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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案件评估/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27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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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估,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八项。
在十大关键词中,或许只有该项和第六项案例指导,是法院自身非常专业的词语。虽然,也有其他执法部门同样会办案。但显然均不可与法院的专业性要求相提并论,而且,这两项究竟该如何去做,法律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各界,依然有很多争论和不同看法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来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识意义。二是建立体系。三是提高水平。四是发挥作用。
对于意义。大而言之,是之于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小而言之,是之于当下法院案件质量的提高。身为一名法官,或许更多的是凭自身的感受:有了案件质量评估,自己在办案中有必要对照这些要求,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法官是实务操作者,且绝大多数法官身处基层法院审判、执行一线,我们没有必要苛求他们一定要站在顶层的高度,来看待一件虽然与其日常工作息息不可分离的规定。固然如此,却要注意法官中可能出现的另一番倾向:最高法院是多此一举。案件不是工业产品,量化性的指标考核是不科学、不现实的。这类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确实要不得。毕竟,中国法院、法官以及案件的管理、审理有中国特殊的情况。虽然,很多方面我们是不赞成中国国情特殊论的。
对于体系。这是《意见》的主体部分,涵盖的内容较多,一一论述非一篇小文可述,我们且从两个方面讲述。一是大的原则性要求。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是一项大原则。就客观性而言,当是指评估的各项指标必须客观,这就涉及前面我们提醒注意的倾向问题。案件的确不同于工业产品,程序方面比较容易做到客观,实体方面恰恰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学法律的法官应当知道,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其实也应当知道,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到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细节,一些新型违法犯罪更无法被立法者预测。这种情况下,评判的客观性只能建立在评判者的主观之上了。譬如,许霆案,无期徒刑和五年,一、二审如此差别之大的判决,有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着实难以找到,更多的是对于案情、危害性、法律规定的主观认识。预期性而言,在立法方面有这样的要求,但之于考评,有点不知从何下手。是考评方法、方式预期案件的办理,还是案件的办理预期考评?公信力而言,则是很好懂的了。如果评估规定中的一条条标准不能为考评者、被考评者所接受,自然谈不上有公信力。
二是具体的三类指标。《意见》将评估体系分为三类二级指标,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每类二级指标中又各包含11个三级指标,共三十三个。可以说,《意见》中通篇的其他文字,都是为了这三十三个指标的落实而展开的,所谓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就体现在这些指标的考评上。这些指标,有些是客观的,有些未必;有些虽然是客观的,未必能真实反映案件的质量,这,或许是当前案件质量评估及其令人头疼的一件事。先说审判公正指标,一审上诉后的改判率、发回率等几项,通常认为,上诉被发回、改判,似乎意味着一审判错了,或至少在某些方面是有缺陷的。从大部分情况看,或许如此。但我们不要忘了,不被改判的案件往往是争议不大的案件,用一句挂在嘴边的话来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既如此,一、二审法官都会做出一致的判断。倘二审发回或改判了,自然有其依据(排除法律之外的因素),而这些在一审时,并非一审法官未考虑,而是合议、讨论或向审委会汇报后的结果。这样解释,不是为一审法官辩解,而是为了说明,这类案件怎么判,法官们是有不同看法的,只是法院裁判时依据现有的程序选择了这一结果;而到了二审,却选择了另外的结果。不然,大家可以看看河南省高法主办的《公民与法(审判版)》“疑案争鸣”栏目即可知晓。同一案件,各地的法官们会作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断。当然,裁判明显失当或法官主观失职的一审判决不在此列。至于二审开庭率,开与不开似乎与案件本身需要不需要联系的更紧密,毕竟,我们的法律是规定了二审是可以书面审的。而执行中止终结率,更是案件本身决定的;如若是执行人员作假,追究的则是其他方面的责任,另当别论。
再说审判效率。人均结案,无论之于法官,还是之于法院,都不是一项很好的参照。对人均问题,有一则笑话,邻居的房子增加了100平方,于是,你就“均”得了50平方。当然,人均结案根本就不与此类似,但却反映了“人均”并非一种很好的统计、评估的科学方式。我们有自己切身的体会,同属一个地市的基层法院,结案最少的法院还不及最多法院的一个审判庭。如此悬殊的数字,如若以同一种评估体系考评,必然有失公信力。而审判效果,除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两项指标,主导权在于法院,其他完全不取决于法院、法官,法院、法官所能做的,功夫只能施展在法律、审判、执行之外。如果让法官在履行本职的时候,承担了过多的职责之外的功能,势必导致法官的舍本逐末,或者退缩。当前一些法院立案难有抬头现象,了解之后,你会知道是因为很多法官面对分来的案件有畏难情绪,稍稍感觉可能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没有法官愿接手办理。
对于提高水平、发挥作用。主要在于法院自身,尤其上级法院该采取何种具体措施落实,当然,每一位法官则有义务配合。对其中不太成熟或认为不是很客观、很科学的地方,则有义务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意亦在此而已。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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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增加政府非税收入,合理配置小汽车牌号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汽车特殊牌号是指社会热点牌号(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意识,简单、易记,读起来顺口)。
小汽车特殊牌号具体包括:
(一)市本级小汽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每个号码段前100号,号码组合方式为AAAA、AABB、ABAB、AAAA、BAAAB、AAAA,末二位数是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二)各县(市、区)小汽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连号,数字组合方式为AABB、ABAB、AAA、BAAB,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协调小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组成。
市财政局为小汽车特殊牌号竞价拍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汽车特殊牌号的确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竞价所得资金进行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底价。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锁定用于竞拍发放的小汽车特殊牌号,并按规定为买受人注册登记。
