司(室)职责范围的事情,由司(室)领导处理。
国家煤炭工业局发送的文电,由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局领导签发;经局长、副局长授权,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四)各直属单位报送国家煤炭工业局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直接报局领导个人,并应通过办公室呈送局领导审批;属于重大问题的,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后,呈送局长审批。
(五)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领导同志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六)对于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交办的文件,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责范围的问题,可直接答复有关方面;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问题,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同有关部门协商后,以局名义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
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答复的问题,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答复稿,报送国家经贸委审定;
对于交办事项,由局长或副局长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经贸委。
(七)审批文件的催办落实按以下原则办理:
凡署名国家煤炭工业局收的各类文电、报告,由办公定登记、处理。需要办理的文电、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送局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门阅办。急需有关部门办理的,在送局领导批阅的同时,要通知有关司(室),以便及时开展工作。局领导批办的文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催办,有关司(室)应积极贯彻落实,并将结果向批办的局领导报告(书面报告由办公室秘书处转送);
各司(室)收到重要的或局领导批示的文电,均须先经司(室)领导阅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凡涉及几个司(室)的,承办司(室)应主动出面协商,协商有困难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司(室)承办的文电,应按文电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特急文电要随到随办;
凡属各司(室)领导传阅的文电,由办公室组织传阅,有关单位不得积压;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察催办。各司(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司长(主任)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填入“催办回执单”退办公室,以便向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
(八)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重要文件;各直属单位报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重要事项;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的内容,由办公室秘书处摘登《煤炭要情》。

七、局长、副局长内事活动制度
为了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除按要求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局长、副局长的内事活动要从严掌握,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进行安排。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邀请局长、副局长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包括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吊丧等)要严格控制;确需安排的,事先要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的中心工作、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局领导出席同一活动。
除国家重点工程开工、投产仪式、重大涉外项目和对内、对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国家煤炭工业局不组织庆祝和纪念类活动。
(二)局机关各司(室)及在京直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如专业会议、研讨会等,原则上不安排局长、副局长出席。主要的专业工作会议和影响较大的会议,可安排局领导出席,但不主持会议,不作主报告。
局长、副局长一般不参加京外所属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
(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来国家煤炭工业局进行礼节性拜访时,由办公室按对等的原则安排有关领导同志会见。要求商谈具体问题的,由办公室安排有关司(室)领导出面会谈。
(四)局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如特殊情况需要局领导同志题词,有关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内容并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做出安排;题词按公文运转手续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局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需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局领导到基层调研时,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活动,并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接待单位要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准兴师动众,照像、录像也要从严掌握。
(七)局长、副局长出差、休假离京、返京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司长(主任)以上负责同志去机场、火车站迎送。

八、外事活动制度
(一)局领导的出访计划由局外事部门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二)国家煤炭工业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由局外事部门负责接待。需安排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外事部门商办公室进行安排。
非官方的外事活动需安排局领导参加的,由接待单位商局外事部门后报请局领导决定。
(三)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国,所在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送局外事部门审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呈局长批准。
(四)局领导出访(回国),可安排办公室、外事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去机场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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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判决中两种表述的合理性

王越江


当前,法院在离婚案件判决书中,存在两种对判决结果的表述方式:一种为 “准予原被告离婚”(或“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另一种为“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或“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坚持第一种表述方式的主要理由是:一、在判决书中明确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表达简练,当事人易于理解和接受。二、一般原告在离婚案件的起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叙述为“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因此判决书中作出准予或不准与原被告离婚的表述,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符。三、原告在因离婚纠纷起诉时,除了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外,往往还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甚至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如果是驳回离婚请求,还需要将其他诉讼请求一一驳回,这必将影响判决书的简洁与连贯性。甚至出现像“驳回原告对婚生子的抚养请求”这类不合法表述。四、这种表达方式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惯用的表达方式,当事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没有必要进行修改。
但是笔者认为,第二种表述方式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和现代司法的理念,因此主张在审判实践中使用第二种表达方式。主要理由如下:一、这是由法官审判的中立地位决定的。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所谓 “超职权主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这种转变也体现在法律文书的表达上。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承认法官在审判中的中立和消极地位。而以“准予”或“不准予”表达法院的裁判意见,明显带有职权主义的色彩。换以 “支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表述,则更加符合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另外,离婚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而“准予(或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的表述对应的是原被告双方,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从诉的分类角度来看,离婚之诉属于“变更之诉”,即双方当事人对其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并无异议。而“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则是对“离婚”这一将来的法律行为作出的裁判,因此与民事诉讼事后调整的性质不符。从逻辑上是对一个假设作出判断,因此这种表述作为一个命题也缺乏合理性。三、第二种表述方式是以承认婚姻双方享有各自独立的离婚自主权为前提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其请求权基础便是离婚自主权,该项权利与结婚自主权同为婚姻自主权的应有之义。尽管离婚自主权以配偶身份为前提,但从内涵上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因此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利。身份权基于身份既可实现,相比之下,人格权尤其是自由权的实现则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这种限制对于离婚自主权而言,可以体现为一方提出离婚时,必须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可得到支持。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中,需要阐明的是对一方基于离婚自主权而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否准许的问题。因此离婚纠纷仍然涉及权利与豁免,法院要做的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依法维护私权的行使或表达法律对私权的限制,而不是干预私人生活。四、至于在驳回原告离婚请求时其他请求是否需一一驳回,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作为一种法律的解释活动,有必要尊守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在民法解释中,有一种解释方式属于文本解释的内容,即“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通过法律条文中较轻的后果推知较重的后果,或者通过较重的后果推知较轻的后果。这是一种与立法技巧相关的解释方法。法院判决作为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借鉴这种方式。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驳回离婚请求,那么建立在离婚基础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自然不被法院支持,因此法官只需在判决中体现对离婚请求的驳回即可,不必对其他请求再一一驳回。
法律文书是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表达自己立场和态度的载体,民事裁判文书在一定意义上是当事人权利和法律精神的宣言书,因此对裁判文书语言的精雕细琢以求做到精制,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以上一家之言,敬请方家斧正。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执法证件的管理。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 15日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 第四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统一颁发,统一编号。

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监督与管理的原则。

 第六条 市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员调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件、持证上岗、示证执法、违法纠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未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手颁证。

 第七条 申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案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 第八条 颁证程序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申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申领本部门及所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 (三)颁证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应按《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完成行政法律培训和部门法律的培训及考试、考核。

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后,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建立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按规定程序补领证件。补领证件时,遗失者应持所在部门的证明及遗失声明复印件,按颁证程序补办。

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其所在部门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 (二)涂改、转借证件的;
 (三)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证件管理混乱或贻误。作的,由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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