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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巡回审判法律制度/刘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59:21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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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民众诉讼,实行各地流动办案,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优良传统,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 ,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强调了巡回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巡回审判制度发展至当代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巡回成本仍需降低、办案程序尚不规范、物质配备尚嫌不足等。笔者不避浅陋,结合法律与实践,对巡回审判的作用、现状及制度做点粗浅的探讨。

  【关键字】巡回 审判 制度 司法


  一、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

  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源于西方国家的法制,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了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当时主要体现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共和国成立后董必武同志曾论述“在司法改革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度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就当时而言也算是填充了法律的空白,成为一段时间巡回法庭运行的原则。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法律所确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零四条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99年7月15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05年9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第7条:“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这些制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开展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巡回审判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有重要意义。

  1.贴近群众、司法透明。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践中,各地创造了许多方式,如“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等;这些审判方式能够身处纠纷一线及时了解案件事实、化解纷争矛盾;法院以这种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公开地作出裁判,可以增强民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巡回审判成为司法透明的重要载体,是司法透明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

  2、就地审理、利益平衡。巡回审判应自觉地站在民众一线,准确地把握社会存在的价值和民众生活的秩序;尽量以兼容的态度来处理利益体系中的诸利益,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性,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普法宣传、弘扬法治。我国大部分区域的民众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巡回审判不仅是一种纠纷调解机制,同时可以利用这些案例为民众讲解法制,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宣传功能。当大多数人懂得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和维护合法权益有效途径时,法治理念也就在全社会得到了树立。

  三、我国继续推行巡回审判制度的的必要性

  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良好传统工作方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继续展现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得民心,显示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

  1、群众路线的体现、人民法院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我国近年来经济虽然得到了强有力的增长,但民众的文化素质尚有差距、许多落后区域的法治意识不强,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则无所适从,迫切需要懂法的人能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处理。利用巡回审判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众的矛盾,也能使社会更融洽、稳定。法官巡回办案能方便民众诉讼,更能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更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2、司法效率的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高效司法包括审限合法、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司法为民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应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犯罪、定纠止争的审判过程工作中。巡回审判制度是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些特定情况下,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来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从而体现了便民利民。我国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

  3、符合现代司法理、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需要。巡回审判制度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紧密相连。特别是基层民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纠纷的真正原因,运用包括法律、道德观念、伦理、情理在内的调解方式,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理好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特点

  虽然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仍存在共同特点。

  1、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相邻村镇、社区则有利于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进行就地调解,也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将法庭设在民众的院落、田间审理;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民众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2、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贴近民众解决矛盾的方式,注重调解则是巡回审判中的一种手段。村镇或社区民众之间的矛盾有其自身特点,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秩序;在巡回办案有利于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这样,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案结事了;真正能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

  3、巡回收案。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村镇、社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或依法受理口诉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弱势群众,可开展司法救助。

  4、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目前部分人民调解员分散在各个村镇、社区,尤其是农村调解人员结构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日常工作开展不利的现状,利用巡回审判的机会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审判,增长感性认识、增强实际运作能力,为人民调解员有效的处理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一定的基础;以致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我国巡回审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中的问题

  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种既便利民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但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1、制度不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司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巡回审判制度及稳定的巡回审判队伍。有的法院仅把巡回审判制度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巡回办案时有时无;有的巡回法庭审判将国徽放于警车的后备箱、随意的法庭布置、不规范的法官仪表和庭审过程、加大了法官驾驭庭审的难度,这都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2、运行成本高。由于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长,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没能得以有效节约;相对来说巡回审判员较少,巡回审判地多在路途遥远的山区,法官一天之内往往只能到达一个地方,审结的案件数量就极为有限。因此,在实践中开展巡回审判困难重重,巡回审判制度很难真正在这些地方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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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
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2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
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藉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附后),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附后)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申请表(略)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情况汇总表(略)