市监察局负责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发放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小汽车特殊牌号动态管理系统,锁定第三条规定的小汽车特殊牌号。每个新放号段的特殊牌号按上述选号规则一经产生,在市公安局配合下予以锁定,产生小汽车特殊牌号库。
除通过小汽车特殊牌号管理规定的发放途径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发放特殊牌号。特殊牌号范围外的牌号由市公安局按公安部规定的上牌方式发放。
第六条 小汽车特殊牌号采取竞拍方式发放。
小汽车特殊牌号的竞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拍卖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产生,承拍期限为一年。由信誉好、服务意识强、操作规范的拍卖公司定点承办特殊牌号公开拍卖工作。中标的拍卖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操作、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开展拍卖工作。
市财政局应对拍卖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指导拍卖公司不断提高拍卖活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拍卖。
第九条 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牌号采用不同的起拍价。具体根据对特殊牌号的市场需求情况,以及拍卖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建议调整、确定。
第十条 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常住户口(包括已办理暂住证)的个人均可参加特殊牌号的公开拍卖。
已上牌小汽车车主对原小汽车牌号不满意的,允许通过参加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方式,更换小汽车牌号。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特殊牌号的拍卖。
第十一条 对竞价成交的牌号,由拍卖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买受人应当按拍卖公司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拍卖款。逾期视为放弃该牌号竞得权,该牌号转入下一次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买受人必须在通过拍卖取得牌号的3个月内,持《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牌号竞价交款收据、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国产小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小汽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牌号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牌号无条件收回。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时拍卖公司必须按报名资料填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严禁更改成交人姓名或名称。如有擅自更改,则取消拍卖公司定点拍卖资格。
第十四条 因国家调整小汽车牌号使用有关政策,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成交牌号办理注册登记的,买受人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买受人退还应退的牌号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第十五条 遇国家统一调整小汽车牌号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规定,小汽车报废后,小汽车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小汽车牌号。但是应在小汽车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通过现场公开拍卖竞买的小汽车特殊牌号长时间未能成交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交还给市公安局纳入普通电脑选号程序。
第十八条 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管理。拍卖公司应在收到成交款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划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结算拍卖佣金。
第十九条 拍卖所得款项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刘国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活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
第五条征信机构采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税务管理状态、进出口经营资格、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主要产品(业务)、年纳税总额、年纳税入库总额。
(三)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海关分类管理级别、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四)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
(五)企业不良记录:因偷逃骗抗税、制假售假、恶意逃废债务、诈骗、走私、逃骗套汇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企业同意采集、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商、税务、审计、质监、安监、建设、体改、金融、海关、公安、仲裁、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格式,通过网络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可以自愿向征信机构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征信机构可以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但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企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将企业的更正要求转交信息提供单位处理。信息提供单位经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对确需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向征信机构反馈企业更正要求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及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征信机构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载体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查询上述载体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长期保存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已改正其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有关信息并披露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因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和擅自更改信用信息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更改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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