1995年9月30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别注意《标准》第四条关于公文用字的规定。即:紧急程度,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签发用3号仿宋,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公文标题用2号标宋;小标题用3号标宋或黑体;批(按)语和批转文用3号楷体;主送机关名称和正文用3号仿宋;主题词标识用
3号黑体,词目用3号标宋;抄送栏、印发栏、印数栏用4号仿宋;页码用5号;表格用字小于正文。
以往规定与《标准》不符的,一律按《标准》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使政府系统公文印刷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保证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提高公文的印制质量,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文质量由公文格式、公文成品质量和公文半成品质量组成。
(一)公文格式由公文用纸、用字、公文版心、版心布局和成品规格5个部分组成。
(二)公文成品质量由编排、校对、印刷、装订4个部分质量要求组成。
(三)公文半成品质量由录入编制、制版、印刷、装订、裁切5个部分质量要求组成。
第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52克-70克,白度为70%左右。
第四条 公文用字。版头(发文机关名称)长不超过版心,字高不超过市政府版头字高;紧急程度、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签发用3号仿宋,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公文标题用2号标宋;小标题用3号标宋或黑体;批(按)语和批转文用3号楷体;主送机关名
称和正文用3号仿宋;主题词标识用3号黑体,词目用3号标宋;抄送栏、印发栏、印数栏用4号仿宋;页码用5号;表格用字小于正文。
第五条 公文版心。以3号字计算,宽25字,长20行(不含页码)。
第六条 公文版心布局。公文分眉首、正文、文尾3个区域。
(一)眉首区域。指首页横线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文件份数编号、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横线等内容。眉首占首页1/3至1/5。
1.文件份数编号:机密级以上公文印文件份数编号,份数编号居版心首行,左齐。
2.紧急程序、秘密等级:居版心首行,在份数编号之下,左齐;两者同时使用时,紧急程度在上、秘密等级在下,行距为0。
3.发文机关名称:居中,排于紧急程序、秘密等级之下,发文字号之上,印红色。
4.发文字号:在横线之上,居中,上空1行。
5.横线:与版心宽同长,印红色。
(二)正文区域。指公文首页横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签发人姓名、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机关印章、成文日期、附注等内容。
1.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下、公文标题右上方,两个以上签发人的姓名之间空1个3号字,右齐。
2.标题:居中,宽度不超过24个3号字,两行以上的标题,转行时不能破词断意。
3.批(按)语:宽度21个3号字。
4.主送机关名称:左齐,上空1行。
5.正文:每自然段落开头空2个3号字,回行左齐。
6.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上空1行,左空2个3号字。
7.机关印章与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3号字,机关印章与成文日期居中套印;需两个机关印章的,成文日期居中加开,印章之间隔10毫米,平行排列,与成文日期居中套印。
8.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左空2个3号字。
9.附件:与正文格式相同。
(三)文尾区域。指主题词及主题词以下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栏、印发(翻印)栏、印数栏等内容。
1.主题词:“主题词”后排冒号,左齐;词目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3号字。
2.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栏均用分栏线隔开,分栏线与版心宽同长,首线与底线用反线。
3.抄送栏:“抄送”后排冒号,左右各空1个4号字;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回行左空4个4号字。
4.印发(翻印)栏:印发机关名称与印发日期平列于1行,中间空开,左右各空1个4号字。
5.印数栏: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5号字。
(四)页码。均用5号阿拉伯数字,排于裁口下端,空1个5号字。
(五)表格。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
第七条 公文成品规格。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白边:天头35毫米,地脚25毫米,订口26毫米,裁口22毫米。
第八条 公文中没有的项目,编排时不保留区域。
第九条 提倡公文按照上述公文格式标准,用计算机生成格式。
第十条 公文成品质量要求。
(一)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格式完全符合规范。
(二)印刷字迹清晰,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前后一致,套印准足、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三)装订整齐、牢固,切口光洁,尺寸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第十一条 公文半成品质量要求。
(一)录入编排:
1.初校小样格式正确,编排美观,差错率在5‰以下。
2.制版样张文字差错率为0,格式完全符合标准。
3.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在,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二)制版:
1.页码顺序拼制正确,页码拼准,许可误差为±1毫米。
2.字迹清楚、笔锋饱满,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3.版面不斜不走,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三)印刷:
1.套印准确,许可误差为±2毫米,白边符合标准,许可误差为±2毫米。
2.字迹清楚、实在,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前后一致。
3.无掉字、断划,无破页、白页,不起皱,无倒印、错印。
4.印张数字准确,码放整齐。
(四)装订:
1.无脏、无破、无白、无多页少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2.装本平整,钉距适当,胶装不掉页、粘页,胶口不超过5毫米。
3.数字准确,序号有序,码放整齐。
(五)裁切:
1.裁切尺寸符合标准,许可误差为±2毫米;不歪、不斜,成直角,许可误差为±3度。
2.成品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数字准确。
第十二条 本标准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格式六: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文〔××××〕××号
--------------------------
--------------------------
签发人:×××
关于××××××××××的请示
国务院:
××××××××××××××××××××××××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
共印××份



199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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